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3年第2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3年2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6917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再次承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并继续全面执行其以往所有相关决议,包括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第1894(2009)号决议,及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儿童与武装冲突以及维持和平的所有有关决议及安理会主席所有有关声明。

  “安全理事会重申其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承诺和愿意在由其审议的所有局势中努力维护可持续和平。

  “安全理事会对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平民仍占伤亡人数的绝大多数表示深为关切。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根据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各国负有保护平民以及尊重和保障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的首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平民得到保护的首要责任,敦促武装冲突各方满足平民的基本需求,并特别关注妇女和儿童、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其他特定弱势平民的需求。

  “安全理事会再次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义务。安理会强调,各方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平民伤亡,尊重和保护平民人口。

  “安全理事会依然致力于消除武装冲突对平民的影响以及在冲突后造成的后果、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影响。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重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各项原则,强烈谴责所有针对平民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特别是蓄意以平民为攻击目标、不加区分或不对称的攻击、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利用性暴力达到政治目的和把性暴力作为一种战术。安理会表示严重关切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伙公然无视相关国际法和安理会有关这一问题的各项决议,持续侵害和虐待遭受并受到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影响的儿童。安理会要求所有有关各方立即停止这些侵犯行为和虐待行为,呼吁它们与联合国合作,并重申随时准备采取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安理会吁请各国确保对违反和践踏国际法的行为人追究全部责任。

  “安全理事会重申坚决反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并在这方面强调各国有责任履行相关义务,以杜绝有罪不罚现象,开展彻底调查,起诉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责任人。安理会确认,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实况调查团是用以核实和调查严重违反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宝贵机制,可根据各自的任务规定,提出关于促进追究责任、伸张正义和保护受害者的建议。安理会将审议能否利用根据《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90条的规定所设的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通过在国际刑事法院,并按照《罗马规约》,在特别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的特别分庭处理和起诉引起国际关切的最严重犯罪,加强了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对这些犯罪追究责任的工作。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重申其先前发出的关于各国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义务,与这些法院和法庭开展合作的所有呼吁。并表示承诺切实跟踪安理会在这方面的各项决定。安理会打算继续有力地打击有罪不罚现象,还提请注意各种司法与和解机制,包括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国家赔偿方案以及体制改革和法律改革,其中包括保证不再发生。安理会重申随时准备对那些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人采取适当措施。

  “安全理事会在这方面回顾国际法关于因个人权利遭到侵犯而要求给予赔偿的权利的适用规定。

  “安全理事会重申《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相关规定,包括其中第138段和第139段关于有责任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规定。

  “安全理事会指出,安理会依照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努力对冲突周期的所有阶段保持关注。安全理事会还指出,安理会将继续探索防止爆发武装冲突的途径,并制定消除冲突根源的措施,以确保实现可持续和平。安理会还强调必须和平解决争端,预防和解决冲突,以防止冲突升级并对平民造成影响。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武装冲突在当前并持续地对平民人口造成人道主义影响,并感到遗憾的是,武装冲突对平民人口(包括在人口稠密地区或其附近地区)造成影响,不良影响甚至在武装冲突结束后继续存在。安全理事会谴责一切暴力行为和蓄意针对人道主义人员的其他形式恫吓以及对维和人员的袭击。安理会呼吁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义务,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救济物资,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快速、无阻碍通行提供便利。

  “安理会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只要医务人员不采取任何行动损害自己的平民身份,就要尊重、保护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不袭击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也不利用医疗基础设施进行作战。安理会还敦促给予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可能帮助。

  “安全理事会表示深为关切学校受到的袭击严重且频繁、教师和学校其他相关受保护人员受到威胁和袭击、学校被用于军事用途以及学生的安全和受教育机会受到严重影响。安理会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停止这种做法,不袭击教师和学校其它相关受保护人员,条件是这些人不采取任何有损其平民身份的行动。

  “安全理事会表示深为关切武装冲突中针对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暴力行为,特别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发动的蓄意袭击,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停止这种做法。安全理事会在这方面回顾,在武装冲突地区从事危险职业任务的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只要不采取损害其平民身份的任何行动,都应被视为平民并因此受到尊重和保护。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曾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全面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包括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义务。

  “安全理事会重申,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等人道主义原则以及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安全无阻地接触有需要的人,是有效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先决条件。安全理事会认识到,人道主义机构必须从人道主义出发,坚持对武装冲突各方开展工作,包括开展旨在确保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活动。安理会强调,必须确保对人道主义人员和货物实行简易快速程序,以更好地向迅速实地平民提供支持。安理会还强调,必须系统地监测和分析对人道主义援助准入的限制。

  “安理会确认受外国占领影响的平民的需求,并在这方面强调,占领国有责任充分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

  “安全理事会确认冲突对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严重影响。安理会强调,各行为体必须共同寻求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持久解决办法,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回返、重新定居或融入当地社会。

  “安全理事会还确认,登记是一个重要的保护工具,也是一种量化和评估向难民提供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的需求的重要手段。

  “此外,安全理事会呼吁所有行为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确保遵守难民保护原则和难民法规定的义务,包括难民营的平民和人道主义性质。

  “安全理事会强调,负有保护平民任务的维和特派团必须确保其任务的执行,并强调特派团高级领导的持续和进一步参与的重要性,以确保特派团所有部门和各级指挥系统正确了解和执行特派团的保护任务,并正确了解和履行其相关职责。安全理事会认识到,维和特派团需要强有力的领导,鼓励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机构在维和行动中保护平民问题上酌情加强协调。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确保负有保护平民任务的维和特派团与东道国政府、地方当局、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及其他有关行为体协商,制定全特派团保护战略,以纳入总体任务执行计划和应急预案。安理会强调,必须确保尽可能广泛地传播用于制定全特派团战略的工具,并要求特派团报告列入有关这些工具在保护平民方面的使用情况和有效性的信息以及关于根据实地经验应作必要更新和修订的建议。安理会还强调,联合国维和特派团与东道国政府当局、民间社会和当地居民以及人道主义行为体的有效互动和协调,对于改善和加强各自和总体保护措施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安理会还强调,联合国维和特派团之间以及联合国维和特派团与政治特派团之间酌情开展有效互动和协调十分重要。安理会欢迎秘书长在制订一个概念性框架、开列所需资源和能力以及开发执行保护平民任务所需的业务工具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安理会重申,必须在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规定中酌情列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规定,包括任命性别平等问题顾问、妇女保护顾问和儿童保护顾问。

  “安全理事会重申将按照惯例,确保在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的任务规定中酌情并逐案列入有关保护平民的规定,强调在决定如何利用现有能力和资源,包括信息和情报资源以执行任务规定时,必须优先考虑已获授权的保护活动;并认识到按照任务规定保护平民要求特派团各有关部门作出协调反应。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需要系统监测和报告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的进展情况。安理会重申将按照惯例,酌情要求制定衡量和审查维和任务执行进展情况的各特派团具体基准,并在这方面强调,在特派团的过渡过程中必须制定明确的各特派团具体基准。

  “安全理事会重申保护平民备忘录(S/PRST/2010/25)这一实用工具的重要性,它为改进关于关键保护问题的分析和诊断提供依据,特别是在审议维和任务规定期间,并强调必须更经常和一贯地执行其中规定的做法,同时考虑到每个冲突局势的具体情况。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秘书长2012年5月22日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S/2012/376以及其中提出的建议,要求秘书长至迟于2013年11月15日提交其下一次报告,并在其中列入对维和特派团为执行其保护平民任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影响的评估,之后每18个月后提交一份报告。”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