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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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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9年1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6066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再次承诺全面、切实执行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各项决议,并回顾其以往关于此问题的各项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依然致力于消除武装冲突对平民的影响。安理会对平民仍是武装冲突各方暴力行为,包括蓄意以平民为攻击目标、滥用及过度使用武力、以平民为人盾、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所有其他违反相关国际法行为的主要受害者,表示最深切的关注。安全理事会谴责武装冲突局势中针对平民的一切违反国际法行为,包括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行为。安理会要求所有有关各方立即停止此类做法。在这方面,安理会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主要责任,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受影响平民得到保护,并满足其基本需要,包括关注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

  “安全理事会回顾所有国家均有义务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日内瓦公约四公约受到尊重,并再次强调各国有责任履行义务,杜绝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应对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安全理事会意识到处于外来占领下的平民有其各种需要,并在这方面进一步强调占领国的责任。

  “安全理事会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实施,由何人所为。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必须根据有关国际法,允许人道主义人员安全无阻地前往救援,并让基本救济物资及时、安全无阻地通行,以便向武装冲突中的平民提供援助。安理会强调必须维护和遵守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等各项人道主义原则。

  “回顾安全理事会于2002年3月15日第一次通过了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2/6)所附的《备忘录》,以便利安理会审议与保护平民有关的问题,还回顾安全理事会在2002年12月20日主席声明(S/PRST/2002/41)和2003年12月15日主席声明(S/PRST/2003/27)中表示愿意定期更新《备忘录》,以反映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方面的各种新趋势,安全理事会兹通过本主席声明附件所载最新《备忘录》。

  “安全理事会重申《备忘录》十分重要,是一个实用的工具,为更好地分析和判断关键的保护问题提供了基础,特别是在审议维持和平任务期间,并强调需要更经常、更连贯一致地实施其中所述各种办法,同时考虑到每一冲突形势的具体情况。安理会承诺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附件:

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备忘录

   供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相关问题

  加大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力度,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维持和平与安全工作的核心。为便于安理会在建立和延长维持和平任务等特定情况中审议关于保护平民的问题,安理会成员于2001年6月建议:应与安理会合作起草一份《备忘录》,列出相关问题(S/2001/614)。2002年3月15日,安理会通过了《备忘录》,作为其审议保护平民相关问题的实用指南,并商定定期审查和更新《备忘录》的内容(S/PRST/2002/6)。《备忘录》后来经更新后于2003年12月15日作为S/PRST/2003/27号主席声明的附件获得通过。

  这是《备忘录》第三版,其所依据的是安理会以往对保护平民问题的审议,包括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第1674(2006)号和第1738(2006)号决议。它是安全理事会与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人道协调厅)以及人道协调厅与联合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他相关人道主义组织磋商的产物。

  《备忘录》旨在协助安全理事会审议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有关的问题。为此,它着重指出安全理事会行动的主要目的;根据安全理事会的以往做法,提出为达到这些目的而需审议的具体问题;并在增编中摘列安全理事会决议和主席声明中述及这些问题的商定行文。

  考虑到每项维持和平任务均须在逐案基础上制定,本《备忘录》并不打算作为行动蓝图。其中所述各项措施是否相关、是否切合实际,必须根据每种局势的具体情况加以考虑和调整。

  在没有设立维持和平行动的地方,平民常常陷入呼救无门的境地。这种情况可能需要安理会紧急注意。因此,本《备忘录》也对安理会似可考虑采取维持和平行动范畴以外行动的情况提供指导。

一. 与受冲突影响民众有关的总体保护方面问题

A. 保护和援助受冲突影响的民众

   武装冲突各方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冲突影响的民众并满足其基本需求。

  供审议的问题:

