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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4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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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44(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45(2005)号决议
2005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533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46(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第60/1号决议),
回顾尤其是该决议第97至105段,
确认发展、和平与安全及人权彼此关联并相互加强,
强调冲突后建设和平及和解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统筹对策,以期实现可持续和平,
确认需要有专门的体制化机制负责应付刚摆脱冲突的国家走向复原、重新融合和重建方面的特殊需要,协助它们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又确认联合国在预防冲突,协助冲突各方结束敌对行为并走向复原、重建和发展,以及动员国际社会给予持久的关注和援助方面的关键作用,
重申《宪章》中界定的联合国机构各自的责任和职能,并重申需要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
申明刚摆脱冲突的国家或有可能再度陷入冲突的国家,其国家政府和当局或过渡政府和当局,应对确立冲突后建设和平的优先事项和战略负首要责任,以便确保国家所有权,
在这方面,强调必须支持各国建立、重新发展或改革机构以求有效管理刚摆脱冲突的国家所作的努力,包括建设能力的努力,
确认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其区域内开展冲突后建设和平活动的重要作用,着重指出国际社会需要持续支持它们为此所作的努力和能力建设,
又确认在近期经历过冲突后复原的国家可对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工作做出宝贵的贡献,
还确认会员国通过提供资金、部队和民警,对支助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的努力所起的作用,
确认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组织对建设和平努力的重要贡献,
重申妇女在预防和化解冲突及建设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强调她们平等参加和充分参与一切维护和促进和平与安全努力的重要性,并强调需要加强她们在预防冲突、化解冲突和建设和平方面的决策作用,
1. 决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与大会同时行动,以期执行世界首脑会议的决定,成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履行政府间咨询机构的职能;
2. 又决定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如下:
(a) 调动所有相关的行为体,协力筹集资源,就冲突后建设和平及复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提出综合战略;
(b) 集中关注冲突后复原所必需的重建和体制建设工作,支持制定综合战略,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c) 提供建议和信息,改善联合国内外各相关行为体之间的协调,订立最佳做法,协助确保为早期复原活动筹措可预测的资金,使国际社会长期关注冲突后复原问题;
3. 决定委员会应举行各种不同组合的会议;
4. 又决定委员会应有一个常设组织委员会,负责制订其议事规则和工作方法,组织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a) 根据安全理事会决定的规则和程序选出的安理会七个成员,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
(b) 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定的规则和程序从区域集团选举的经社理事会七个成员,要适当考虑经历过冲突后复原的国家;
(c) 秘书长按照有统计数据的前三个历年平均每年摊款额列出分摊会费最高的以及向联合国各基金、方案和机构包括向建设和平常设基金自愿捐助最多的十个国家,由这些国家选出其中五个,但这些国家不在上文(a)或(b)所选国家之列,要适当考虑到它们的缴款数额;
(d) 秘书长按照有统计数据的前三个历年平均每月派遣人数列出向联合国特派团派遣军事人员和民警最多的十个国家,由这些国家选出其中五个,但这些国家不在上文(a)、(b)或(c)所选国家之列,要适当考虑到它们的派遣规模;
(e) 根据大会决定的规则和程序另外选举七个成员,要适当考虑到组织委员会的总组成包括来自所有区域集团的代表以及经历过冲突后复原的国家的代表;
5. 强调任一会员国在任何一个时候只能在上文第4段规定的一个类别当选;
6. 决定组织委员会成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视情况而定;
7. 又决定委员会针对具体国家的会议与会者,除上文第4段所述组织委员会的成员以外,还应包括受组织委员会邀请的下述方面代表:
(a) 审议中的国家;
(b) 区域内参与冲突后进程的国家和参与救济工作和(或)政治对话的其他国家、以及相关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
(c) 参加复原工作的主要资金捐助者、部队派遣国和民警派遣国;
(d) 联合国在实地的高级代表以及其他相关的联合国代表;
(e) 相关的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
8. 还决定应邀请秘书长一名代表参加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9. 决定应邀请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捐助机构以符合其管治安排的方式参加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10. 强调委员会应尽可能同审议中的国家或过渡当局合作,确保建设和平进程的国家所有权;
11. 又强调委员会适当时应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密切磋商,确保它们根据《宪章》第八章参与建设和平进程;
12. 决定组织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到根据上文所定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均衡兼顾世界不同区域内各国的局势,并根据下列各点确定委员会的议程:
(a) 安全理事会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b) 对于安全理事会未予处理的即将陷入或再度陷入冲突的特殊局势,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或大会可征得处于这种局势的会员国同意,根据《宪章》第十二条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c) 处于尚未列入安全理事会议程的即将陷入或再度陷入冲突的特殊局势的会员国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d) 秘书长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13. 又决定委员会应将其讨论结果和建议作为联合国文件向所有相关机构和行为体、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公开;
14. 邀请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及其他机构和行为体,包括国际金融机构,根据各自的授权,酌情就委员会的咨询意见采取行动;
15. 注意到委员会将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且大会将每年举行一次辩论,审议这份报告;
16. 强调对安全理事会正在积极处理的列于其议程的冲突后局势,尤其是在当地已有或正在部署一个已获联合国授权的维持和平特派团时,鉴于安理会根据《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应安理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咨询意见;
17. 又强调委员会关于在国家由过渡复原转向发展的过程中提供持续关注的咨询意见,对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有特殊实际意义,要铭记着经社理事会作为一个就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进行协调、政策审查、政策对话并提出建议的主要机构的作用;
18. 决定委员会对所有事项都应根据成员协商一致采取行动;
19. 注意到让区域和地方行为体参与的重要性,强调必须采用灵活的工作方法,包括使用电视会议、在纽约以外开会及其他方法,以便让那些与委员会的审议工作最为相关者积极参加;
20. 吁请委员会在其所有工作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
21. 鼓励委员会酌情同参与建设和平活动的民间社会、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私营部门咨商;
22. 建议委员会在审议中国家可持续和平与发展的基础已经建立、或在其国家当局提出请求的情况下,终止审议该具体国家的局势;
23. 再请秘书长利用现有资源在秘书处内设立一个小规模的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雇用合格的专家,协助和支助委员会,并在这方面认识到这种支助可包括收集和分析有关可用财政资源、联合国在当地的相关规划活动、实现中短期复原目标的进展情况、涉及贯穿各领域的建设和平问题的最佳做法的资料;
24. 又再请秘书长设立一个建设和平多年常设基金,用于冲突后建设和平,由自愿捐款供资,并适当考虑到现有的工具,目的是确保立即发放开展建设和平活动所需的资源,并有适当的复原资金可以利用;
25. 秘书长在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就设立建设和平基金的安排向大会提出报告;
26. 吁请上文第4段所述相关机构和会员国向秘书长通报组织委员会成员姓名,使秘书长能够在本决议通过后尽快召开组织委员会第一次组建会议;
27. 决定上述各项安排将在本决议通过后五年再予以审查,以确保这些安排仍适合于履行委员会的商定职能,这种审查以及审查后作出的任何改变,将按上文第1段规定的同一程序加以决定;
2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33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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