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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9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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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9年1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6066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再次承諾全面、切實執行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各項決議,並回顧其以往關於此問題的各項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依然致力於消除武裝衝突對平民的影響。安理會對平民仍是武裝衝突各方暴力行為,包括蓄意以平民為攻擊目標、濫用及過度使用武力、以平民為人盾、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所有其他違反相關國際法行為的主要受害者,表示最深切的關注。安全理事會譴責武裝衝突局勢中針對平民的一切違反國際法行為,包括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的行為。安理會要求所有有關各方立即停止此類做法。在這方面,安理會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主要責任,必須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受影響平民得到保護,並滿足其基本需要,包括關注婦女和兒童的特殊需要。

  「安全理事會回顧所有國家均有義務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日內瓦公約四公約受到尊重,並再次強調各國有責任履行義務,杜絕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

  「安全理事會意識到處於外來占領下的平民有其各種需要,並在這方面進一步強調占領國的責任。

  「安全理事會譴責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不論其以何種方式實施,由何人所為。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必須根據有關國際法,允許人道主義人員安全無阻地前往救援,並讓基本救濟物資及時、安全無阻地通行,以便向武裝衝突中的平民提供援助。安理會強調必須維護和遵守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各項人道主義原則。

  「回顧安全理事會於2002年3月15日第一次通過了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02/6)所附的《備忘錄》,以便利安理會審議與保護平民有關的問題,還回顧安全理事會在2002年12月20日主席聲明(S/PRST/2002/41)和2003年12月15日主席聲明(S/PRST/2003/27)中表示願意定期更新《備忘錄》,以反映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方面的各種新趨勢,安全理事會茲通過本主席聲明附件所載最新《備忘錄》。

  「安全理事會重申《備忘錄》十分重要,是一個實用的工具,為更好地分析和判斷關鍵的保護問題提供了基礎,特別是在審議維持和平任務期間,並強調需要更經常、更連貫一致地實施其中所述各種辦法,同時考慮到每一衝突形勢的具體情況。安理會承諾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

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

備忘錄

   供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相關問題

  加大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力度,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維持和平與安全工作的核心。為便於安理會在建立和延長維持和平任務等特定情況中審議關於保護平民的問題,安理會成員於2001年6月建議:應與安理會合作起草一份《備忘錄》,列出相關問題(S/2001/614)。2002年3月15日,安理會通過了《備忘錄》,作為其審議保護平民相關問題的實用指南,並商定定期審查和更新《備忘錄》的內容(S/PRST/2002/6)。《備忘錄》後來經更新後於2003年12月15日作為S/PRST/2003/27號主席聲明的附件獲得通過。

  這是《備忘錄》第三版,其所依據的是安理會以往對保護平民問題的審議,包括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674(2006)號和第1738(2006)號決議。它是安全理事會與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人道協調廳)以及人道協調廳與聯合國相關部門和機構及其他相關人道主義組織磋商的產物。

  《備忘錄》旨在協助安全理事會審議與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有關的問題。為此,它着重指出安全理事會行動的主要目的;根據安全理事會的以往做法,提出為達到這些目的而需審議的具體問題;並在增編中摘列安全理事會決議和主席聲明中述及這些問題的商定行文。

  考慮到每項維持和平任務均須在逐案基礎上制定,本《備忘錄》並不打算作為行動藍圖。其中所述各項措施是否相關、是否切合實際,必須根據每種局勢的具體情況加以考慮和調整。

  在沒有設立維持和平行動的地方,平民常常陷入呼救無門的境地。這種情況可能需要安理會緊急注意。因此,本《備忘錄》也對安理會似可考慮採取維持和平行動範疇以外行動的情況提供指導。

一. 與受衝突影響民眾有關的總體保護方面問題

A. 保護和援助受衝突影響的民眾

   武裝衝突各方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受衝突影響的民眾並滿足其基本需求。

  供審議的問題:

