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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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8年7月17日安全理事会第5936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儿童与武装冲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再次承诺处理武装冲突对儿童产生广泛影响的问题,重申决心确保遵守和执行为处理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问题提供一个综合框架的第1612(2005)号决议和以往有关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所有决议及安理会主席2006年7月24日的声明(S/PRST/2006/33)、2006年11月28日的声明(S/PRST/2006/48)和2008年2月12日的声明(S/PRST/2008/6),以及遵守和执行其他决议中有关儿童的规定,包括第1325(2000)号、第1674(2006)号和第1820(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再次强烈地同样谴责武装冲突当事方违反适用的国际法,继续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杀害和残害儿童、强奸和施行其他性暴力、绑架、使儿童无法得到人道主义援助以及袭击学校和医院,但确认在执行第1612(2005)号决议方面已取得进展,通过联合国国家任务组与武装冲突当事方就执行有时限的行动计划方面进行更系统的对话等方法,使得儿童被释放并重返其家庭和社区。

  “安全理事会重申缔约国必须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有别于国家的武装团体必须停止在敌对行动中招募或使用儿童,并敦促尚未批准或加入上述文书的国家考虑这样做。

  “安全理事会欣见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监察和报告机制正在实施,尤其是作出了努力,使该机制能够在秘书长最近一次报告(S/2007/757)附件所列的所有局势中实施,并邀请秘书长根据第1612(2005)号决议的规定,在适当情况下使该机制全面发挥功效。

  “安全理事会欣见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持续开展活动,工作组主席最近的报告(S/2008/455)尤其对此作了描述。而且,随着监察和报告机制正在越来越多的武装冲突局势中实施,也请秘书长提供更多的行政支持,使工作组继续有效地全面履行其任务。

  “安全理事会邀请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继续作出结论,为武装冲突当事方和相关国际行为体提供明确的指导,说明他们需要采取哪些具体步骤,以履行国际法、尤其是安全理事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决议中规定的义务,并根据及时、客观、准确和可靠的信息,向安理会提出切实的建议,以促进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包括通过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的适当授权予以保护。安全理事会欣见其工作组为改进工作方法而作的努力,并鼓励工作组继续这样做,以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效率。

  “安全理事会称赞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拉迪卡·库马拉斯瓦米女士所做的工作,并强调她对各国的访问很重要,可借以促进联合国各合作伙伴在实地一级加强协调,推动联合国与各国政府的协作,就执行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履行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决议所定义务,与武装冲突各方加强对话,从而确保各方作出保护儿童的具体承诺。

  “安全理事会还赞扬儿童基金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根据各自任务授权、各维持和平行动及政治特派团的儿童保护顾问与各国政府和相关民间社会行为体合作,推动联合国国家监察和报告任务组的活动,并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决议以及就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相关结论采取后续行动等方式,在实地一级促进保护儿童。

  “安全理事会确认教育在武装冲突地区的重要作用,认为这是实现遏止和防止招募及重新招募儿童的目标的一种手段,并吁请所有有关各方继续确保所有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以及与儿童相关的问题,都被有系统地纳入每一个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尤其要注重教育。

  “安全理事会重申所有有关各方,包括各国政府和捐助方,必须更加注重武装冲突对儿童的长期影响以及不利于他们完全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其家庭和社区的种种障碍,为此尤其应注意有必要提供适当保健,加强它们关于各方案和最佳做法的信息交流,以及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资金和技术援助,以支助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领域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及各种社区方案,同时应铭记“关于保护儿童不受武装部队或团体非法招募的巴黎原则”,以期确保它们为使所有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得到释放、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而制定的方案措施,能够长期持续下去并取得成功。

  “安全理事会期待秘书长提出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下一次报告,重申随时准备在第1612(2005)号决议各项规定基础上,继续审查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各项决议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综合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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