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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1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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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16(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17(2010)号决议
2010年3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629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18(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尤其是决定将2006年3月23日第1662(2006)号决议所设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任务期限延至2010年3月23日的2009年3月23日第1868(2009)号决议,以及其认可《阿富汗契约》的2006年2月15日第1659(2006)号决议,又回顾2008年11月21日至28日安全理事会阿富汗访问团的报告(S/2008/782),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强调必须采取综合办法来处理阿富汗局势,确认没有任何纯粹的军事解决办法能确保阿富汗的稳定,
重申继续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国家,巩固持久和平与宪政民主的基础,并在国际大家庭中享有其应有地位,
欣见《伦敦会议公报》(S/2010/65)在阿富汗问题上为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议程并商定了优先事项,主要是由阿富汗政府在本地区和国际社会支持下,在联合国发挥核心、中立的协调作用的情况下,执行一项全面的战略,
为此重申支持在阿富汗人民掌握自主权的情况下执行《阿富汗契约》、《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发展战略》)和《国家毒品管制战略》,并指出,为了巩固在执行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克服当前继续存在的挑战,各相关行为者均需作出持续的协调努力,
强调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继续起着核心、中立的作用,领导国际社会开展努力,包括与阿富汗政府一道,通过与协调和监察联合委员会,协调和监测为执行《阿富汗契约》而作出的努力,以支持阿富汗政府确定的优先事项,并表示赞赏和坚决支持秘书长、新任命的秘书长阿富汗问题特别代表、特别是在困难的条件下工作以帮助阿富汗人民的联阿援助团全体成员正在做出的努力,
欢迎国际社会继续致力于支持阿富汗的稳定和发展,在这方面又欢迎各种国际和区域举措,包括在阿富汗及其邻国参加的2010年1月26日举行的“亚洲中心地带”友谊与合作伊斯坦布尔首脑会议、2010年1月28日举行的伦敦阿富汗问题会议上做出的承诺,并期待阿富汗政府为今年晚些时候在喀布尔举行的国际会议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和目标,
回顾2002年12月22日《关于睦邻友好关系的喀布尔宣言》(《喀布尔宣言》)(S/2002/1416)、2009年3月27日在莫斯科由上海合作组织主持召开的阿富汗问题特别会议及2010年1月26日《伊斯坦布尔声明》(S/2010/70)的重要性,期待将在土耳其举行关于阿富汗的第四次区域经济合作会议,强调推动区域合作极为重要,因为它是一个促进阿富汗安全、治理和发展的有效手段,
欣见一些国家做出努力,增加民事和人道主义工作以协助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鼓励国际社会与阿富汗当局和联阿援助团协调一致,进一步提供更多的协助,
强调需要有一个透明、可信和民主的进程,在整个选举期间维护稳定与安全,欣见阿富汗政府承诺确保2010年全国议会选举的公正并防止违规和舞弊行为,
再次确认阿富汗境内的各种挑战是相互关联的,重申在安全、治理、人权、法治和发展领域以及在反腐败、禁毒和保持透明等贯穿各领域问题上不断取得进展,可以起相辅相成的作用,欣见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继续努力全面应对这些挑战,
强调必须采用全面做法应对阿富汗境内的各种挑战,在这方面注意到,亦如第1890(2009)号决议所述,联阿援助团的目标和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安援部队)的目标是相互配合的,强调需要加强合作、协调与相互支持,同时适当考虑到它们各自的指定职责,
强调需要迅速改进人道主义援助的覆盖范围、质量和数量,确保通过加强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下的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之间协调以及联合国与其他捐助方之间的协调来高效率、高效力和及时地协调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扩大和加强联合国在各省,即在最需要的地方的人道主义存在,来应对人道主义局势,
谴责袭击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行为,强调这些袭击阻碍援助阿富汗人民的工作,并着重指出,所有各方都要保障所有人道主义行为者,包括联合国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无阻碍通行,并充分遵守相关的国际人道主义法,
重申对阿富汗安全局势的关切,尤其关切塔利班、基地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和从事毒品贸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动增多,恐怖活动与非法毒品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致使包括儿童在内当地民众、国家安全部队以及国际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受到威胁,
又表示严重关切塔利班、基地组织及其他极端主义团体的暴力和恐怖活动对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务以及确保改善和保护其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能力产生有害影响,
认识到塔利班、基地组织及其他极端主义团体构成的威胁在增加,消除这些威胁的努力面临各种挑战,
