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8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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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81(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82(2009)号决议
2009年8月4日安全理事会第617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83(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号、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号、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号、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号、2004年4月22日第1539(2004)号和2005年7月26日第1612(2005)号决议,以及2006年7月24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6/33)、2006年11月28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6/48)、2008年2月12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8/6)、2008年7月17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8/28)和2009年4月29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9/9),这些决议和主席声明有助于建立一个综合性框架,处理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问题,
确认第1612(2005)号决议的执行工作已取得进展,使儿童获得释放并重返其家庭和社区,且联合国国家一级工作组与武装冲突各方之间就执行有时限的行动计划问题展开了更系统的对话,同时仍深感关切的是,若干令人关切的局势在实地尚无进展,冲突各方继续违反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和保护问题方面适用的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而没有受到惩罚,
强调各国政府在保护和救济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方面起主要作用,
重申联合国实体在监察和报告机制框架内采取的一切行动必须旨在支持和酌情补充各国政府在保护和协助恢复正常生活方面所起的作用,
回顾各国有责任制止有罪不罚现象并起诉对儿童犯下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滔天罪行的责任人,
欣见国家司法系统和国际司法机制以及各种刑事法院和法庭已将被控在武装冲突局势中犯有侵害儿童罪行的一些个人绳之以法,
确信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应成为任何解决冲突全面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其根据国际法应担负的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义务,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所载的义务,
重申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以及在这方面决心消除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广泛影响,
强调决心确保关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安理会决议和其他国际义务及适用的准则受到尊重,
审议了 2009年3月26日秘书长的报告(S/2009/158),强调本决议不寻求对秘书长报告所述局势是否属于《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范畴内的武装冲突作出任何法律认定,也不预先判定上述局势的非国家当事方的法律地位,
深为关切在武装冲突中因杀害和致残行为,包括因蓄意针对特定目标、无区分地过度使用武力、滥用地雷、集束弹药和其他武器以及将儿童用作人盾而造成的伤亡当中,儿童所占人数仍然很多,同样深为关切在武装冲突中以及在同武装冲突相关情况中,强奸和其他形式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包括在某些局势中把使用和实施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当作战争手段的发生率极高,其残忍程度令人发指,
1. 强烈谴责一切违反适用的国际法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涉及儿童的再招募、杀害和致残、强奸和其他性暴力、绑架、攻击学校或医院、武装冲突各方拒绝给予人道主义准入及针对武装冲突局势中儿童实施的所有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
2. 重申,根据其第1612(2005)号决议第2段所列原则,在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附件所列局势中,将继续实施监察和报告机制,此外重申该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不应预先判断或暗示安全理事会已就是否将某一局势列入其议程作出决定;
3. 回顾第1379(2001)号决议第16段,秘书长也把武装冲突局势中违反适用的国际法、经常杀害和致残儿童以及(或)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的武装冲突方列入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附件,同时考虑到所有其他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此外指出,本段将适用于符合第1379(2001)号决议第16段所述条件的那些局势;
4. 邀请秘书长通过其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交流适当信息,并就可能列入其定期报告附件的各方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尽早与有关政府保持互动;
5. 注意到武装冲突的某些当事方对安理会要求它们制订及实施具体、有时限的行动计划以制止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行为的呼吁作出了回应,同时
(a) 再次要求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附件所列、尚未采取行动的武装冲突各方不再拖延地制订和实施旨在制止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动计划;
(b) 呼吁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附件所列、在武装冲突局势中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杀害和致残儿童以及(或)实施强奸和其他对儿童性暴力行为的各方,制定具体、有时限的行动计划,停止上述侵害和虐待行为;
(c) 又呼吁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附件所列各方处理所有其他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并就此做出具体承诺,采取具体措施;
(d) 敦促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附件所列各方与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国家一级监察和报告工作组密切合作,执行本段所载各项规定;
6. 在这方面,鼓励会员国与联合国国家一级监察和报告工作组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密切协商,订立各种方式,以协助制定和实施有时限的行动计划,并协助联合国国家一级工作组审查和监察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方面义务与承诺的落实情况;
7. 重申决心确保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各项决议得到尊重,在这方面:
(a) 欢迎其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按照安理会第1612(2005)号决议第8段的要求持续不断地采取行动并提出建议,邀请该工作组继续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情况;
(b) 要求加强工作组与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包括交流关于武装冲突中对儿童的侵害和虐待行为的相关信息;
(c) 再次表示打算根据其第1612(2005)号决议第9段对惯犯采取行动;
8. 强调联合国国家一级监察和报告任务组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按照其各自任务授权,有责任确保有效跟踪安全理事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与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密切合作监测进展情况并向秘书长提出报告,确保对有关儿童与武装冲突的问题做出协调一致的反应;
9. 秘书长在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中更经常地列入关于工作组各项建议实施情况的具体信息;
10. 重申请秘书长确保在其所有针对具体国家局势的报告中将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作为报告的一个特定方面,并表示打算在处理列入议程的局势的时候,对报告所载信息给予充分关注,包括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及安理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各项建议的实施情况;
11. 欢迎维持和平行动部按照最近通过的儿童保护政策指示,努力将儿童保护问题纳入维和特派团主流,鼓励为维和行动以及建设和平及政治特派团配备儿童保护顾问,并决定继续将关于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列入这类任务范围;
12. 会员国、联合国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及政治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与有关国家政府密切合作,制定适当战略和协调机制,以促进关于儿童保护问题,特别是跨界问题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同时考虑到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相关结论以及安理会第1612(2005)号决议第2(d)段;
13. 强调在儿童基金会及其他儿童保护方面相关行为者查明的最佳做法的基础上制定针对儿童的切实有效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对于所有被武装部队或团伙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或使用的儿童的福祉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是实现持久和平与安全的关键要素之一,敦促各国政府和捐助方确保这些基于社区的方案及时获得持久、充足的资源和资金;
14. 还强调及时提供持久、充足的资源和资金对为所有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切实有效的福利方案的重要性;
15. 吁请会员国、包括建设和平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实体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确保将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保护、权利、福祉和赋权问题纳入所有和平进程,在冲突后恢复及重建规划、方案和战略中,将与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有关的问题作为优先事项;
16. 吁请有关会员国立即对那些侵害和虐待武装冲突局势中的儿童的惯犯采取果断行动,还吁请这些会员国通过本国司法系统并视情况通过国际司法机制及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将那些对适用的国际法所禁止的侵害行为负有责任者绳之以法,以消除犯有侵害儿童罪者逍遥法外的现象,那些侵害行为包括招募和使用儿童、杀害、致残、强奸及其他性暴力;
17. 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视情况使监察和报告机制全负荷投入运作,以便迅速开展维权工作并有效应对一切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确保该机制收集和散发的信息准确、客观、可靠并可核查;
18. 秘书长为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提供行政及实质性支助,同时考虑到其目前工作量和强化其能力及机构记忆的必要性;
19. 秘书长至迟于2010年5月提交一份关于包括本决议在内安理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实施情况的报告,其中应特别包括:
(a) 载有根据本决议第3段编制的安全理事会议程所列武装冲突局势或其他有关局势的当事方名单的附件;
(b) 关于附件所列当事方为终止对武装冲突中儿童的侵犯和虐待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c) 关于在实施第1612(2005)号决议建立的监察和报告机制方面所取得进展的信息;
(d) 关于秘书长定期报告附件所列武装冲突当事方列名及除名标准与程序的信息,同时考虑到工作组所有成员在拟于2009年底举行的非正式简报会上表达的意见;
2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17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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