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8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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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484(2003)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回顾以往各项有关决议,
- 重申伊拉克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 又重申必须消除伊拉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最终确认伊拉克解除武装,
- 强调伊拉克人民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前途和控制自己的自然资源,欢迎有关各方承诺支持创造环境使他们能尽早这样做,并表示决心使伊拉克人治理自己的那一天迅速到来,
- 鼓励伊拉克人民努力组成有代表性的政府,这一政府应基于法治,不分种族、宗教或性别,给予所有伊拉克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公正,并在这方面回顾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号决议,
- 欢迎伊拉克人民在这方面采取的最初步骤,并就此注意到2003年4月15日纳西里亚声明和2003年4月28日巴格达声明,
- 决议联合国应在人道主义救济、伊拉克重建,以及恢复和建立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 注意到工业化七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2003年4月12日发表的声明,其中各成员国确认需要多边努力,帮助伊拉克重建和发展,并需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协助这些努力,
- 又欢迎秘书长和各专门机构恢复人道主义援助,继续努力向伊拉克人民提供粮食和医药,
- 欢迎秘书长任命其伊拉克问题特别顾问,
- 申明必须对伊拉克前政权犯下的罪行和暴行追究责任,
- 强调必须尊重伊拉克的考古、历史、文化和宗教遗产,持续保护考古、历史、文化和宗教场所、博物馆、图书馆和纪念物,
- 注意到2003年5月8日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常驻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3/538),并确认两国作为统一指挥下的占领国(“管理当局”),根据适用国际法,具有特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 还注意到非占领国的其他国家现在正在或将来可能在管理当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 还欢迎会员国愿意提供人员、设备和其他资源,在管理当局领导下,为伊拉克的稳定和安全作出贡献,
- 关切自1990年8月2日以来许多科威特国民和第三国国民仍然下落不明,
- 断定伊拉克局势虽有改善,仍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呼吁各会员国和有关组织协助伊拉克人民努力改革机构和重建国家,并根据本决议为伊拉克的稳定和安全作出贡献;
- 2. 吁请有此能力的所有会员国立即响应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援助伊拉克的人道主义呼吁,帮助满足伊拉克人民的人道主义需求和其他需求,提供粮食、医疗用品和重建与恢复伊拉克经济基础结构所需资源;
- 3. 呼吁会员国对于伊拉克前政权据称应对罪行和暴行负责的成员拒绝给予安全庇护,并支持将其绳之以法的行动;
- 4. 吁请管理当局,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其他有关国际法,通过对该领土的有效行政管理促进伊拉克人民的福祉,特别包括努力恢复安全与稳定和创造条件使伊拉克人民能够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前途;
- 5. 吁请有关各方完全遵守国际法、特别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1907年《海牙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 6. 吁请管理当局和有关组织及个人,继续努力找出、查明和遣返1990年8月2日或其后在伊拉克境内的所有科威特国民和第三国国民,或送回其遗骸,并归还科威特档案,这是伊拉克前政权没有做到的,在这方面,指示高级协调员,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三方委员会协商,在伊拉克人民适当支持下,并同管理当局协调,采取步骤,完成有关失踪科威特国民和第三国国民命运和财产下落的任务;
- 7. 决定所有会员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促进将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决议通过以来从伊拉克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和伊拉克其他地点非法取走的伊拉克文化财产以及其他考古、历史、文化、科学稀有和宗教重要物品安全交还伊拉克机构,包括规定禁止买卖或转让这类物品和可合理怀疑是非法取走的物品,并吁请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酌情协助执行本段;
- 8. 请秘书长任命一名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其独立职责应包括定期向安理会报告他根据本决议进行的活动,协调联合国在伊拉克境内冲突后进程中的活动,在伊拉克境内从事人道主义援助和重建活动的联合国和国际机构间进行协调,并与管理当局协调,通过以下方式支援伊拉克人民:
- (a) 在联合国机构之间以及联合国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协调人道主义和重建援助;
- (b) 促进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有序和自愿回返;
- (c) 与管理当局、伊拉克人民及其他有关方面密切合作,推进恢复和建立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努力,包括共同努力促进建立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的进程;
- (d) 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促进关键基础设施的重建;
- (e) 通过与适当的国家和区域组织、民间社会、捐助者和国际金融机构协调等办法,促进经济重建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 (f) 鼓励国际努力为基本民政管理职能作出贡献;
- (g) 促进保护人权;
- (h) 鼓励国际致力重建伊拉克民警部队的能力;
- (i) 鼓励国际致力促进法律和司法改革;
- 9. 支持伊拉克人民在管理当局帮助下,与特别代表一起工作,组成一个伊拉克临时行政当局,作为由伊拉克人运作的过渡行政当局,直到伊拉克人民建立一个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政府,承担管理当局的职责;
- 10. 决定,第661(1990)号决议和其后各项有关决议,包括1992年10月2日第778(1992)号决议所规定的禁止与伊拉克贸易和向伊拉克提供金融或经济资源的所有禁令均不再适用,但关于禁止向伊拉克出售和供应军火及有关物资的禁令除外,除非是管理当局为本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之目的所需的军火和有关物资;
- 11. 重申伊拉克必须履行解除武装的义务,鼓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不断向安理会通报两国在这方面的活动,并强调安理会打算再次审议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号和2002年11月8日第1441(2002)号决议规定的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务;
- 12. 注意到已设立一个伊拉克发展基金,由伊拉克中央银行保管,并由伊拉克发展基金国际咨询和监测委员会核准的独立公共会计师进行审计,期望国际咨询和监测委员会早日举行会议,其成员应包括秘书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阿拉伯社会和经济发展基金总干事和世界银行行长的正式合格代表;
- 13. 还注意到,伊拉克发展基金内的资金应按管理当局的指示,与伊拉克临时行政当局协商,为下文第14段规定的用途支用;
- 14. 强调伊拉克发展基金应以透明的方式用于满足伊拉克人民的人道主义需要、重建经济和修复伊拉克的基础设施、继续解除伊拉克的武装、支付伊拉克民政当局的费用以及造福伊拉克人民的其他用途;
- 15. 吁请各国际金融机构协助伊拉克人民重建和发展经济,以及便利广大捐助界的援助工作,并欢迎各债权人,包括巴黎俱乐部内的债权人,愿意寻求办法解决伊拉克的主权债务问题;
- 16. 请秘书长与管理当局协调,在本决议通过后的六个月内继续行使安全理事会2003年3月28日第1472(2003)号和2003年4月24日第1476(2003)号决议规定的职责,并在这段期间内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终止“石油换粮食”方案(“方案”)在总部一级和外地开展的业务,把该方案之下任何余留活动的管理责任移交给管理当局,包括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 (a) 尽快协助根据伊拉克前政府所签订并得到核准和供资的合同,运输和确实证明送交由秘书长及其指定的代表,与管理当局和伊拉克临时行政当局协调,所指明的优先民用货物,用于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救济,包括在必要时按第1472(2003)号决议第4(d)段的规定谈判这些合同及其信用证的条款或条件的调整;
- (b) 鉴于情况的变化,与管理当局和伊拉克临时行政当局协调,审查每一份已核准和供资合同的相对效用,以确定这些合同是否包含为满足伊拉克人民当前和重建期间的需求所必需的物品,并推迟对那些经确定效用可疑的合同及其信用证采取行动,直到一个得到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能够自行决定是否应履行这些合同;
- (c) 在本决议通过后21天内,以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决议第8(d)段所设账户中的预留资金为基础,向安全理事会提供业务概算,以供安全理事会审查和审议,其中须列明:
- (一) 联合国为确保持续进行与执行本决议有关的活动所需的全部已知费用和预计费用,包括负责在总部和外地执行该方案的有关联合国机构和计划署的业务费用和行政费用;
- (二) 与终止方案有关的全部已知费用和预计费用;
- (三) 为将各会员国根据第778(1992)号决议第1段的要求向秘书长提供的资金交还伊拉克政府而需要的全部已知费用和预计费用;
- (四) 特别代表和被指定担任国际咨询和监测委员会成员的秘书长合格代表在上述六个月期间的全部已知费用和预计费用,以后这些费用应由联合国承担;
- (d) 把第986(1995)号决议第8(a)和8(b)段所设各个账户合并为一个基金;
- (e) 偿付与终止方案有关的所有余留债务,包括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与那些以前在该方案下同秘书长订立合同义务的各方谈判任何必要的清偿付款,这笔款项应由第986(1995)号决议第8(a)和8(b)段所设账户支付,并与管理当局和伊拉克临时行政当局协调,确定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在按第986(1995)号决议第8(b)和8(d)段所设账户下签订的合同将来的地位;