  • 强调武装冲突各方有责任尊重和保护其实际控制范围内的平民并满足这些平民的基本需求。
  • 谴责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在武装冲突局势中针对平民实施的暴力或侵害行为,并呼吁立即停止此类行为。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其中包括如下方面:
  1. 禁止针对生命和人身的暴力行为,尤其是谋杀、残害、残酷对待和酷刑;强迫失踪;严重侵犯人格尊严;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结扎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2. 禁止任意剥夺自由;体罚;集体惩罚;在事前未经正规法庭宣判、未给予公认必要的所有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判处刑期和执行处决。
  3. 禁止劫持人质。
  4. 除非平民安全或必要军事理由所必需,禁止以与冲突相关的理由命令平民离开家园。
  5. 禁止武装冲突各方违反相关国际法,在敌对行动中招募或积极使用儿童。
  6. 禁止一切形式的奴役和奴隶贸易以及无报酬或虐待式的强迫劳动。
  7. 禁止任意阻碍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提供的救济品。
  8. 禁止出于政治、宗教、种族或性别上的原因进行迫害。
  9. 禁止由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或社会阶层、财富、出身和其他地位的不同,而在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时作任何不利的区分。
  10. 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不论属于哪一方的伤病人员,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尤其是在接战之后,搜寻并收留伤病人员,并根据其伤病情况的需要,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最全面和尽可能最迅速的医疗救护,不以医疗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进行区别对待。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在其行动区内视情况需要并在逐案基础上促进保护平民,尤其是遭受紧迫人身危险的平民。为此要求:
  1. 制订明确的准则/指示,说明特派团在保护平民方面能够有何作为。
  2.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决定使用现有能力和资源(包括信息和情报资源)时,将保护平民列为优先事项。
  • 请秘书长在国别局势报告中把保护平民作为报告中的具体内容;要求在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协商情况下,拟订针对具体特派团的促进保护平民战略和行动计划,并且考虑到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不同人口群体的需求。
  • 要求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确保提供适当培训,以使安全理事会授权保护平民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中的本国参与人员提高对保护问题的认识和及时应对能力。
  • 敦促相关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订并实施政策,举办活动,开展宣传,以使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得益。

B. 流离失所问题

  武装冲突各方及其他相关行为体不要造成平民人口流离失所,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应对这一问题。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呼吁立即停止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造成流离失所的行为。
  • 呼吁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包括在以下方面:
  1. 除非相关平民的安全和重大的军事理由所必需,禁止全部或部分地驱逐或强迫转移平民或使其流离失所。
  2. 在出现流离失所现象时,有义务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以令人满意的住所、卫生、健康、安全和营养条件收容相关平民,同一家庭的成员不致分离,流离失所期间的基本需求能得到满足。
  3. 保障行动自由以及离开本国寻求庇护的权利。
  4. 有权根据《难民地位公约》规定不遭驱回,但这一权利的保护不涵盖有充分理由认为犯下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行为的任何个人。
  • 强调各国在尊重并维护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和平民性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包括解除武装分子的武装、隔离战斗员、遏止营地内的小武器流动以及防止武装团体在营地内和周围进行招募活动。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持和平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这些营地内和周围以及营地居民的安全。
  • 请秘书长在国别局势报告中把保护流离失所者作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敦促相关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订和实施政策,举办活动,开展宣传,以造福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

  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安全、自愿、体面地回归和重返社会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 尊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而体面地重返家园的权利。
  2. 尊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财产权,不作基于性别、年龄或其他地位的不利区分。
  • 在相关决议中申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而体面地重返家园的权利。
  • 呼吁有关各方特别是缔结协定和(或)采取措施以促进回归,并推动为回返地的重建及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有利条件,以便创造条件,促成自愿、安全、体面和可持续的回归。
  • 呼吁有关各方确保返乡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不受歧视。
  • 呼吁有关各方确保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参与,并确保将他们的需求,包括其自愿、安全而体面回归和重返社会的权利,纳入所有和平进程、和平协议以及冲突后复原和重建规划与方案。
  • 鼓励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在逐案基础上酌情帮助为解决住房、土地和财产问题而建立的国内机制,或帮助国内主管部门建立这些机制。
  • 鼓励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在逐案基础上酌情防止非法挪用和没收属于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土地和财产,并确保回归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得到保护。

