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4年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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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4年9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5041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衝突管理及建設和平的民政方面」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 安全理事會於2004年9月22日舉行部長級會議,審議『衝突管理及建設和平的民政方面』。部長們確認衝突管理的民政方面在處理複雜的危機局勢和防止衝突復發的過程中日益重要。他們申明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的相關規定解決衝突。

  「 部長們還肯定了危機管理中民政和軍事部分之間合作的重要性。軍事和警務人員是處理和穩定某些嚴重的危機局勢及保證安全所必不可少的。而且,陣容強大的民政人員的參與,對於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恢復公共秩序、公共機構運作、重建、復興及建設和平以促進長期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大量民政人員參與危機管理,對執行脫離軍事接觸的戰略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衝突後建設和平的階段起着重大作用。在這方面,參與危機管理的民政和軍事人員在特派團綜合規劃的初始階段便應開展協調。此外,還應與參與長期重建和發展工作的行為者,尤其是與根據其各自任務參與重建和發展工作的聯合國系統其他機關以及國際金融機構等方面緊密協調,並應與企業界合作。

  「 部長們確認一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危機管理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他們還回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闡明了區域組織對衝突管理的貢獻以及聯合國與區域組織之間的關係。部長們鼓勵這些組織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與聯合國密切協調,儘可能繼續發展它們的危機管理能力,包括民政領域的危機管理能力。在適當情況下,應擬訂明確的聯合行動計劃。此外,這些組織加強協調並提高有效協作能力,以及在危機的民政管理方面制訂和採用共同戰略、業務政策和最佳做法,將會提高危機管理的效率,使步調更加一致。還應加強聯合國所有相關機關和機構之間在這一領域持續進行的內部協調。

  「 部長們支持會員國作出努力,酌情繼續發展本國的危機民政管理能力,其中包括建立快速反應民政小組。部長們也支持會員國主動向聯合國和其他相關區域或次區域組織提供這些能力,協助它們努力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應在警務、司法和法治、選舉的籌備和觀察、平民保護和公共行政等危機民政管理的關鍵領域發展適當的能力。安全理事會在核准聯合國行動的必要授權時,應考慮到這些能力的性質和是否具備這些能力。

  「 採取適當和靈活的手段支持過渡時期和平及開展危機管理活動,例如保護平民,包括聯合國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杜絕有罪不罰現象,公共機構建設和過渡時期司法,增進和保護人權,考慮到社會性別因素等等,這些對於衝突後確保持久和平都是不可或缺的。此外,地方行為者參與決策進程,與民間社會建立富有成效的關係,也是任何衝突後戰略應包括的優先事項。

  「 安全理事會讚揚秘書長努力處理危機管理的民政方面涉及的一切相關問題,並請秘書長、聯合國系統其他組織和機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會員國繼續認真審議這一事項,以期在這一領域取得進一步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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