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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8年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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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8年7月17日安全理事會第5936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兒童與武裝衝突」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再次承諾處理武裝衝突對兒童產生廣泛影響的問題,重申決心確保遵守和執行為處理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問題提供一個綜合框架的第1612(2005)號決議和以往有關兒童與武裝衝突的所有決議及安理會主席2006年7月24日的聲明(S/PRST/2006/33)、2006年11月28日的聲明(S/PRST/2006/48)和2008年2月12日的聲明(S/PRST/2008/6),以及遵守和執行其他決議中有關兒童的規定,包括第1325(2000)號、第1674(2006)號和第1820(200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再次強烈地同樣譴責武裝衝突當事方違反適用的國際法,繼續在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害兒童、強姦和施行其他性暴力、綁架、使兒童無法得到人道主義援助以及襲擊學校和醫院,但確認在執行第1612(2005)號決議方面已取得進展,通過聯合國國家任務組與武裝衝突當事方就執行有時限的行動計劃方面進行更系統的對話等方法,使得兒童被釋放並重返其家庭和社區。

  「安全理事會重申締約國必須履行《兒童權利公約》及其兩項《任擇議定書》所規定的義務,有別於國家的武裝團體必須停止在敵對行動中招募或使用兒童,並敦促尚未批准或加入上述文書的國家考慮這樣做。

  「安全理事會欣見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監察和報告機制正在實施,尤其是作出了努力,使該機制能夠在秘書長最近一次報告(S/2007/757)附件所列的所有局勢中實施,並邀請秘書長根據第1612(2005)號決議的規定,在適當情況下使該機制全面發揮功效。

  「安全理事會欣見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持續開展活動,工作組主席最近的報告(S/2008/455)尤其對此作了描述。而且,隨着監察和報告機制正在越來越多的武裝衝突局勢中實施,也請秘書長提供更多的行政支持,使工作組繼續有效地全面履行其任務。

  「安全理事會邀請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繼續作出結論,為武裝衝突當事方和相關國際行為體提供明確的指導,說明他們需要採取哪些具體步驟,以履行國際法、尤其是安全理事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決議中規定的義務,並根據及時、客觀、準確和可靠的信息,向安理會提出切實的建議,以促進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包括通過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政治特派團的適當授權予以保護。安全理事會欣見其工作組為改進工作方法而作的努力,並鼓勵工作組繼續這樣做,以進一步提高透明度和效率。

  「安全理事會稱讚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拉迪卡·庫馬拉斯瓦米女士所做的工作,並強調她對各國的訪問很重要,可藉以促進聯合國各合作夥伴在實地一級加強協調,推動聯合國與各國政府的協作,就執行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履行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號決議所定義務,與武裝衝突各方加強對話,從而確保各方作出保護兒童的具體承諾。

  「安全理事會還讚揚兒童基金會以及其他相關的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根據各自任務授權、各維持和平行動及政治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與各國政府和相關民間社會行為體合作,推動聯合國國家監察和報告任務組的活動,並通過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號決議以及就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相關結論採取後續行動等方式,在實地一級促進保護兒童。

  「安全理事會確認教育在武裝衝突地區的重要作用,認為這是實現遏止和防止招募及重新招募兒童的目標的一種手段,並籲請所有有關各方繼續確保所有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以及與兒童相關的問題,都被有系統地納入每一個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尤其要注重教育。

  「安全理事會重申所有有關各方,包括各國政府和捐助方,必須更加注重武裝衝突對兒童的長期影響以及不利於他們完全恢復正常生活和重返其家庭和社區的種種障礙,為此尤其應注意有必要提供適當保健,加強它們關於各方案和最佳做法的信息交流,以及確保提供足夠的資源、資金和技術援助,以支助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領域國家戰略或行動計劃及各種社區方案,同時應銘記「關於保護兒童不受武裝部隊或團體非法招募的巴黎原則」,以期確保它們為使所有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得到釋放、恢復正常生活和重返社會而制定的方案措施,能夠長期持續下去並取得成功。

  「安全理事會期待秘書長提出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下一次報告,重申隨時準備在第1612(2005)號決議各項規定基礎上,繼續審查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的相關規定,以進一步加強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綜合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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