  • 強調武裝衝突各方有責任尊重和保護其實際控制範圍內的平民並滿足這些平民的基本需求。
  • 譴責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在武裝衝突局勢中針對平民實施的暴力或侵害行為,並呼籲立即停止此類行為。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其中包括如下方面:
  1. 禁止針對生命和人身的暴力行為,尤其是謀殺、殘害、殘酷對待和酷刑;強迫失蹤;嚴重侵犯人格尊嚴;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結紮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2. 禁止任意剝奪自由;體罰;集體懲罰;在事前未經正規法庭宣判、未給予公認必要的所有司法保障的情況下判處刑期和執行處決。
  3. 禁止劫持人質。
  4. 除非平民安全或必要軍事理由所必需,禁止以與衝突相關的理由命令平民離開家園。
  5. 禁止武裝衝突各方違反相關國際法,在敵對行動中招募或積極使用兒童。
  6. 禁止一切形式的奴役和奴隸貿易以及無報酬或虐待式的強迫勞動。
  7. 禁止任意阻礙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提供的救濟品。
  8. 禁止出於政治、宗教、種族或性別上的原因進行迫害。
  9. 禁止由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觀點、國籍或社會階層、財富、出身和其他地位的不同,而在適用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時作任何不利的區分。
  10. 有義務尊重和保護不論屬於哪一方的傷病人員,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尤其是在接戰之後,搜尋並收留傷病人員,並根據其傷病情況的需要,在可行的情況下提供最全面和儘可能最迅速的醫療救護,不以醫療以外的任何原因而進行區別對待。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在其行動區內視情況需要並在逐案基礎上促進保護平民,尤其是遭受緊迫人身危險的平民。為此要求:
  1. 制訂明確的準則/指示,說明特派團在保護平民方面能夠有何作為。
  2. 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決定使用現有能力和資源(包括信息和情報資源)時,將保護平民列為優先事項。
  • 請秘書長在國別局勢報告中把保護平民作為報告中的具體內容;要求在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協商情況下,擬訂針對具體特派團的促進保護平民戰略和行動計劃,並且考慮到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等不同人口群體的需求。
  • 要求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確保提供適當培訓,以使安全理事會授權保護平民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中的本國參與人員提高對保護問題的認識和及時應對能力。
  • 敦促相關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訂並實施政策,舉辦活動,開展宣傳,以使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得益。

B. 流離失所問題

  武裝衝突各方及其他相關行為體不要造成平民人口流離失所,並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應對這一問題。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呼籲立即停止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造成流離失所的行為。
  • 呼籲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包括在以下方面:
  1. 除非相關平民的安全和重大的軍事理由所必需,禁止全部或部分地驅逐或強迫轉移平民或使其流離失所。
  2. 在出現流離失所現象時,有義務在最大程度上確保以令人滿意的住所、衛生、健康、安全和營養條件收容相關平民,同一家庭的成員不致分離,流離失所期間的基本需求能得到滿足。
  3. 保障行動自由以及離開本國尋求庇護的權利。
  4. 有權根據《難民地位公約》規定不遭驅回,但這一權利的保護不涵蓋有充分理由認為犯下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行為的任何個人。
  • 強調各國在尊重並維護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安全和平民性質方面負有主要責任,其中包括解除武裝分子的武裝、隔離戰鬥員、遏止營地內的小武器流動以及防止武裝團體在營地內和周圍進行招募活動。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持和平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這些營地內和周圍以及營地居民的安全。
  • 請秘書長在國別局勢報告中把保護流離失所者作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敦促相關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訂和實施政策,舉辦活動,開展宣傳,以造福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

  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安全、自願、體面地回歸和重返社會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 尊重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而體面地重返家園的權利。
  2. 尊重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財產權,不作基於性別、年齡或其他地位的不利區分。
  • 在相關決議中申明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而體面地重返家園的權利。
  • 呼籲有關各方特別是締結協定和(或)採取措施以促進回歸,並推動為回返地的重建及經濟社會發展營造有利條件,以便創造條件,促成自願、安全、體面和可持續的回歸。
  • 呼籲有關各方確保返鄉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不受歧視。
  • 呼籲有關各方確保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參與,並確保將他們的需求,包括其自願、安全而體面回歸和重返社會的權利,納入所有和平進程、和平協議以及衝突後復原和重建規劃與方案。
  • 鼓勵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在逐案基礎上酌情幫助為解決住房、土地和財產問題而建立的國內機制,或幫助國內主管部門建立這些機制。
  • 鼓勵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在逐案基礎上酌情防止非法挪用和沒收屬於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土地和財產,並確保回歸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得到保護。

