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1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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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18(2010)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以往關於阿富汗的各項決議,尤其是決定將2006年3月23日第1662(2006)號決議所設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任務期限延至2010年3月23日的2009年3月23日第1868(2009)號決議,以及其認可《阿富汗契約》的2006年2月15日第1659(2006)號決議,又回顧2008年11月21日至28日安全理事會阿富汗訪問團的報告(S/2008/782),
-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 強調必須採取綜合辦法來處理阿富汗局勢,確認沒有任何純粹的軍事解決辦法能確保阿富汗的穩定,
- 重申繼續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國家,鞏固持久和平與憲政民主的基礎,並在國際大家庭中享有其應有地位,
- 欣見《倫敦會議公報》(S/2010/65)在阿富汗問題上為今後的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議程並商定了優先事項,主要是由阿富汗政府在本地區和國際社會支持下,在聯合國發揮核心、中立的協調作用的情況下,執行一項全面的戰略,
- 為此重申支持在阿富汗人民掌握自主權的情況下執行《阿富汗契約》、《阿富汗國家發展戰略》(《發展戰略》)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並指出,為了鞏固在執行工作中取得的進展,克服當前繼續存在的挑戰,各相關行為者均需作出持續的協調努力,
- 強調聯合國在促進阿富汗和平與穩定方面繼續起着核心、中立的作用,領導國際社會開展努力,包括與阿富汗政府一道,通過與協調和監察聯合委員會,協調和監測為執行《阿富汗契約》而作出的努力,以支持阿富汗政府確定的優先事項,並表示讚賞和堅決支持秘書長、新任命的秘書長阿富汗問題特別代表、特別是在困難的條件下工作以幫助阿富汗人民的聯阿援助團全體成員正在做出的努力,
- 歡迎國際社會繼續致力於支持阿富汗的穩定和發展,在這方面又歡迎各種國際和區域舉措,包括在阿富汗及其鄰國參加的2010年1月26日舉行的「亞洲中心地帶」友誼與合作伊斯坦布爾首腦會議、2010年1月28日舉行的倫敦阿富汗問題會議上做出的承諾,並期待阿富汗政府為今年晚些時候在喀布爾舉行的國際會議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和目標,
- 回顧2002年12月22日《關於睦鄰友好關係的喀布爾宣言》(《喀布爾宣言》)(S/2002/1416)、2009年3月27日在莫斯科由上海合作組織主持召開的阿富汗問題特別會議及2010年1月26日《伊斯坦布爾聲明》(S/2010/70)的重要性,期待將在土耳其舉行關於阿富汗的第四次區域經濟合作會議,強調推動區域合作極為重要,因為它是一個促進阿富汗安全、治理和發展的有效手段,
- 欣見一些國家做出努力,增加民事和人道主義工作以協助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鼓勵國際社會與阿富汗當局和聯阿援助團協調一致,進一步提供更多的協助,
- 強調需要有一個透明、可信和民主的進程,在整個選舉期間維護穩定與安全,欣見阿富汗政府承諾確保2010年全國議會選舉的公正並防止違規和舞弊行為,
- 再次確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是相互關聯的,重申在安全、治理、人權、法治和發展領域以及在反腐敗、禁毒和保持透明等貫穿各領域問題上不斷取得進展,可以起相輔相成的作用,欣見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全面應對這些挑戰,
- 強調必須採用全面做法應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在這方面注意到,亦如第1890(2009)號決議所述,聯阿援助團的目標和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安援部隊)的目標是相互配合的,強調需要加強合作、協調與相互支持,同時適當考慮到它們各自的指定職責,
- 強調需要迅速改進人道主義援助的覆蓋範圍、質量和數量,確保通過加強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的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之間協調以及聯合國與其他捐助方之間的協調來高效率、高效力和及時地協調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並擴大和加強聯合國在各省,即在最需要的地方的人道主義存在,來應對人道主義局勢,
- 譴責襲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強調這些襲擊阻礙援助阿富汗人民的工作,並着重指出,所有各方都要保障所有人道主義行為者,包括聯合國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無阻礙通行,並充分遵守相關的國際人道主義法,