C. 人道主义准入以及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    武装冲突各方应商定并协助具有公正性质的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允许并协助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快速、无阻碍地通行。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排除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针对人道主义救援设置的障碍。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其中包括:
  1. 禁止把制造平民饥馑作为战术,剥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根据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提供救济品。
  2. 同意进行具有公正性质的人道主义救济行动,而且在救济行动中不作任何不利区分。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及第三国严格履行其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所承担的义务,允许并协助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快速、无阻碍地通行,但它们有权规定据以许可此类通行的技术安排,包括搜查。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持和平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根据相关请求,协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武装冲突各方应尊重并保护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及设施。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蓄意袭击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其中包括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参与人道主义援助的救济人员和设施、物资、单位和车辆。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持和平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根据相关请求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协助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创造必要安全条件。
  • 鼓励秘书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由于发生针对人道主义人员和设施的暴力行为而无法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
  • 要求各国在今后以及必要时在现有的与联合国谈判达成的部队地位协定、特派团地位协定和东道国协定中,纳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主要条款,例如关于防止袭击联合国行动人员、将这类袭击定为刑事罪并起诉或引渡犯罪人等条款。

D. 敌对行动期间的行为

  武装冲突各方应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使平民免受敌对行动的影响。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针对平民实施的一切暴力或侵害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其中包括禁止:
  1. 攻击没有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群体或个别平民;
  2. 攻击民用物体;
  3. 发动不加区别的攻击,即毫无区分地攻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
  4. 发动预计可能造成平民意外丧生或伤害或对民用物体造成损毁或两者兼具的袭击,而其程度将会超过预期的具体、直接军事好处;
  5. 攻击执行人道主义援助行动的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或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维持和平特派团,只要后者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有权享有相同于平民或民用物体的保护;
  6. 利用平民或其他受保护人员的存在来使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免遭军事打击;
  7. 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
  8. 攻击专属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用途的建筑物、历史古迹、医院以及伤病人员接收地,只要它们不属于军事目标;
  9. 攻击按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特殊标志的建筑物、物资、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
  10. 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军事上有此必要;
  11. 把制造平民饥馑作为战术,剥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根据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提供救济品。
  • 要求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定期提出报告,说明已采取哪些具体步骤来确保敌对行动期间的受影响平民得到保护,以及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追究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责任。

E. 小武器和轻武器、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

  通过控制和减少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的供应来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请各国、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采取措施,遏制和减少非法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例如自愿收缴和销毁;进行有效的储存管理;军火禁运;制裁;针对参与此类活动的企业行为体、个人和实体采取法律措施。
  • 鼓励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之间加强实际合作,以便监测和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的跨界流动。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收缴和处置或妥善保管非法和(或)剩余小武器和轻武器以及过剩弹药储存。
  • 考虑实施军火禁运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向违反相关国际法的武装冲突当事方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
  • 鼓励安全理事会各相关制裁监察组、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以及各国间加强切实合作。
  • 如果联合国军火禁运正好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努力同时并存,则要求建立一个基线军火清单以及军火标识和登记制度。

  通过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包括遗留集束弹药,以此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在当前敌对行动停止后,及早在其控制下的受影响地区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把经评估会构成严重人道主义风险的受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影响地区列为优先重点。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记录和保存有关使用地雷和爆炸物或遗弃爆炸性弹药的情况信息,以便于迅速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以及进行风险教育,并向有关地区的控制方和平民提供相关信息。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在其控制下的受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影响地区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保护平民,尤其是儿童,包括发出警告、进行风险教育、进行标示、设置栅栏以及监测受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影响地区。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保护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以及人道主义组织免受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影响,并提供他们所了解的上述特派团/组织目前和未来活动地区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位置相关资料。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各国和其他相关行为体提供技术、资金、物资或人力资源方面的援助,以帮助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各国和其他相关行为体提供援助,以便向战争遗留爆炸物受害者及其家庭和社区提供照顾,助其复原及重新融入经济社会生活。

