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4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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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4年9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5041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冲突管理及建设和平的民政方面”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 安全理事会于2004年9月22日举行部长级会议,审议‘冲突管理及建设和平的民政方面’。部长们确认冲突管理的民政方面在处理复杂的危机局势和防止冲突复发的过程中日益重要。他们申明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解决冲突。

  “ 部长们还肯定了危机管理中民政和军事部分之间合作的重要性。军事和警务人员是处理和稳定某些严重的危机局势及保证安全所必不可少的。而且,阵容强大的民政人员的参与,对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恢复公共秩序、公共机构运作、重建、复兴及建设和平以促进长期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大量民政人员参与危机管理,对执行脱离军事接触的战略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冲突后建设和平的阶段起着重大作用。在这方面,参与危机管理的民政和军事人员在特派团综合规划的初始阶段便应开展协调。此外,还应与参与长期重建和发展工作的行为者,尤其是与根据其各自任务参与重建和发展工作的联合国系统其他机关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等方面紧密协调,并应与企业界合作。

  “ 部长们确认一些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危机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他们还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阐明了区域组织对冲突管理的贡献以及联合国与区域组织之间的关系。部长们鼓励这些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联合国密切协调,尽可能继续发展它们的危机管理能力,包括民政领域的危机管理能力。在适当情况下,应拟订明确的联合行动计划。此外,这些组织加强协调并提高有效协作能力,以及在危机的民政管理方面制订和采用共同战略、业务政策和最佳做法,将会提高危机管理的效率,使步调更加一致。还应加强联合国所有相关机关和机构之间在这一领域持续进行的内部协调。

  “ 部长们支持会员国作出努力,酌情继续发展本国的危机民政管理能力,其中包括建立快速反应民政小组。部长们也支持会员国主动向联合国和其他相关区域或次区域组织提供这些能力,协助它们努力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应在警务、司法和法治、选举的筹备和观察、平民保护和公共行政等危机民政管理的关键领域发展适当的能力。安全理事会在核准联合国行动的必要授权时,应考虑到这些能力的性质和是否具备这些能力。

  “ 采取适当和灵活的手段支持过渡时期和平及开展危机管理活动,例如保护平民,包括联合国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杜绝有罪不罚现象,公共机构建设和过渡时期司法,增进和保护人权,考虑到社会性别因素等等,这些对于冲突后确保持久和平都是不可或缺的。此外,地方行为者参与决策进程,与民间社会建立富有成效的关系,也是任何冲突后战略应包括的优先事项。

  “ 安全理事会赞扬秘书长努力处理危机管理的民政方面涉及的一切相关问题,并请秘书长、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和机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会员国继续认真审议这一事项,以期在这一领域取得进一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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