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0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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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05(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06(2006)号决议
2006年8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5519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07(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苏丹局势的各项决议,尤其是2006年5月16日第1679(2006)号、2006年3月29日第1665(2006)号、2006年3月24日第1663(2006)号、2005年3月31日第1593(2005)号、2005年3月29日第1591(2005)号、2005年3月24日第1590(2005)号、2004年11月19日第1574(2004)号、2004年9月18日第1564(2004)号和2004年7月30日第1556(2004)号决议,以及关于苏丹的各项主席声明,
又回顾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决议和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决议,第1674(2006)号决议除其他外,重申了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第138和139段的规定,并回顾2006年6月4日至10日前往苏丹和乍得的安理会访问团的报告,
重申安理会对维护苏丹主权、统一、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承诺,此项承诺不会因向联合国达尔富尔行动过渡而受到影响,并重申对和平事业的坚定承诺,表示决心与民族团结政府合作,在充分尊重苏丹主权的情况下协助解决苏丹面临的各种问题,联合国达尔富尔行动应尽可能以非洲为主要参与方并具有鲜明的非洲特色,
欢迎非洲联盟作出努力,为达尔富尔危机寻求解决办法,包括发挥牵头作用,在尼日利亚阿布贾成功举行关于达尔富尔冲突的苏丹和平会谈,尤其是使各方商定解决达尔富尔冲突的框架(《达尔富尔和平协议》),赞扬《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签署方所作的努力,认为该协议是达尔富尔实现持久安全的基础,重申安理会欢迎苏丹代表2006年5月9日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达尔富尔问题特别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民族团结政府全面承诺执行协议的声明,强调与非洲联盟一道尽快开展达尔富尔-达尔富尔对话和协商的重要性,并认识到国际社会为执行协议提供支助对于协议能否得到成功执行至关重要,
赞扬非洲联盟为成功部署非洲联盟驻苏丹特派团(非盟特派团)所作的努力,以及协助非盟特派团进行部署的会员国、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所作的努力,并赞扬非盟特派团在减少达尔富尔境内有组织的大规模暴力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回顾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06年3月10日的决定,以及其公报第10段所述的2006年6月27日的决定,即如果民族团结政府与联合国当前的磋商最终导致达成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过渡的协议,非洲联盟准备审查非盟特派团的任务规定,强调非盟特派团需要协助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直至向联合国驻达尔富尔部队过渡的工作完成,欣见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06年6月27日决定加强非盟特派团的任务和工作,其中包括保护平民,认为非盟特派团亟需得到增援,
重申关注达尔富尔的持续暴力可能对苏丹国内其他地区以及整个区域,尤其是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带来进一步负面影响,强调要在达尔富尔长期实现和平,就必须解决区域安全问题,
继续深为关切苏丹与乍得的关系最近恶化,促请两国政府履行2006年2月8日《的黎波里协定》以及2006年7月26日苏丹与乍得在恩贾梅纳签署的协定为其规定的义务,并开始执行双方自愿商定的建立信任措施,欣见苏丹与乍得最近重新建立外交关系,吁请该区域各国开展合作,确保区域稳定,
再次严厉谴责在达尔富尔发生的所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吁请民族团结政府紧急采取行动,处理在达尔富尔发生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采取行动执行《在达尔富尔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行动计划》,尤其是着力废除第8号表格和提供诉诸法律的途径,
深为关切人道主义援助人员的安全和他们能否接触到需要援助的人,其中包括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其他受战争影响的人,吁请所有各方,尤其是民族团结政府,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确保救济人员在不受阻碍的情况下,安全地同达尔富尔境内所有需要援助的人进行全面接触,并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物品的送达,尤其是送达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
注意到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06年1月12日、3月10日、5月15日和6月27日发表的关于非盟特派团向联合国行动过渡的公报,
注意到2006年7月28日秘书长关于达尔富尔问题的报告(S/2006/591),
认定苏丹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决定在不妨碍第1590(2005)号决议为联苏特派团规定的现有任务和作业的前提下,为了支持早日切实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应按下文第8、9和12段所述,扩大联苏特派团的任务规定,联苏特派团应在达尔富尔境内部署,因此邀请民族团结政府同意这一部署,并敦促会员国提供迅速部署的能力;
2. 秘书长按其2006年7月28日报告中的建议作出安排,迅速增加联苏特派团的能力,使联苏特派团能在达尔富尔境内部署;
3. 决定加强联苏特派团的实力,最多可增至17 300名军事人员,并增加一个相应的文职部门,包括最多可有3 300名民警和16个建制警察单位,表示决心在考虑到实地局势的演变并在不妨碍第1590(2005)号决议为联苏特派团规定的现有作业和任务的前提下,定期审查联苏特派团的人数和结构;
4. 表示打算应秘书长的要求,考虑在2006年7月28日秘书长报告第87段所建议的兵力范围内,核准临时额外增强联苏特派团的军事部门;
5. 秘书长与包括民族团结政府在内的《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缔约方保持密切、持续的磋商,就非盟特派团向联合国达尔富尔行动过渡的计划和时间表与非洲联盟共同磋商;决定至迟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部署2006年7月28日秘书长报告第40至58段所述的人员装备,并在其后尽快部署更多的能力,作为向联合国行动过渡的进程的一部分,联苏特派团应在非盟特派团的任务期限结束后接替后者负责协助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6年12月31日;