- 重申對阿富汗安全局勢的關切,尤其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和從事毒品貿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增多,恐怖活動與非法毒品之間的聯繫越來越密切,致使包括兒童在內當地民眾、國家安全部隊以及國際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受到威脅,
- 又表示嚴重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及其他極端主義團體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對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務以及確保改善和保護其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能力產生有害影響,
- 認識到塔利班、基地組織及其他極端主義團體構成的威脅在增加,消除這些威脅的努力面臨各種挑戰,
-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表示關切平民傷亡眾多,其中大多數是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造成的,欣見阿富汗和國際部隊在減少平民傷亡方面的進展,再次呼籲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來保護平民,並呼籲遵守相關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 又表示關切殺傷人員地雷、戰爭遺留物和簡易爆炸裝置可能對平民百姓構成的嚴重威脅,強調必須避免使用國際法禁用的武器和裝置,
- 欣見阿富汗政府禁用硝酸銨化肥的成就,敦促迅速採取行動執行管制所有爆炸材料和前體化學品的條例,以此削弱武裝分子用其製作簡易爆炸裝置的能力;
- 回顧阿富汗政府向國際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宣布,乙酸酐目前在阿富汗境內並無合法用途,生產國和出口國未經阿富汗政府要求不應批准向阿富汗出口該物質,此外依照第1817(2008)號決議,鼓勵會員國增加與麻管局合作的力度,特別是充分遵守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12條的規定,
- 表示支持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平支爾格進程,
-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和第1888(2009)號及第1889(2009)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並注意到秘書長關於阿富汗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08/695),
- 1. 欣見秘書長2010年3月10日的報告(S/2010/127);
- 2. 感謝聯合國長期承諾與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協作,重申全力支持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工作;
- 3. 決定將第1662(2006)號、第1746(2007)號、第1806(2008)號和第1868(2009)號決議,以及下文第4段、第5段和第6段界定的聯阿援助團任務延長至2011年3月23日;
- 4. 呼籲聯合國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支持阿富汗政府在安全、治理和經濟發展及區域合作問題上的優先事項,並支持全面實施在倫敦會議上就這些問題以及《國家毒品管制戰略》的繼續實施問題作出的相互承諾,並請聯阿援助團協助阿富汗政府逐步過渡到由阿富汗人起主導作用,包括支持籌備今年晚些時候在喀布爾舉行的會議,
- 5. 還決定,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將在其任務範圍內,遵循加強阿富汗自主權和領導作用的原則,繼續根據《倫敦會議公報》領導國際民事工作,尤其注重下列優先事項:
- (a) 作為協調和監察聯合委員會(協監委)的共同主席,推動國際社會更加協調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的發展和治理優先事項,包括調動資源,協調國際捐助方和國際組織以及指導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特別是在緝毒、重建與發展活動方面;與此同時,支持努力增加通過阿富汗政府提供的發展援助比例,並支持努力提高阿富汗政府使用這些資源的透明度和效率;
- (b) 按照安援部隊以及北約高級文職代表的現有任務規定,在全國各地和各級加強與他們的合作,以改善軍民協調,便於適時交流信息,確保國家安全部隊和國際安全部隊以及民間行為者的活動協調一致,以支持阿富汗主導的發展與穩定進程,包括為此與省級重建隊以及與非政府組織協作;支持各省過渡到由阿富汗主導負責安全問題,同時考慮到聯阿援助團和安援部隊各自的任務;
