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2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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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520(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21(2003)号决议
2003年12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489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22(200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利比里亚和西非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注意到联合国利比里亚问题专家小组按照第1478(2003)号决议在2003年8月7日(S/2003/779)和2003年10月28日(S/2003/937和S/2003/937/Add.1)提交的报告,
表示严重关切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即第1343(2001)号决议规定的措施继续遭到违反,特别是违规采购军火,
欢迎利比里亚前政府、利比里亚人和解与民主团结会和争取利比里亚民主运动于2003年8月18日在阿克拉签署《全面和平协定》,以及久德·布赖恩特主席领导的全国过渡政府于2003年10月14日就职,
吁请该区域各国,特别是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通过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利比里亚问题国际联络小组、马诺河联盟和拉巴特进程等机构,共同努力建设持久的区域和平,
但是,关切地注意到,停火与《全面和平协定》尚未在利比里亚全国普遍实施,该国许多地区、特别是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利特派团)尚未部署的地区,仍然处于全国过渡政府的管辖之外,
认识到非法开采诸如钻石和木材等自然资源、这类资源的非法贸易与非法军火的扩散和贩运之间的联系,而后者是助长和加剧西非、尤其是利比里亚境内冲突的一个主要原因,
确定利比里亚的局势以及军火和包括雇佣军在内的非国家武装行为者在分区域的扩散,继续对西非国际和平与安全,尤其对利比里亚和平进程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回顾其2001年3月7日第1343(2001)号、2002年5月6日第1408(2002)号、2003年5月6日第1478(2003)号、2003年8月1日第1497(2003)号和2003年9月19日第1509(2003)号决议,
注意到利比里亚的状况已经改变,尤其是前总统查尔斯·泰勒离境、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成立、塞拉利昂和平进程取得进展,这使安理会决心修改根据第七章采取的行动,以反映这些变化的状况,
1. 决定终止第1343(2001)号决议第5、第6和第7段以及第1478(2003)号决议第17和第28段规定的禁令,并解散第134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2. (a) 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利比里亚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
(b) 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里亚提供与上文(a)分段所指物品的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
(c) 重申上文第(a)和(b)分段的措施适用于向利比里亚境内任何接受者,包括利比里亚人和解与民主团结会和争取利比里亚民主运动等所有非国家行为者,以及向所有以前和现在的民兵和武装集团出售或供应军火和有关物资的一切情况;
(d) 决定上文(a)和(b)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专为支助联利特派团或供特派团使用的军火和有关物资以及技术培训和援助;
(e) 决定上文(a)和(b)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经下文第21段所设委员会(“委员会”)事先核准的专为支助利比里亚武装部队和警察国际培训和改革方案或供该方案使用的军火和有关物资以及技术培训和援助;
(f) 决定上文(a)和(b)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经委员会事先核准的专供人道主义或防护用途的非致命军事装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培训;
(g) 申明上文(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和发展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临时运入利比里亚专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装,包括防弹片茄克和军用头盔;
3. 要求西非各国采取行动,阻止武装人员和集团利用其领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不要采取可能使该分区域局势进一步动荡的任何行动;
4. (a) 又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经委员会认定对利比里亚和平进程构成威胁,或从事旨在破坏利比里亚和分区域和平与稳定的活动的人,包括仍与前总统查尔斯·泰勒保持联系的利比里亚前政府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和利比里亚前武装部队成员、经委员会确定违反上文第2段规定的个人、向利比里亚或该区域各国的武装叛乱集团提供财政或军事支持的任何其他个人或与此种实体有联系的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b) 决定在委员会按上文第4(a)段的要求根据该段认定受禁个人之前,上文第4(a)段的措施应继续适用于根据第1343(2001)号决议第7(a)段已经认定的个人;
(c) 决定上文第4(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委员会确定此类旅行具有包括宗教义务在内的人道主义需要的正当理由,或委员会认定给予豁免将推进安理会各项决议关于在利比里亚缔造和平、稳定与民主以及在分区域缔造持久和平的目标;
5. 表示准备在安理会确定利比里亚的停火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持,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遣返和改组安全部门的工作完成,《全面和平协定》的规定得到充分执行,在建立和维持利比里亚及分区域的稳定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时,终止上文第2(a)和(b)段和第4(a)段所规定的措施;
6. 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直接间接从利比里亚进口一切毛坯钻石,不论这种钻石是否原产于利比里亚;
7. 吁请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采取紧急步骤,为利比里亚毛坯钻石贸易建立透明和可国际核查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制度,以期加入金伯利进程,并向委员会详细说明拟议的制度;
8. 表示准备在委员会,考虑到专家意见,确定利比里亚已经建立透明、有效和可国际核查的利比里亚毛坯钻石原产地证书制度时,终止上文第6段所述措施;
