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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26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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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260(19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61(1999)号决议
1999年8月25日安全理事会第4037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62(199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1998年6月29日(S/PRST/1998/18)、1999年2月12日(S/PRST/1999/6)和1999年7月8日(S/PRST/1999/21)的主席声明,
注意到最近为制止违反国际法使用儿童兵而作的努力,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号公约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或强制招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征召或征募15岁以下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使用儿童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属于战争罪行;
1. 表示严重关切武装冲突对儿童造成的有害和广泛的影响和这种情况对持久和平、安全与发展造成的长期后果;
2. 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情势中以儿童为目标,包括杀害和致残、性暴力、绑架和强行逐出家园、违反国际法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攻击受国际法保护的物体,包括学校和医院等通常有许多儿童的场所,并呼吁有关各方停止这种做法;
3. 要求有关各方严格遵守其国际法义务,特别是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各项《附加议定书》中对它们适用的义务和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强调所有国家均有责任制止有罪不罚现象并有义务起诉应对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负责的人;
4. 表示支持下列各方正在进行的工作:秘书长的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联合国系统其他部门以及涉及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问题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并秘书长继续使它们的工作协调一贯;
5. 欢迎鼓励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所有有关行动者对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制订出更加一贯和有效的办法;
6. 支持人权委员会不限名额闭会期间工作组拟订《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草案的工作,并表示希望工作组能取得进一步的进展,以期最后完成其工作;
7.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确保在和平谈判期间和冲突后巩固和平的整个进程中考虑到儿童的保护、福利和权利;
8.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在武装冲突期间采取可行措施,尽量减少儿童所受伤害,例如宣布“安宁日”,使基本必要服务得以提供,并进一步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促进、执行和尊重这类措施;
9.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履行所作的具体承诺,确实保护处于武装冲突情势下的儿童;
10.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儿童,尤其是女童,在武装冲突情势下免遭强奸、其他形式的性虐待和基于性别的暴行,并在整个武装冲突及冲突后期间,包括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时,照顾到女童的特殊需要;
11.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确保人道主义人员能够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接触到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所有儿童并向他们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12. 强调联合国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对于减轻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冲击至关重要,并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充分尊重联合国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地位;
13. 敦促各国和联合国系统各有关部门加紧努力,通过政治和其他方面的努力,包括促进为儿童提供其他出路,使他们免于参与武装冲突,确保终止在武装冲突中违反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为;
14. 注意到武器,特别是小武器泛滥,对平民,包括难民和其他脆弱民众,特别是儿童的安全造成有害影响,在这方面回顾1998年11月19日第1209(1998)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强调,所有会员国,尤其是参与制造和销售武器的国家,必须限制会引起或拖长武装冲突或使现有紧张局势或武装冲突恶化的军火转让,并且敦促进行国际合作,以打击军火的非法流通;
15. 敦促各国和联合国系统促进违反国际法而使用的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改造和重返社会,并吁请特别是秘书长的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儿童基金会、难民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有关机构加紧这方面的努力;
16. 承诺在采取旨在促进和平与安全的活动时,特别注意到儿童的保护、福利和权利,并秘书长在其报告中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17. 重申在处理武装冲突情势时,准备:
(a) 继续支持向遭难的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考虑到儿童的特殊需要,除其他外,提供和恢复医疗和教育服务,以适应儿童的需要,进行身体伤残或心理受创儿童的复健,实施着眼于儿童的排雷和防雷宣传方案;
(b) 继续支助流离失所儿童的保护,包括由难民专员办事处和其他机构酌情予以安置;和
(c) 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时,顾及对儿童的影响,以考虑适当的人道主义豁免;
18. 又重申,在武装冲突情势下有人违反国际法把通常有许多儿童的建筑物或场所作为具体目标时,准备考虑适当的反应;
19. 秘书长确保参与联合国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及建设和平活动的人员受到关于儿童的保护、权利和福利的适当培训,并敦促各国以及有关的国际和区域组织确保将适当培训纳入向参与类似活动的人员提供的方案;
20. 秘书长同联合国系统各有关部门协商并考虑到其他有关工作,在2000年7月31日前向安理会提出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
2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03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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