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第1894(2009)号决议,表示关切平民伤亡众多,其中大多数是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造成的,欣见阿富汗和国际部队在减少平民伤亡方面的进展,再次呼吁采取一切可行步骤来保护平民,并呼吁遵守相关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又表示关切杀伤人员地雷、战争遗留物和简易爆炸装置可能对平民百姓构成的严重威胁,强调必须避免使用国际法禁用的武器和装置,
欣见阿富汗政府禁用硝酸铵化肥的成就,敦促迅速采取行动执行管制所有爆炸材料和前体化学品的条例,以此削弱武装分子用其制作简易爆炸装置的能力;
回顾阿富汗政府向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宣布,乙酸酐目前在阿富汗境内并无合法用途,生产国和出口国未经阿富汗政府要求不应批准向阿富汗出口该物质,此外依照第1817(2008)号决议,鼓励会员国增加与麻管局合作的力度,特别是充分遵守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2条的规定,
表示支持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平支尔格进程,
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第1894(2009)号决议、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和第1888(2009)号及第1889(2009)号决议以及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第1882(2009)号决议,并注意到秘书长关于阿富汗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08/695),
1. 欣见秘书长2010年3月10日的报告(S/2010/127);
2. 感谢联合国长期承诺与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协作,重申全力支持联阿援助团和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
3. 决定第1662(2006)号第1746(2007)号第1806(2008)号第1868(2009)号决议,以及下文第4段、第5段和第6段界定的联阿援助团任务延长至2011年3月23日;
4. 呼吁联合国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支持阿富汗政府在安全、治理和经济发展及区域合作问题上的优先事项,并支持全面实施在伦敦会议上就这些问题以及《国家毒品管制战略》的继续实施问题作出的相互承诺,并请联阿援助团协助阿富汗政府逐步过渡到由阿富汗人起主导作用,包括支持筹备今年晚些时候在喀布尔举行的会议,
5. 还决定,联阿援助团和秘书长特别代表将在其任务范围内,遵循加强阿富汗自主权和领导作用的原则,继续根据《伦敦会议公报》领导国际民事工作,尤其注重下列优先事项:
(a) 作为协调和监察联合委员会(协监委)的共同主席,推动国际社会更加协调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的发展和治理优先事项,包括调动资源,协调国际捐助方和国际组织以及指导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特别是在缉毒、重建与发展活动方面;与此同时,支持努力增加通过阿富汗政府提供的发展援助比例,并支持努力提高阿富汗政府使用这些资源的透明度和效率;
(b) 按照安援部队以及北约高级文职代表的现有任务规定,在全国各地和各级加强与他们的合作,以改善军民协调,便于适时交流信息,确保国家安全部队和国际安全部队以及民间行为者的活动协调一致,以支持阿富汗主导的发展与稳定进程,包括为此与省级重建队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协作;支持各省过渡到由阿富汗主导负责安全问题,同时考虑到联阿援助团和安援部队各自的任务;
(c) 在接获阿富汗政府请求时,在《阿富汗宪法》框架内,在充分尊重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第1822(2008)号第1904(2009)号决议以及安理会其他相关决议提出的措施和程序的执行工作的情况下,开展政治外联和斡旋工作,支持实施阿富汗主导的和解及重返社会方案;
(d) 在接获阿富汗当局请求并考虑到在伦敦会议商定的选举改革承诺的进展的情况下,支持筹备即将举行的全国议会选举,具体做法是提供技术援助,协调其他国际捐助方、机构和组织提供援助,输送专门用于支助选举的现有资金和补充资金;并通过民间社会支持阿富汗人民踊跃参加选举和选举改革进程;
6. 又重申联阿援助团和特别代表将在下列重点领域中领导国际民事工作:
(a) 通过加强和扩大在该国全境的人员派驻,推动地方一级执行《发展战略》和《国家毒品管制战略》,促进对政府政策的参与和理解;
(b) 支持和进一步做出努力,以改善治理和法治,包括过渡时期司法,在地方和国家各级打击腐败,推动地方一级的发展举措,以帮助不断及时兑现和平的好处和提供服务;
(c) 发挥核心协调作用,协助根据人道主义原则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期建设阿富汗政府的能力,包括为此向国家和地方当局提供有效支助,以援助和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体面和可持续回返创造有利条件;
(d) 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继续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合作,并与相关的国际和地方非政府组织及阿富汗政府合作,监测平民的境况,进行协调以保护平民,促进问责制,协助全面落实《阿富汗宪法》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基本自由与人权条款,特别是关于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的条款;
(e) 支持开展区域合作,努力建设一个稳定和繁荣的阿富汗;
7. 吁请阿富汗和国际社会所有各方同联阿援助团协调,以执行其任务,努力保障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在该国全境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8.重申需要保障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并重申支持秘书长已经为此采取的措施,期待对联合国在阿富汗的安保需要进行分析;
9.强调必须加强和扩大联阿援助团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基金和方案在各省的派驻,鼓励秘书长继续开展当前各种努力,以采取必要措施解决与加强和扩大此种派驻有关的安全问题,坚决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负责协调阿富汗境内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的所有活动的授权;