- (f) 与管理当局和伊拉克临时行政当局密切协调,制订一项全面战略,在方案终止之前30天提供给安全理事会,从而向管理当局送交方案的所有相关文件并移交方案的所有业务责任;
- 17. 还请秘书长尽快从第986(1995)号决议第8(a)和8(b)段所设账户的未支配资金中将10亿美元转入伊拉克发展基金,将会员国根据第778(1992)号决议第1段的要求向秘书长提供的资金交还伊拉克政府,并决定在扣除与运送已批准合同的货物有关的所有联合国费用和上文第16(c)段所列举的方案费用、包括剩余债务后,尽早把第986(1995)号决议第8(a)、8(b)、8(d)和8(f)段所设代管账户内的所有剩余资金转入伊拉克发展基金;
- 18. 决定从本决议通过时起终止秘书长在该方案下承担的与观察和监测活动有关的职能,包括终止对伊拉克石油和石油产品出口的监测;
- 19. 决定在上文第16段规定的六个月期间终了时解散第661(1990)号决议第6段所设委员会,还决定该委员会应查明下文第23段所指的个人和实体;
- 20. 决定,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伊拉克的所有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的出口销售均应按国际市场当前最佳做法进行,由向上文第12段所述国际咨询和监测委员会负责的独立公共会计师进行审计,以保证透明,还决定,除下文第21段的规定外,这种销售的所有收入均应存入伊拉克发展基金,直至妥善组成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
- 21. 还决定,上文第20段所述收入的5%应存入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及其后各项有关决议设立的补偿基金,而且这项要求应对妥善组成的得到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及其任何继承者具有约束力,除非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和行使权力确定以何种方式确保向补偿基金付款的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理事会另有决定;
- 22. 注意到建立一个得到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的意义,以及通过上文第15段所述程序迅速完成伊拉克债务结构调整的益处,还决定,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除非安理会另有决定,原产于伊拉克的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在所有权尚未过户给原购买者之前,均应免于针对其提出的司法诉讼,不受任何形式的查封、扣押或执行,所有国家均应在本国法律制度下采取任何必要步骤来确保提供这种保护,凡出售上述物资所得收入和产生的债务以及伊拉克发展基金均应享受与联合国同等的特权和豁免,但是,对于必须用这些收入或债务为在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后发生的生态事故、包括漏油事故的估定损害履行赔偿责任的任何法律诉讼,不适用上述特权和豁免;
- 23. 决定,境内有以下资产的所有会员国:
- (a) 伊拉克前政府或其国家机关、公司或代理人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在伊拉克境外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
- (b) 萨达姆·侯赛因或伊拉克前政权其他高级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包括由他们本人或代表他们或按他们指示行事的人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转移出伊拉克或获取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 均应毫不拖延地冻结这些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并立即将其转入伊拉克发展基金,除非这些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是以前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令或裁决的标的物,但有一项谅解是,除非另有处理,私人或非政府实体可以向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就这些转移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提出权利主张;还决定这些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应同样享受第22段规定的特权、豁免与保护;
- 24. 请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汇报特别代表在执行本决议方面进行的工作以及国际咨询和监测委员会的工作,并鼓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定期向安理会通报依本决议进行的努力;
- 25. 决定在本决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审查其执行情况,并考虑可能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 26. 吁请会员国和国际及区域组织协助执行本决议;
- 27.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761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通过,一成员(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没有参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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