9. 鼓励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采取步骤尽快加入金伯利进程;
10. 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原产于利比里亚的所有圆木和木材制品进口入境;
11. 敦促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对木材产地实行全面的管辖和控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政府从利比里亚木材业所得的收入,不被用来助长冲突或违反安理会决议的其他行为,而用于造福利比里亚人民的正当用途,包括发展;
12. 表示准备一旦安理会确定上文第11段所述目标已经实现,就终止上文第10段所规定的措施;
13. 鼓励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建立对木材业的监督机制以促进负责任的商业做法,并建立透明的会计和审计机制以确保政府的所有收入,特别是来自利比里亚国际船舶和公司注册处的收入,不被用来助长冲突或违反安理会决议的其他行为,而用于造福利比里亚人民的正当用途,包括发展;
14. 敦促2003年8月18日《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充分实现承诺、履行在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中的责任,而不阻碍政府在全国各地恢复权力,尤其是对自然资源的权力;
15. 呼吁有此能力的国家、相关国际组织和其他方面协助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实现上文第7、第11和第13段所述的目标,包括促进木材业采取负责任的、环境上可持续的商业做法,并为实施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贾通过的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S/1998/1194,附件)提供援助;
16. 鼓励联合国和其他捐助者协助利比里亚民用航空当局,包括通过技术援助,提高其工作人员的专业精神及其培训能力,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标准和做法;
17. 注意到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成立一个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定各项程序,以满足安全理事会为取消本决议所规定措施提出的要求;
18. 决定除非另有决定,上文第2、第4、第6、和第10段的措施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2个月,在这一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审查情况,评估在实现第5、第7和第11段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据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这些措施;
19. 决定在2004年6月17日前审查上文第2、第4、第6、和第10段的措施,评估在实现第5、第7和第11段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据以决定是否终止这些措施;
20. 决定不断定期审查上文第6和第10段所规定的措施,以便一旦第7和第11段的条件得到满足,就终止这些措施,从而为利比里亚的重建和发展创造收入;
21. 决定按照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安全理事会的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以承担下列任务:
(a) 监测上文第2、第4、第6和第10段所述措施的执行情况,同时考虑到下文第22段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
(b) 请所有国家、尤其是该分区域的国家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切实执行这些措施而采取的行动;
(c) 对要求按上文第2(e)、第2(f)和第4(c)段的规定给予豁免的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d) 认定受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限制的个人,并定期更新这份名单;
(e) 通过适当媒体公布有关信息,包括上文(d)分段所述的名单;
(f) 对提请其注意的在第1343(2001)号第1408(2002)号第1478(2003)号决议生效期间有关这些决议所规定措施的待决问题或关切事项,在本决议框架内进行审议并采取适当行动;
(g) 向安理会提出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
22. 秘书长同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为期五个月,其成员不超过五人,应具备履行本段所述专家小组任务所需的专门知识,尽可能利用第1478(200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成员的专门知识,以承担下列任务:
(a) 前往利比里亚和各邻国进行后续评估,以便调查上文第2、第4、第6和第10段所述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任何违反行为,包括涉及叛乱运动和邻国的任何违反行为,和包括与委员会认定上文第4(a)段所述个人相关的任何资料,以及包括非法军火贸易的各种资金来源,例如来自自然资源,并汇编一份报告;
(b) 评估在实现上文第5、第7和第11段所述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c) 至迟于2004年5月30日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特别包括如何尽量减轻上文第10段规定的措施所产生的任何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影响;
23. 欢迎联利特派团准备在其部署地区和能力范围内,在不损害其任务的情况下,一旦充分部署并执行核心职责,就协助上文第21段所设委员会和上文第22段所设专家小组监测上文第2、第4、第6和第10段的措施,并请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和联合国科特迪瓦特派团,同样在不损害执行各自任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协助委员会和专家小组,为加强联合国在西非的各特派团和办事处之间的协调,向委员会和专家小组提供与执行第2、第4、第6和第10段所述措施有关的任何资料;
24. 再次吁请国际捐助界为执行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方案提供援助,为和平进程提供持续的国际援助,为人道主义联合呼吁慷慨捐款;并请捐助界对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在财政、行政和技术方面的紧迫需求作出反应;
25. 鼓励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在联利特派团的协助下采取适当行动,使利比里亚人民了解本决议所定各项措施的理由,包括终止这些措施的标准;
26. 秘书长根据所有有关来源,包括利比里亚全国过渡政府、联利特派团和西非经共体提供的资料,在2004年5月30日前向安理会提交报告,说明在实现上文第5、第7和第11段所述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27.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89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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