10.强调即将举行的全国议会选举对阿富汗民主发展的重要意义,呼吁做出一切努力,确保选举是可信、安全和有安全保障的,认识到阿富汗独立选举委员会(独立选委)和阿富汗选举投诉委员会面临的挑战,着重指出这两个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在筹备和监督选举方面的职能,并鼓励阿富汗政府与联阿援助团共同努力,确保独立选委和阿富汗选举投诉委员会是强大和独立的,并有《宪法》规定的适当制衡;
11.欢迎阿富汗政府承诺与联合国密切合作,在吸取2009年选举的教训的基础上,改进2010年及以后的选举工作,在考虑到伦敦会议就选举改革作出的承诺的同时,重申联阿援助团应阿富汗政府的请求,在支持实现这些承诺方面发挥领导作用,联阿援助团向国民议会和民间社会提供技术援助,支持开展建设性的选举改革;还呼吁国际社会成员酌情提供协助;
12.欢迎阿富汗政府再次做出努力,包括定于今年举行全国和平支尔格,促进与准备放弃暴力、与基地组织和其他恐怖组织断绝关系、谴责恐怖主义和接受阿富汗《宪法》,尤其《宪法》有关性别和人权问题内容的反政府派成员进行对话,鼓励阿富汗政府充分尊重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第1822(2008)号第1904(2009)号决议及安理会其他相关决议提出的措施和程序的执行工作,酌情利用联阿援助团的斡旋,支持这项工作;
13.又欢迎政府承诺制订和执行一个有效、包容各方、透明和可持续的全国和平与重返社会方案,强调联阿援助团按本决议的授权在支持这一方案方面的作用,鼓励国际社会协助阿富汗政府在这方面作出努力,包括设立和平与重返社会信托基金;
14.欣见阿富汗政府及其邻国伙伴和区域伙伴正努力增进相互信任与合作,有关国家和区域组织最近制订了合作举措,包括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第四次三边首脑会议、阿富汗及其邻国参加的伊斯坦布尔首脑会议和阿富汗问题伦敦会议,还欣见《伦敦会议公报》重申2002年《睦邻友好关系宣言》提出的原则,强调阿富汗必须与这些伙伴加强合作,打击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以促进阿富汗的和平与繁荣,增进经济和发展部门的合作,从而使阿富汗全面融入区域活动和全球经济;
15.重申协监委在协调、协助和监测《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发展战略)执行工作方面起核心作用,吁请所有相关行为者在这方面加强与协监委合作,以便进一步提高效率;
16.吁请国际捐助方、国际组织和阿富汗政府恪守它们在2008年6月12日于巴黎举行的支持阿富汗国际会议以及2010年1月28日举行的伦敦阿富汗问题会议上做出的承诺,重申必须进一步努力改进援助协调和提高援助效力,包括确保有透明度和打击腐败;加强阿富汗政府协调援助的能力;
17.吁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协助下,包括借助安援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根据其各自不断变化的指定职责所提供的协助,继续消除塔利班、基地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以及毒品贸易参与者对阿富汗稳定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18.最严厉地谴责一切针对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队和国际部队的袭击,包括简易爆炸装置袭击、自杀式袭击和绑架,以及这些袭击对阿富汗境内稳定、重建与发展努力的有害影响,进一步谴责塔利班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用平民当人盾;
19.欣见迄今在执行《阿富汗地雷行动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鼓励阿富汗政府在联合国和所有相关行为者支持下,继续努力清除杀伤人员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以减少对人的生命和该国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表示需要提供援助,以照料受害者,包括残疾人,使其康复和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
20.确认如联阿援助团2010年1月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所述,安援部队和其他国际部队在尽可能降低平民伤亡风险方面取得进展,吁请它们继续大力开展这方面的努力,尤其是不断审查战术和程序,并在发生平民伤亡且阿富汗政府认为宜进行联合调查时,与阿富汗政府合作开展行动后审查和调查;
21.强调必须确保有关组织在适当时能够进入阿富汗境内的所有监狱和拘留所,要求全面遵守相关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22.表示强烈关切塔利班部队在阿富汗境内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儿童因冲突而遭杀害和致残,再次强烈谴责违反相关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做法、在武装冲突中、尤其是袭击学校时的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以及用儿童进行自杀式袭击的行为,要求将应对此负责的人绳之以法,为此强调必须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第1882(2009)号决议,秘书长继续加强联阿援助团的儿童保护部门,特别是任命儿童保护顾问;
23.重申必须在一个全面的框架中,通过对人员进行适当的审查、培训、指导、配备装备和赋予权责,来强化阿富汗安全部门的运作能力、专业水平和问责制度,以便加快取得进展,实现阿富汗安全部队能够自立、族裔平衡、在全国保障安全及维护法治的目标;
24. 在这方面欣见阿富汗国民军的组建工作继续取得进展,其规划和开展行动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励通过北约驻阿富汗训练团提供培训员、资源和行动指导及联络队等方式,持续开展培训工作,就制定可持续防卫规划进程提供咨询,并在防卫改革举措方面提供协助;
25.注意到阿富汗当局目前为加强阿富汗国家警察的能力作出的努力,要求通过重点县发展等途径,进一步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努力,为此强调必须通过财政支助和派遣培训员和辅导员等方式提供国际援助,包括由北约驻阿富汗训练团、欧洲宪兵部队以及欧洲联盟通过其警察特派团(欧盟驻阿富汗警察特派团)为此提供协助;
26.欣见阿富汗政府在执行解散非法武装团体方案方面取得进展,要求在国际社会支持下加速努力以取得进一步进展;