C. 人道主義准入以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安全保障    武裝衝突各方應商定並協助具有公正性質的人道主義救濟行動,允許並協助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快速、無阻礙地通行。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排除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針對人道主義救援設置的障礙。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其中包括:
  1. 禁止把製造平民饑饉作為戰術,剝奪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礙根據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提供救濟品。
  2. 同意進行具有公正性質的人道主義救濟行動,而且在救濟行動中不作任何不利區分。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及第三國嚴格履行其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所承擔的義務,允許並協助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快速、無阻礙地通行,但它們有權規定據以許可此類通行的技術安排,包括搜查。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持和平及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根據相關請求,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武裝衝突各方應尊重並保護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及設施。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蓄意襲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其中包括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參與人道主義援助的救濟人員和設施、物資、單位和車輛。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持和平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根據相關請求並在力所能及範圍內,協助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創造必要安全條件。
  • 鼓勵秘書長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由於發生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的暴力行為而無法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
  • 要求各國在今後以及必要時在現有的與聯合國談判達成的部隊地位協定、特派團地位協定和東道國協定中,納入《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主要條款,例如關於防止襲擊聯合國行動人員、將這類襲擊定為刑事罪並起訴或引渡犯罪人等條款。

D. 敵對行動期間的行為

  武裝衝突各方應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使平民免受敵對行動的影響。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針對平民實施的一切暴力或侵害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其中包括禁止:
  1. 攻擊沒有直接參與敵對行動的平民群體或個別平民;
  2. 攻擊民用物體;
  3. 發動不加區別的攻擊,即毫無區分地攻擊軍事目標和平民或民用物體;
  4. 發動預計可能造成平民意外喪生或傷害或對民用物體造成損毀或兩者兼具的襲擊,而其程度將會超過預期的具體、直接軍事好處;
  5. 攻擊執行人道主義援助行動的人員、設施、物資、單位或車輛或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維持和平特派團,只要後者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有權享有相同於平民或民用物體的保護;
  6. 利用平民或其他受保護人員的存在來使某些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免遭軍事打擊;
  7. 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
  8. 攻擊專屬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用途的建築物、歷史古蹟、醫院以及傷病人員接收地,只要它們不屬於軍事目標;
  9. 攻擊按照國際法使用《日內瓦公約》特殊標誌的建築物、物資、醫療單位和運輸工具及人員;
  10. 摧毀或沒收敵方財產,除非軍事上有此必要;
  11. 把製造平民饑饉作為戰術,剝奪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礙根據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提供救濟品。
  • 要求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定期提出報告,說明已採取哪些具體步驟來確保敵對行動期間的受影響平民得到保護,以及已採取哪些措施確保追究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責任。

E. 小武器和輕武器、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

  通過控制和減少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的供應來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請各國、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採取措施,遏制和減少非法販運小武器和輕武器,例如自願收繳和銷毀;進行有效的儲存管理;軍火禁運;制裁;針對參與此類活動的企業行為體、個人和實體採取法律措施。
  • 鼓勵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之間加強實際合作,以便監測和防止小武器和輕武器的跨界流動。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收繳和處置或妥善保管非法和(或)剩餘小武器和輕武器以及過剩彈藥儲存。
  • 考慮實施軍火禁運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向違反相關國際法的武裝衝突當事方出售或供應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
  • 鼓勵安全理事會各相關制裁監察組、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以及各國間加強切實合作。
  • 如果聯合國軍火禁運正好與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努力同時並存,則要求建立一個基線軍火清單以及軍火標識和登記制度。

  通過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包括遺留集束彈藥,以此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在當前敵對行動停止後,及早在其控制下的受影響地區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把經評估會構成嚴重人道主義風險的受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影響地區列為優先重點。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記錄和保存有關使用地雷和爆炸物或遺棄爆炸性彈藥的情況信息,以便於迅速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以及進行風險教育,並向有關地區的控制方和平民提供相關信息。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在其控制下的受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影響地區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保護平民,尤其是兒童,包括發出警告、進行風險教育、進行標示、設置柵欄以及監測受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影響地區。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保護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以及人道主義組織免受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影響,並提供他們所了解的上述特派團/組織目前和未來活動地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位置相關資料。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各國和其他相關行為體提供技術、資金、物資或人力資源方面的援助,以幫助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各國和其他相關行為體提供援助,以便向戰爭遺留爆炸物受害者及其家庭和社區提供照顧,助其復原及重新融入經濟社會生活。

