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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2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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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20(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21(2003)號決議
2003年12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489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22(200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按照第1478(2003)號決議在2003年8月7日(S/2003/779)和2003年10月28日(S/2003/937和S/2003/937/Add.1)提交的報告,
表示嚴重關切專家小組的調查結果,即第1343(2001)號決議規定的措施繼續遭到違反,特別是違規採購軍火,
歡迎利比里亞前政府、利比里亞人和解與民主團結會和爭取利比里亞民主運動於2003年8月18日在阿克拉簽署《全面和平協定》,以及久德·布賴恩特主席領導的全國過渡政府於2003年10月14日就職,
籲請該區域各國,特別是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通過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利比里亞問題國際聯絡小組、馬諾河聯盟和拉巴特進程等機構,共同努力建設持久的區域和平,
但是,關切地注意到,停火與《全面和平協定》尚未在利比里亞全國普遍實施,該國許多地區、特別是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尚未部署的地區,仍然處於全國過渡政府的管轄之外,
認識到非法開採諸如鑽石和木材等自然資源、這類資源的非法貿易與非法軍火的擴散和販運之間的聯繫,而後者是助長和加劇西非、尤其是利比里亞境內衝突的一個主要原因,
確定利比里亞的局勢以及軍火和包括僱傭軍在內的非國家武裝行為者在分區域的擴散,繼續對西非國際和平與安全,尤其對利比里亞和平進程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回顧其2001年3月7日第1343(2001)號、2002年5月6日第1408(2002)號、2003年5月6日第1478(2003)號、2003年8月1日第1497(2003)號和2003年9月19日第1509(2003)號決議,
注意到利比里亞的狀況已經改變,尤其是前總統查爾斯·泰勒離境、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成立、塞拉利昂和平進程取得進展,這使安理會決心修改根據第七章採取的行動,以反映這些變化的狀況,
1. 決定終止第1343(2001)號決議第5、第6和第7段以及第1478(2003)號決議第17和第28段規定的禁令,並解散第134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2. (a) 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利比里亞出售或供應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不論是否原產於本國境內;
(b) 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向利比里亞提供與上文(a)分段所指物品的提供、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c) 重申上文第(a)和(b)分段的措施適用於向利比里亞境內任何接受者,包括利比里亞人和解與民主團結會和爭取利比里亞民主運動等所有非國家行為者,以及向所有以前和現在的民兵和武裝集團出售或供應軍火和有關物資的一切情況;
(d) 決定上文(a)和(b)分段所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專為支助聯利特派團或供特派團使用的軍火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培訓和援助;
(e) 決定上文(a)和(b)分段所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經下文第21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事先核准的專為支助利比里亞武裝部隊和警察國際培訓和改革方案或供該方案使用的軍火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培訓和援助;
(f) 決定上文(a)和(b)分段所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經委員會事先核准的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用途的非致命軍事裝備,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
(g) 申明上文(a)分段所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人道和發展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臨時運入利比里亞專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裝,包括防彈片茄克和軍用頭盔;
3. 要求西非各國採取行動,阻止武裝人員和集團利用其領土進行準備和襲擊鄰國,不要採取可能使該分區域局勢進一步動盪的任何行動;
4. (a) 又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阻止經委員會認定對利比里亞和平進程構成威脅,或從事旨在破壞利比里亞和分區域和平與穩定的活動的人,包括仍與前總統查爾斯·泰勒保持聯繫的利比里亞前政府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和利比里亞前武裝部隊成員、經委員會確定違反上文第2段規定的個人、向利比里亞或該區域各國的武裝叛亂集團提供財政或軍事支持的任何其他個人或與此種實體有聯繫的個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迫使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b) 決定在委員會按上文第4(a)段的要求根據該段認定受禁個人之前,上文第4(a)段的措施應繼續適用於根據第1343(2001)號決議第7(a)段已經認定的個人;
(c) 決定上文第4(a)分段所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即委員會確定此類旅行具有包括宗教義務在內的人道主義需要的正當理由,或委員會認定給予豁免將推進安理會各項決議關於在利比里亞締造和平、穩定與民主以及在分區域締造持久和平的目標;
5. 表示準備在安理會確定利比里亞的停火得到充分尊重和維持,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遣返和改組安全部門的工作完成,《全面和平協定》的規定得到充分執行,在建立和維持利比里亞及分區域的穩定方面取得重大進展時,終止上文第2(a)和(b)段和第4(a)段所規定的措施;
6. 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阻止直接間接從利比里亞進口一切毛坯鑽石,不論這種鑽石是否原產於利比里亞;
7. 籲請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採取緊急步驟,為利比里亞毛坯鑽石貿易建立透明和可國際核查的有效原產地證書制度,以期加入金伯利進程,並向委員會詳細說明擬議的制度;