27.注意到最近在取缔鸦片生产方面取得的进展,依然关切鸦片的种植、生产和贩运以及消费继续对阿富汗的安全、发展和治理以及对该区域乃至国际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吁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协助下,通过替代生计方案等方式,加速执行《国家毒品管制战略》,并在国家方案中把禁毒纳入工作主流,鼓励为该战略确定的四项优先工作提供更多的国际支助,赞扬禁毒办在《巴黎公约》倡议和《彩虹战略》框架内向三角倡议和中亚区域信息和协调中心(中亚信息中心)提供支助;并赞扬俄罗斯多莫杰多沃警察学院提供的协助;
28.吁请各国按照共同分担责任的原则,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消除源于阿富汗的毒品的非法生产、贩运和消费对国际社会构成的威胁,包括加强毒品管制方面的执法能力以及为打击毒品及前体化学品的非法贩运和打击与此种贩运有关的洗钱和腐败活动而开展合作,同时考虑到2006年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巴黎公约》倡议及其“巴黎——莫斯科”进程的框架内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合作在莫斯科召开的阿富汗贩毒路线问题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成果(S/2006/598),并为此要求全面执行安理会第1817(2008)号决议;
29.呼吁继续实施《巴黎公约》倡议以打击毒品的非法生产、贩运和消费,铲除罂粟作物、毒品实验室和商店,拦截毒品运送队,强调边界管理合作的重要性,欣见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加强与欧安组织在这方面的合作;
30.重申必须充分、有序、及时和协调一致地执行国家司法方案,以便加快在全国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确立法治;
31. 为此强调必须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监狱部门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以增强该部门对法治和人权的尊重;
32.非常关切地注意到腐败风行对安全、善治、禁毒工作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敦促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协助下,积极领导反腐工作,加紧努力建立一个更有效、更负责和更透明的政府;
33.鼓励阿富汗所有机构,包括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本着合作精神开展工作,吁请阿富汗政府继续推行立法和公共行政改革,以实施善治,让所有阿富汗人有充分的代表权,并在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实行问责制,强调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做出努力,在这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34.呼吁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关切地注意到媒体自由受到限制以及新闻记者遭到袭击,赞扬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勇敢开展工作,监测阿富汗境内尊重人权的情况,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并推动建立一个多元化民间社会,强调所有相关行为者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充分合作的重要性,支持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广泛参与,以履行在伦敦会议上做出的相互承诺,包括政府为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提供足够资金的承诺;
35.确认尽管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进展,但需要加紧努力确保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强烈谴责仍然存在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尤其是旨在阻止女孩上学的暴力行为,强调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决议的重要性,支持努力加快执行《阿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划》,欣见阿富汗政府承诺让妇女更多参与阿富汗包括民选和任命机构在内的所有施政机构和公务员系统,秘书长继续在其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中载述有关妇女融入阿富汗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相关情况;
36.欣见阿富汗政府和联阿援助团同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合作执行第1904(2009)号决议,包括为更新综合名单提供相关资料以及查明参与用非法种植、生产和贩运毒品及其前体所得收入资助或支持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行为或活动的个人与实体,鼓励继续开展此种合作;
37. 呼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包括采取措施促进区域贸易,增加外来投资并发展基础设施,同时注意到阿富汗在历史上起到的亚洲陆地桥梁的作用;
38.确认剩余阿富汗难民自愿、安全、有序地回返和可持续地重返社会,对于该国和全区域的稳定非常重要,呼吁国际社会继续提供并增加这方面的援助;
39.又申明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序回返和可持续重返社会的重要性;
40.秘书长每三个月向安理会报告阿富汗境内的事态发展,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根据用于衡量和跟踪执行本决议所述联阿援助团任务和优先事项的进展的相关基准,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吁请所有有关行为者在此项工作中与联阿援助团合作;
41.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29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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