F. 遵守規則、究責和法治

武裝衝突各方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採取適當措施,遵守和確保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其中包括:
  1. 執行適當的軍事紀律措施,堅持實行指揮責任原則。
  2. 對部隊進行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培訓。
  3. 對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進行審查,以確保其人員均有可靠證據證明未參與從事過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人權法的行為。
  • 考慮對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武裝衝突當事方採取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

  追究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嫌疑人的責任。

  供審議的問題:

  • 強調必須杜絕在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犯罪行為方面存在的有罪不罰現象,以此作為尋求可持續和平、正義、真相及民族和解的全面辦法的一部分。
  • 呼籲各國履行本國義務,調查、搜尋、起訴或引渡涉嫌犯下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人。
  • 強調必須排除和拒絕在解決衝突進程中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實行任何形式赦免或認可給予赦免,並確保以前准予的任何此類赦免均無礙在聯合國所設或所協助的法院進行起訴。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與有關國家合作,促進建立有效的安排,以調查和起訴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法的行為。
  • 請各國與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合作,緝拿和移交被指控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犯罪人。
  • 考慮在當地司法機制不堪重負的情況下,建立國家或國際一級的特設司法機制,以調查和起訴戰爭罪和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
  • 考慮將涉及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的情事交由國際刑事法院處理。

  通過恢復和執行法治來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各國確保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受害者,包括婦女和兒童,享有平等法律保護和平等獲得伸張正義的機會,並且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受害者和證人受到保護。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支持恢復法治,包括提供監察、改組和改革司法部門方面的援助。
  • 要求迅速部署合格和訓練有素的國際民警、司法和懲戒事務專家,作為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一個組成部分。
  • 呼籲各國、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向當地警察、司法和監獄部門提供技術援助(例如顧問指導、立法起草工作)。

  促進真相與和解機制,以建立信任、加強穩定。

  供審議的問題:

  • 責成建立適應當地條件的適當真相與和解機制(例如技術援助、供資、平民重新融入社區)。
  • 酌情請秘書長就涉及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情事,設立調查委員會和採取類似措施。

G. 媒體和新聞

  保護記者、其他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攻擊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從事工作的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尊重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及其設備與設施的平民地位。
  • 要求各國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起訴那些對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攻擊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負有責任者。

  制止煽動暴力的言論。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在武裝衝突局勢中煽動針對平民的暴力。
  • 要求各國將煽動或以其他方式引發這種暴力的個人繩之以法。
  • 對煽動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媒體廣播實行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促成建立媒體監督機制,以確保有效監督、報告和記錄鼓動「媒體煽仇」的任何事件、起源和內容。

  促進和支持對衝突所涉新聞的準確管理。

  供審議的問題:

  •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尊重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專業獨立性。
  • 鼓勵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附設一個大眾媒體部門,以傳播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信息,同時也提供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客觀信息。
  • 要求相關行為體向有關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幫助起草和執行反仇恨言論立法。

二. 安全理事會討論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時出現的保護方面具體關切

  武裝衝突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兒童在保護、衛生保健、教育和援助方面的具體需要。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武裝衝突局勢中侵犯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當事方違反相關國際法,在敵對行動中招募或實際使用兒童、殺害或殘害兒童;強姦兒童和對兒童進行其他嚴重性侵害;綁架兒童;攻擊學校或醫院;拒絕讓兒童獲得人道主義援助。
  • 要求武裝衝突當事方嚴格遵守涉及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 呼籲有關各方與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密切配合,制定和實施有時限的具體行動計劃,從而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兵。
  • 呼籲有關各方執行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建議。
  • 在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任務中列入關於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
  • 請秘書長在其國別局勢報告中把兒童保護問題列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呼籲有關各方確保將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明確納入和平進程、和平協議和衝突後恢復與重建規劃及方案,包括為幫助尋找家人和使家庭團聚,讓失散兒童康復和重返社會以及使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得到釋放和重返社會而訂立的措施。
  • 敦促各國、聯合國各實體、各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各方採取適當措施,控制對兒童有害的非法次區域活動和跨界活動以及其他違反相關國際法侵害和虐待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行為。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定和執行政策,開展活動和進行宣傳,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造福。