F. 遵守规则、究责和法治

武装冲突各方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采取适当措施,遵守和确保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其中包括:
  1. 执行适当的军事纪律措施,坚持实行指挥责任原则。
  2. 对部队进行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培训。
  3. 对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人员均有可靠证据证明未参与从事过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人权法的行为。
  • 考虑对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武装冲突当事方采取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

  追究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嫌疑人的责任。

  供审议的问题:

  • 强调必须杜绝在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犯罪行为方面存在的有罪不罚现象,以此作为寻求可持续和平、正义、真相及民族和解的全面办法的一部分。
  • 呼吁各国履行本国义务,调查、搜寻、起诉或引渡涉嫌犯下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人。
  • 强调必须排除和拒绝在解决冲突进程中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实行任何形式赦免或认可给予赦免,并确保以前准予的任何此类赦免均无碍在联合国所设或所协助的法院进行起诉。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与有关国家合作,促进建立有效的安排,以调查和起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法的行为。
  • 请各国与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合作,缉拿和移交被指控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犯罪人。
  • 考虑在当地司法机制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建立国家或国际一级的特设司法机制,以调查和起诉战争罪和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
  • 考虑将涉及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情事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处理。

  通过恢复和执行法治来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各国确保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受害者,包括妇女和儿童,享有平等法律保护和平等获得伸张正义的机会,并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和证人受到保护。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支持恢复法治,包括提供监察、改组和改革司法部门方面的援助。
  • 要求迅速部署合格和训练有素的国际民警、司法和惩戒事务专家,作为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 呼吁各国、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向当地警察、司法和监狱部门提供技术援助(例如顾问指导、立法起草工作)。

  促进真相与和解机制,以建立信任、加强稳定。

  供审议的问题:

  • 责成建立适应当地条件的适当真相与和解机制(例如技术援助、供资、平民重新融入社区)。
  • 酌情请秘书长就涉及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情事,设立调查委员会和采取类似措施。

G. 媒体和新闻

  保护记者、其他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攻击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从事工作的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遵守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尊重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及其设备与设施的平民地位。
  • 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起诉那些对违反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攻击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负有责任者。

  制止煽动暴力的言论。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在武装冲突局势中煽动针对平民的暴力。
  • 要求各国将煽动或以其他方式引发这种暴力的个人绳之以法。
  • 对煽动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媒体广播实行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促成建立媒体监督机制,以确保有效监督、报告和记录鼓动“媒体煽仇”的任何事件、起源和内容。

  促进和支持对冲突所涉新闻的准确管理。

  供审议的问题:

  •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尊重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专业独立性。
  • 鼓励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附设一个大众媒体部门,以传播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信息,同时也提供关于联合国活动的客观信息。
  • 要求相关行为体向有关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起草和执行反仇恨言论立法。

二. 安全理事会讨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时出现的保护方面具体关切

  武装冲突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儿童在保护、卫生保健、教育和援助方面的具体需要。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武装冲突局势中侵犯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当事方违反相关国际法,在敌对行动中招募或实际使用儿童、杀害或残害儿童;强奸儿童和对儿童进行其他严重性侵害;绑架儿童;攻击学校或医院;拒绝让儿童获得人道主义援助。
  • 要求武装冲突当事方严格遵守涉及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 呼吁有关各方与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有时限的具体行动计划,从而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
  • 呼吁有关各方执行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建议。
  • 在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任务中列入关于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 请秘书长在其国别局势报告中把儿童保护问题列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呼吁有关各方确保将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保护、权利和福祉明确纳入和平进程、和平协议和冲突后恢复与重建规划及方案,包括为帮助寻找家人和使家庭团聚,让失散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以及使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得到释放和重返社会而订立的措施。
  • 敦促各国、联合国各实体、各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对儿童有害的非法次区域活动和跨界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相关国际法侵害和虐待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行为。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定和执行政策,开展活动和进行宣传,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造福。