8. 表示準備在委員會,考慮到專家意見,確定利比里亞已經建立透明、有效和可國際核查的利比里亞毛坯鑽石原產地證書制度時,終止上文第6段所述措施;
9. 鼓勵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採取步驟儘快加入金伯利進程;
10. 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原產於利比里亞的所有圓木和木材製品進口入境;
11. 敦促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對木材產地實行全面的管轄和控制,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政府從利比里亞木材業所得的收入,不被用來助長衝突或違反安理會決議的其他行為,而用於造福利比里亞人民的正當用途,包括發展;
12. 表示準備一旦安理會確定上文第11段所述目標已經實現,就終止上文第10段所規定的措施;
13. 鼓勵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建立對木材業的監督機制以促進負責任的商業做法,並建立透明的會計和審計機制以確保政府的所有收入,特別是來自利比里亞國際船舶和公司註冊處的收入,不被用來助長衝突或違反安理會決議的其他行為,而用於造福利比里亞人民的正當用途,包括發展;
14. 敦促2003年8月18日《全面和平協定》各締約方充分實現承諾、履行在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中的責任,而不阻礙政府在全國各地恢復權力,尤其是對自然資源的權力;
15. 呼籲有此能力的國家、相關國際組織和其他方面協助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實現上文第7、第11和第13段所述的目標,包括促進木材業採取負責任的、環境上可持續的商業做法,並為實施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賈通過的西非經共體《關於在西非暫停進口、出口和製造小武器和輕武器的聲明》(S/1998/1194,附件)提供援助;
16. 鼓勵聯合國和其他捐助者協助利比里亞民用航空當局,包括通過技術援助,提高其工作人員的專業精神及其培訓能力,遵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標準和做法;
17. 注意到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成立一個審查委員會,負責制定各項程序,以滿足安全理事會為取消本決議所規定措施提出的要求;
18. 決定除非另有決定,上文第2、第4、第6、和第10段的措施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實施12個月,在這一期間終了時,安理會將審查情況,評估在實現第5、第7和第11段的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據以決定是否繼續實施這些措施;
19. 決定在2004年6月17日前審查上文第2、第4、第6、和第10段的措施,評估在實現第5、第7和第11段的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據以決定是否終止這些措施;
20. 決定不斷定期審查上文第6和第10段所規定的措施,以便一旦第7和第11段的條件得到滿足,就終止這些措施,從而為利比里亞的重建和發展創造收入;
21. 決定按照安理會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安全理事會的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以承擔下列任務:
(a) 監測上文第2、第4、第6和第10段所述措施的執行情況,同時考慮到下文第22段所設專家小組的報告;
(b) 請所有國家、尤其是該分區域的國家提供資料,說明它們為切實執行這些措施而採取的行動;
(c) 對要求按上文第2(e)、第2(f)和第4(c)段的規定給予豁免的申請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d) 認定受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限制的個人,並定期更新這份名單;
(e) 通過適當媒體公布有關信息,包括上文(d)分段所述的名單;
(f) 對提請其注意的在第1343(2001)號第1408(2002)號第1478(2003)號決議生效期間有關這些決議所規定措施的待決問題或關切事項,在本決議框架內進行審議並採取適當行動;
(g) 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以及意見和建議;
22. 秘書長同委員會協商,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設立一個專家小組,為期五個月,其成員不超過五人,應具備履行本段所述專家小組任務所需的專門知識,儘可能利用第1478(200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門知識,以承擔下列任務:
(a) 前往利比里亞和各鄰國進行後續評估,以便調查上文第2、第4、第6和第10段所述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行為,包括涉及叛亂運動和鄰國的任何違反行為,和包括與委員會認定上文第4(a)段所述個人相關的任何資料,以及包括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並匯編一份報告;
(b) 評估在實現上文第5、第7和第11段所述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
(c) 至遲於2004年5月30日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以及意見和建議,特別包括如何儘量減輕上文第10段規定的措施所產生的任何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影響;
23. 歡迎聯利特派團準備在其部署地區和能力範圍內,在不損害其任務的情況下,一旦充分部署並執行核心職責,就協助上文第21段所設委員會和上文第22段所設專家小組監測上文第2、第4、第6和第10段的措施,並請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和聯合國科特迪瓦特派團,同樣在不損害執行各自任務的能力的情況下,協助委員會和專家小組,為加強聯合國在西非的各特派團和辦事處之間的協調,向委員會和專家小組提供與執行第2、第4、第6和第10段所述措施有關的任何資料;
24. 再次籲請國際捐助界為執行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方案提供援助,為和平進程提供持續的國際援助,為人道主義聯合呼籲慷慨捐款;並請捐助界對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在財政、行政和技術方面的緊迫需求作出反應;
25. 鼓勵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在聯利特派團的協助下採取適當行動,使利比里亞人民了解本決議所定各項措施的理由,包括終止這些措施的標準;
26. 秘書長根據所有有關來源,包括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聯利特派團和西非經共體提供的資料,在2004年5月30日前向安理會提交報告,說明在實現上文第5、第7和第11段所述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
2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89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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