三. 安全理事會討論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時出現的保護方面具體關切

  武裝衝突各方及其他相關行為體不要從事性暴力,並應採取必要措施加,防止和應對這類行為。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在武裝衝突過程中以及在武裝衝突相關情況中實施的性暴力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關於禁止強姦、性奴役、逼迫賣淫、強迫懷孕、強制絕育或其他任何形式性暴力的規則。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預防和保護所有人免遭一切形式性暴力,包括為此:
  1. 執行適當的軍事紀律措施並堅持實行指揮責任原則。
  2. 對部隊進行培訓,使其認識到絕對禁止一切形式的性暴力。
  3. 揭露各種助長性暴力的虛構傳說。
  4. 對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進行審查,以確保其人員均有可靠證據以證明未參與從事過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
  5. 將處於性暴力緊迫威脅之下的平民疏散到安全地點。
  • 請秘書長在其國別局勢報告中把性暴力問題列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包括儘可能提供關於受害者性別與年齡的分列數據;要求制訂針對特定任務的防止和應對性暴力的戰略和行動計劃,作為一項更廣泛保護平民戰略的一個部分。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定和執行政策,開展活動和進行宣傳,為受性暴力行為影響的平民造福。
  • 請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部署更多的女性維持和平人員或警察,並確保向奉派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工作人員提供關於保護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所有平民以及在衝突局勢和衝突後局勢中防止性暴力的適當培訓。

  武裝衝突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以滿足婦女和女童在保護、衛生保健和援助方面的具體需要。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針對武裝衝突中婦女和女童實施的違規和侵害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涉及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女童的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 呼籲有關各方確保將受武裝衝突影響婦女和女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明確納入所有和平進程、和平協議和衝突後恢復與重建規劃及方案。
  • 在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任務中列入關於保護婦女和女童的具體規定。
  • 請秘書長在其國別局勢報告中把婦女和女童保護問題列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定和執行政策,開展活動和進行宣傳,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女童造福。

  婦女平等參加和充分參與預防和解決武裝衝突。

  供審議的問題:

  • 敦促各國、聯合國各實體、各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各方確保有更多婦女進入國家、區域和國際機構各級決策層以及預防、管理和解決衝突機制。
  • 呼籲所有參與談判和執行和平協議的行為體採納兩性平等觀點,包括考慮:
  1. 滿足婦女和女孩在遣返和重新安置過程中以及在恢復、重返社會和衝突後重建期間的各種需要。
  2. 採取措施,支持當地婦女的和平倡議和當地自有的解決衝突進程,並讓婦女參與和平協議的執行機制。
  3. 採取措施,確保婦女和女童的人權受到保護和尊重,特別是在牽涉到憲法、選舉制度、警察和司法部門的時候。
  • 敦促秘書長及其特使確保婦女參加有關預防和解決衝突、維護和平與安全以及衝突後建設和平的討論,並鼓勵此種會談的各參與方為婦女平等、充分參加各級決策提供便利。
  • 確保安全理事會所派團組重視性別方面的考慮因素以及婦女和女童的權利,包括為此與當地和國際婦女團體進行協商。
  • 敦促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擴大婦女在聯合國行動中的作用、人數和貢獻,特別是在擔任軍事觀察員和民警方面。

  性剝削和性虐待。

  供審議的問題:

  • 敦促各人道主義組織和發展組織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其人員犯下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包括在部署前和在行動區內進行提高認識培訓,而對於聯合國行為體,則敦促其促進並確保包括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文職人員在內的所有人員遵守秘書長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 (ST/SGB/2003/13)。
  • 敦促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其人員犯下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包括在部署前和在行動區內進行提高認識培訓,以促進並確保遵守秘書長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嫌犯有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的人員的責任,並向秘書長報告所採取的行動。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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