三. 安全理事会讨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时出现的保护方面具体关切

  武装冲突各方及其他相关行为体不要从事性暴力,并应采取必要措施加,防止和应对这类行为。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在武装冲突过程中以及在武装冲突相关情况中实施的性暴力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关于禁止强奸、性奴役、逼迫卖淫、强迫怀孕、强制绝育或其他任何形式性暴力的规则。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预防和保护所有人免遭一切形式性暴力,包括为此:
  1. 执行适当的军事纪律措施并坚持实行指挥责任原则。
  2. 对部队进行培训,使其认识到绝对禁止一切形式的性暴力。
  3. 揭露各种助长性暴力的虚构传说。
  4. 对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人员均有可靠证据以证明未参与从事过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
  5. 将处于性暴力紧迫威胁之下的平民疏散到安全地点。
  • 请秘书长在其国别局势报告中把性暴力问题列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包括尽可能提供关于受害者性别与年龄的分列数据;要求制订针对特定任务的防止和应对性暴力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作为一项更广泛保护平民战略的一个部分。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定和执行政策,开展活动和进行宣传,为受性暴力行为影响的平民造福。
  • 请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部署更多的女性维持和平人员或警察,并确保向奉派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工作人员提供关于保护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所有平民以及在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防止性暴力的适当培训。

  武装冲突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妇女和女童在保护、卫生保健和援助方面的具体需要。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针对武装冲突中妇女和女童实施的违规和侵害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涉及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的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 呼吁有关各方确保将受武装冲突影响妇女和女童的保护、权利和福祉明确纳入所有和平进程、和平协议和冲突后恢复与重建规划及方案。
  • 在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任务中列入关于保护妇女和女童的具体规定。
  • 请秘书长在其国别局势报告中把妇女和女童保护问题列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定和执行政策,开展活动和进行宣传,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造福。

  妇女平等参加和充分参与预防和解决武装冲突。

  供审议的问题:

  • 敦促各国、联合国各实体、各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确保有更多妇女进入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各级决策层以及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机制。
  • 呼吁所有参与谈判和执行和平协议的行为体采纳两性平等观点,包括考虑:
  1. 满足妇女和女孩在遣返和重新安置过程中以及在恢复、重返社会和冲突后重建期间的各种需要。
  2. 采取措施,支持当地妇女的和平倡议和当地自有的解决冲突进程,并让妇女参与和平协议的执行机制。
  3. 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受到保护和尊重,特别是在牵涉到宪法、选举制度、警察和司法部门的时候。
  • 敦促秘书长及其特使确保妇女参加有关预防和解决冲突、维护和平与安全以及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讨论,并鼓励此种会谈的各参与方为妇女平等、充分参加各级决策提供便利。
  • 确保安全理事会所派团组重视性别方面的考虑因素以及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包括为此与当地和国际妇女团体进行协商。
  • 敦促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扩大妇女在联合国行动中的作用、人数和贡献,特别是在担任军事观察员和民警方面。

  性剥削和性虐待。

  供审议的问题:

  • 敦促各人道主义组织和发展组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其人员犯下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包括在部署前和在行动区内进行提高认识培训,而对于联合国行为体,则敦促其促进并确保包括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文职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遵守秘书长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的公告 (ST/SGB/2003/13)。
  • 敦促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行动,防止其人员犯下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包括在部署前和在行动区内进行提高认识培训,以促进并确保遵守秘书长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确保在发生这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嫌犯有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人员的责任,并向秘书长报告所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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