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1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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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15(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16(2010)号决议
2010年3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6289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17(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和厄立特里亚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尤其是规定禁止向索马里运送任何武器和军事装备(下称“索马里军火禁运”)的第733(1992)号决议,以及第1519(2003)号第1558(2004)号第1587(2005)号第1630(2005)号第1676(2006)号第1724(2006)号第1744(2007)号第1766(2007)号第1772(2007)号第1801(2008)号第1811(2008)号第1844(2008)号第1853(2008)号第1862(2009)号第1907(2009)号决议,
回顾根据第1744(2007)号决议和第1772(2007)号决议的规定,对索马里实施的军火禁运不适用于:(a) 专门用于支持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技术培训和援助;(b) 各国提供的、专门用于依循这些决议所述政治进程帮助建设安全部门机构的用品和技术援助,而且经第1907(2009)号决议扩大了任务范围的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收到关于这些用品或援助的预先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经逐案处理,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重申尊重索马里、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亚各自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
重申《吉布提和平协议》及和平进程是达成一项索马里冲突解决方案的基础,重申根据《过渡联邦宪章》全面、持久地解决索马里局势的承诺,并重申所有索马里领导人亟需采取具体步骤继续政治对话,
赞扬秘书长特别代表艾哈迈杜·乌尔德-阿卜杜拉先生的工作,并重申安理会坚决支持他的努力,
注意到监察组于2010年3月12日依照第1853(2008)号决议第3(j)段提交的报告(S/2010/91)及其中所载意见和建议,
对恐吓监察组和干涉监察组工作的行为表示关切
谴责有武器和弹药违反索马里军火禁运和第1907(2009)号决议规定的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下称“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流入或流经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严重威胁该区域的和平与稳定,
呼吁所有会员国,尤其是该区域各国,不采取任何违反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的行动,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来追究违禁者的责任,
申明,鉴于严格强制实施军火禁运将改善该区域的总体安全局势,因此必须不断注意调查违反军火禁运的行为,以此加强对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的监察,
认定索马里局势、厄立特里亚破坏索马里和平与和解的行动以及吉布提与厄立特里亚之间的争端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强调所有国家均有义务全面遵守第733(1992)号决议所定并经后来的有关决议阐明和修订的措施以及第1844(2008)号第1907(2009)号决议所定措施;
2. 重申打算考虑采取具体行动,改进执行和遵守第733(1992)号第1844(2008)号第1907(2009)号决议所定措施的情况;
3. 决定第1772(2007)号决议第11(b)段和第12段也适用于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提供的用品和技术援助;
4. 强调人道主义援助行动的重要性,谴责武装团体对人道主义援助的政治化、滥用和挪用,并呼吁会员国和联合国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以便在索马里减少上述做法;
5. 决定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不妨碍别处开展的人道主义援助方案的情况下,第1844(2008)号决议第3段为会员国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为确保联合国、其专门机构或方案、在联合国大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道主义组织或其执行伙伴在索马里及时提供迫切需要的人道主义援助而需要支付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并决定每隔120天根据掌握的所有信息,包括根据人道主义援助协调员根据下文第11段提交的报告,审查本段的影响;
6. 决定延长第1558(2004)号决议第3段所述监察组的任务期限,请秘书长尽快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酌情利用第1853(2008)号决议所设监察组成员的知识专长,重新组建监察组,为期12个月,并根据第1907(2009)号决议增加三名专家,以便执行范围有所扩大的以下任务:
(a) 继续执行第1587(2005)号决议第3(a)至(c)段和第1844(2008)号决议第23(a)至(c)段列举的任务;
(b) 并执行第1907(2009)号决议第19(a)至(d)段列举的任务;
(c) 与相关国际机构协调,调查所有用以违反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的创收活动,包括金融、海洋和其他部门的活动;
(d) 调查任何用于违反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的运输工具、路线、海港、机场及其他设施;
(e) 继续完善和更新索马里境内外从事第1844(2008)号决议第8(a)至(c)段所述行动的个人和实体及其积极支持者的名单草稿的信息,以便安理会可能在今后采取措施,并在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向其提供这些信息;
(f) 编制厄立特里亚境内外从事第1907(2009)号决议第15(a)至(e)段所列行为的个人和实体及其积极支持者的名单草稿,以便安理会可能在今后采取措施,并在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向其提供这些信息;
(g) 继续根据其调查结果、第1425(2002)号第1474(2003)号决议任命的专家团以前的报告(S/2003/223和S/2003/1035)以及第1519(2003)号第1558(2004)号第1587(2005)号第1630(2005)号第1676(2006)号第1724(2006)号第1766(2007)号第1811(2008)号第1853(2008)号决议任命的监察组以前的报告(S/2004/604、S/2005/153、S/2005/625、S/2006/229、S/2006/913、S/2007/436、S/2008/274、S/2008/769和S/2010/91),提出建议;
(h) 与委员会密切合作,提出具体建议,以另外采取措施,改进对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以及对第1844(2008)号决议第1、3和7段和有关厄立特里亚的第1907(2009)号决议第5、6、8、10、12和13段所定措施的总体遵守情况;
(i) 协助查明可在哪些领域加强该区域各国的能力,以利于实施军火禁运以及执行第1844(2008)号决议第1、3和7段和有关厄立特里亚的第1907(2009)号决议第5、6、8、10、12和13段所定措施;
(j) 在设立之后六个月内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交中期简报,并每月向委员会提交进度报告;
(k) 至迟在监察组任务期限到期前15天,通过委员会提交涵盖以上所有任务的最后报告,供安全理事会审议;
7. 还请秘书长作出必要的财务安排,支持监察组的工作;
8. 重申第1519(2003)号决议第4、5、7、8和10段;
9. 委员会根据其任务,同监察组和其他相关联合国实体协商,针对继续发生的违禁行为,审议监察组2006年4月5日、2006年10月16日、2007年7月17日、2008年4月24日、2008年12月10日和2010年3月12日报告中的建议,并就如何改进对军火禁运以及第1844(2008)号决议第1、3和7段和有关厄立特里亚的第1907(2009)号决议第5、6、8、10、12和13段所定措施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10. 所有国家,包括厄立特里亚、该区域其他国家和过渡联邦政府确保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个人和实体与监察组合作;
11. 联合国索马里人道主义援助协调员每隔12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上文第4和5段的执行情况以及在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遇到的任何障碍,并请相关的联合国机构以及在联合国大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道主义组织提供与上文第4和5段相关的信息,以协助联合国索马里人道主义援助协调员编写上述报告;
12.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的各方和国家,包括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充分配合监察组的工作,保障其成员的安全,确保他们通行无阻,特别是不受阻碍地接触监察组认为与执行其任务有关的人、文件和地点;
1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289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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