6. 指出第1590(2005)号决议所述的联苏特派团与苏丹签订的部队地位协定,适用于联苏特派团在苏丹全国,包括在达尔富尔境内的作业;
7. 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利用联合国的现有资源和其他资源加强非盟特派团,以期向联合国达尔富尔行动过渡;授权秘书长在过渡期间按2006年7月28日秘书长报告所述,对非盟特派团提供长期支助,包括提供航空资产、成套地面机动设备、培训、工程和后勤、移动通信能力及广泛的公共信息援助;
8. 决定联苏特派团在达尔富尔的任务是支助执行2006年5月5日《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和《关于达尔富尔冲突的恩贾梅纳人道主义停火协议》(“两项协议”),包括履行以下任务:
(a)监测并核查各方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第3章(“全面停火和最后的安全安排”)和《关于达尔富尔冲突的恩贾梅纳人道主义停火协议》的情况;
(b)根据两项协议,利用地面和空中手段观察并监测联苏特派团部署地区内的武装团体的动向和部队调动情况;
(c)调查违反两项协议的事件并将其上报停火委员会;协同其他国际行为体,与停火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及依照两项协议设立的协助和监测人道主义行动联合股进行合作与协调,包括提供技术援助和后勤支助;
(d)派驻人员,尤其是在《达尔富尔和平协议》所设的缓冲区、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内、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周围和营地内的非军事区等关键地区派驻人员,以利于重新建立信任和抑制暴力,尤其是遏制武力的使用;
(e)监测武装团体在苏丹与乍得和中非共和国边界沿线的越界活动,尤其是为此定期进行地面和空中侦察活动;
(f)按《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的要求,并根据第1556(2004)号第1564(2004)号决议,协助拟订和执行一个全面、可持续的前战斗人员及与战斗人员有关系的妇女和儿童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
(g)与其他国际行为体合作,协助各方筹备并进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规定的全民投票;
(h)与非洲联盟协调,协助两项协议缔约方促使民众了解和平协议及联苏特派团的作用,包括针对社会各阶层开展有效的宣传运动;
(i)与达尔富尔-达尔富尔对话和协商(对话和协商)主席密切合作,向他提供支助和技术援助,为此协调其他联合国机构的活动,并协助对话和协商各方采取所需的包容各方办法,包括发挥妇女的作用,以实现和解及建设和平;
(j)与双边和多边援助方案相协调,协助《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缔约方按照以民主方式维持治安的原则改组苏丹的警察部门,举办一个警察培训和评价方案,并以其他方式协助民警的培训;
(k)协助《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缔约方促进法治,包括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和保护苏丹全国人民的人权,为此执行一项全面和协调的战略,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及促进长期和平与稳定,并协助《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缔约方发展和巩固国家法律框架;
(l)确保联苏特派团内部具备处理人权和社会性别问题的适当人员、能力和专门知识,以开展促进人权、保护平民和监测活动,包括尤其关注妇女和儿童的需要;
9. 还决定联苏特派团在达尔富尔的任务也包括:
(a)与相关的联合国机构密切合作,根据其能力,在部署区内协助和协调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回返及人道主义援助的送达,尤其是协助在达尔富尔境内创造必要的安全条件;
(b)协助国际社会为在达尔富尔保护、促进和监测人权而作出的努力,并协调国际社会为保护平民而作出的努力,尤其关注弱势群体,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回返难民及妇女和儿童;
(c)同地雷行动领域的其他国际伙伴合作,向两项协议缔约方提供协助,包括提供人道主义排雷援助、技术咨询和协调,以及执行针对社会各阶层的提高地雷意识方案;
(d)同国际社会密切协作,帮助处理区域安全问题,以改善苏丹与乍得边界和苏丹与中非共和国边界沿线地区的安全形势,包括建立多层面的存在,即在乍得境内重要地点,包括在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营地,且必要时在中非共和国境内,派驻政治、人道主义、军事和民警事务联络官,并协助执行2006年7月26日苏丹与乍得签署的协定;
10. 吁请所有会员国确保所有人员以及供联苏特派团在达尔富尔执行公务专用的装备、辎重、补给和其他物品,包括车辆和备件,自由和不受阻碍地迅速抵达苏丹;
11. 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通报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遵守停火和联苏特派团在达尔富尔执行任务的进展,并酌情向安理会报告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步骤及未能遵照安理会的要求的情况;
12.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a)决定授权联苏特派团在其部队部署区内并在其认为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
– 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装备,保障联合国人员、人道主义工作者及评估和评价委员会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防止武装团体干扰《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的执行工作,并在不妨碍苏丹政府履行责任的情况下,保护人身受到暴力威胁的平民,
– 防止针对平民的攻击和威胁,以支持早日切实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
– 酌情没收和收缴违反两项协议及第1556号决议第7和8段所定措施而在达尔富尔出现的武器或有关物资,并酌情予以销毁;
(b)秘书长、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尽快缔结部队地位协定,要考虑到大会关于《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法律保护范围的第58/82号决议,决定在与乍得或中非共和国缔结这一协定前,1990年10月9日的部队地位示范协定(A/45/594)应暂时对在苏丹境内作业的联苏特派团适用;
13. 秘书长向安理会提出报告,说明在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保护平民的情况,并说明如何改善乍得与苏丹边界乍得一侧的安全形势;
14. 吁请《达尔富尔和平协议》缔约方信守承诺,毫不拖延地执行协议,敦促尚未签署这项协议的各方毫不拖延地签署协议,不采取任何妨碍执行协议的行动,并重申打算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例如冻结资产或禁止旅行,包括应非洲联盟的要求采取这些措施,以制裁违反协议或企图阻挠执行协议或侵犯人权的个人或团体;
1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519次会议以12票对零票、3票(中国、卡塔尔和俄罗斯联邦)弃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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