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26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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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60(19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61(1999)號決議
1999年8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403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262(199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1998年6月29日(S/PRST/1998/18)、1999年2月12日(S/PRST/1999/6)和1999年7月8日(S/PRST/1999/21)的主席聲明,
注意到最近為制止違反國際法使用兒童兵而作的努力,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禁止和立即採取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童工的第182號公約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包括強迫或強制招募兒童用於武裝衝突,《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徵召或徵募15歲以下兒童加入國家武裝部隊或使用兒童積極參與敵對行動屬於戰爭罪行;
1. 表示嚴重關切武裝衝突對兒童造成的有害和廣泛的影響和這種情況對持久和平、安全與發展造成的長期後果;
2. 強烈譴責在武裝衝突情勢中以兒童為目標,包括殺害和致殘、性暴力、綁架和強行逐出家園、違反國際法在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攻擊受國際法保護的物體,包括學校和醫院等通常有許多兒童的場所,並呼籲有關各方停止這種做法;
3. 要求有關各方嚴格遵守其國際法義務,特別是1949年8月12日各項《日內瓦公約》及其1977年各項《附加議定書》中對它們適用的義務和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並強調所有國家均有責任制止有罪不罰現象並有義務起訴應對嚴重違反1949年8月12日各項《日內瓦公約》負責的人;
4. 表示支持下列各方正在進行的工作:秘書長的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聯合國系統其他部門以及涉及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問題的其他有關國際組織,並秘書長繼續使它們的工作協調一貫;
5. 歡迎鼓勵國家一級和國際一級所有有關行動者對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制訂出更加一貫和有效的辦法;
6. 支持人權委員會不限名額閉會期間工作組擬訂《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任擇議定書草案的工作,並表示希望工作組能取得進一步的進展,以期最後完成其工作;
7.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確保在和平談判期間和衝突後鞏固和平的整個進程中考慮到兒童的保護、福利和權利;
8.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在武裝衝突期間採取可行措施,儘量減少兒童所受傷害,例如宣布「安寧日」,使基本必要服務得以提供,並進一步呼籲武裝衝突各方促進、執行和尊重這類措施;
9.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履行所作的具體承諾,確實保護處於武裝衝突情勢下的兒童;
10.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兒童,尤其是女童,在武裝衝突情勢下免遭強姦、其他形式的性虐待和基於性別的暴行,並在整個武裝衝突及衝突後期間,包括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時,照顧到女童的特殊需要;
11.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確保人道主義人員能夠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到受武裝衝突影響的所有兒童並向他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12. 強調聯合國人員及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對於減輕武裝衝突對兒童的衝擊至關重要,並敦促武裝衝突各方充分尊重聯合國人員及有關人員的地位;
13. 敦促各國和聯合國系統各有關部門加緊努力,通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努力,包括促進為兒童提供其他出路,使他們免於參與武裝衝突,確保終止在武裝衝突中違反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
14. 注意到武器,特別是小武器泛濫,對平民,包括難民和其他脆弱民眾,特別是兒童的安全造成有害影響,在這方面回顧1998年11月19日第1209(1998)號決議,其中除其他外強調,所有會員國,尤其是參與製造和銷售武器的國家,必須限制會引起或拖長武裝衝突或使現有緊張局勢或武裝衝突惡化的軍火轉讓,並且敦促進行國際合作,以打擊軍火的非法流通;
15. 敦促各國和聯合國系統促進違反國際法而使用的兒童兵解除武裝、復員、改造和重返社會,並籲請特別是秘書長的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兒童基金會、難民專員辦事處和聯合國系統其他有關機構加緊這方面的努力;
16. 承諾在採取旨在促進和平與安全的活動時,特別注意到兒童的保護、福利和權利,並秘書長在其報告中提出這方面的建議;
17. 重申在處理武裝衝突情勢時,準備:
(a) 繼續支持向遭難的平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考慮到兒童的特殊需要,除其他外,提供和恢復醫療和教育服務,以適應兒童的需要,進行身體傷殘或心理受創兒童的復健,實施着眼於兒童的排雷和防雷宣傳方案;
(b) 繼續支助流離失所兒童的保護,包括由難民專員辦事處和其他機構酌情予以安置;和
(c) 在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時,顧及對兒童的影響,以考慮適當的人道主義豁免;
18. 又重申,在武裝衝突情勢下有人違反國際法把通常有許多兒童的建築物或場所作為具體目標時,準備考慮適當的反應;
19. 秘書長確保參與聯合國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及建設和平活動的人員受到關於兒童的保護、權利和福利的適當培訓,並敦促各國以及有關的國際和區域組織確保將適當培訓納入向參與類似活動的人員提供的方案;
20. 秘書長同聯合國系統各有關部門協商並考慮到其他有關工作,在2000年7月31日前向安理會提出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報告;
2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03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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