- (c) 在接獲阿富汗政府請求時,在《阿富汗憲法》框架內,在充分尊重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822(2008)號和第1904(2009)號決議以及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提出的措施和程序的執行工作的情況下,開展政治外聯和斡旋工作,支持實施阿富汗主導的和解及重返社會方案;
- (d) 在接獲阿富汗當局請求並考慮到在倫敦會議商定的選舉改革承諾的進展的情況下,支持籌備即將舉行的全國議會選舉,具體做法是提供技術援助,協調其他國際捐助方、機構和組織提供援助,輸送專門用於支助選舉的現有資金和補充資金;並通過民間社會支持阿富汗人民踴躍參加選舉和選舉改革進程;
- 6. 又重申聯阿援助團和特別代表將在下列重點領域中領導國際民事工作:
- (a) 通過加強和擴大在該國全境的人員派駐,推動地方一級執行《發展戰略》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促進對政府政策的參與和理解;
- (b) 支持和進一步做出努力,以改善治理和法治,包括過渡時期司法,在地方和國家各級打擊腐敗,推動地方一級的發展舉措,以幫助不斷及時兌現和平的好處和提供服務;
- (c) 發揮核心協調作用,協助根據人道主義原則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期建設阿富汗政府的能力,包括為此向國家和地方當局提供有效支助,以援助和保護境內流離失所者,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體面和可持續回返創造有利條件;
- (d) 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支持下,繼續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合作,並與相關的國際和地方非政府組織及阿富汗政府合作,監測平民的境況,進行協調以保護平民,促進問責制,協助全面落實《阿富汗憲法》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基本自由與人權條款,特別是關於婦女充分享有人權的條款;
- (e) 支持開展區域合作,努力建設一個穩定和繁榮的阿富汗;
- 7. 籲請阿富汗和國際社會所有各方同聯阿援助團協調,以執行其任務,努力保障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在該國全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 8.重申需要保障聯合國人員的安全,並重申支持秘書長已經為此採取的措施,期待對聯合國在阿富汗的安保需要進行分析;
- 9.強調必須加強和擴大聯阿援助團及聯合國其他機構、基金和方案在各省的派駐,鼓勵秘書長繼續開展當前各種努力,以採取必要措施解決與加強和擴大此種派駐有關的安全問題,堅決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負責協調阿富汗境內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的所有活動的授權;
- 10.強調即將舉行的全國議會選舉對阿富汗民主發展的重要意義,呼籲做出一切努力,確保選舉是可信、安全和有安全保障的,認識到阿富汗獨立選舉委員會(獨立選委)和阿富汗選舉投訴委員會面臨的挑戰,着重指出這兩個機構必須切實履行在籌備和監督選舉方面的職能,並鼓勵阿富汗政府與聯阿援助團共同努力,確保獨立選委和阿富汗選舉投訴委員會是強大和獨立的,並有《憲法》規定的適當制衡;
- 11.歡迎阿富汗政府承諾與聯合國密切合作,在吸取2009年選舉的教訓的基礎上,改進2010年及以後的選舉工作,在考慮到倫敦會議就選舉改革作出的承諾的同時,重申聯阿援助團應阿富汗政府的請求,在支持實現這些承諾方面發揮領導作用,請聯阿援助團向國民議會和民間社會提供技術援助,支持開展建設性的選舉改革;還呼籲國際社會成員酌情提供協助;
- 12.歡迎阿富汗政府再次做出努力,包括定於今年舉行全國和平支爾格,促進與準備放棄暴力、與基地組織和其他恐怖組織斷絕關係、譴責恐怖主義和接受阿富汗《憲法》,尤其《憲法》有關性別和人權問題內容的反政府派成員進行對話,鼓勵阿富汗政府充分尊重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822(2008)號和第1904(2009)號決議及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提出的措施和程序的執行工作,酌情利用聯阿援助團的斡旋,支持這項工作;
- 13.又歡迎政府承諾制訂和執行一個有效、包容各方、透明和可持續的全國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強調聯阿援助團按本決議的授權在支持這一方案方面的作用,鼓勵國際社會協助阿富汗政府在這方面作出努力,包括設立和平與重返社會信託基金;
- 14.欣見阿富汗政府及其鄰國夥伴和區域夥伴正努力增進相互信任與合作,有關國家和區域組織最近制訂了合作舉措,包括在伊斯坦布爾舉行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第四次三邊首腦會議、阿富汗及其鄰國參加的伊斯坦布爾首腦會議和阿富汗問題倫敦會議,還欣見《倫敦會議公報》重申2002年《睦鄰友好關係宣言》提出的原則,強調阿富汗必須與這些夥伴加強合作,打擊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以促進阿富汗的和平與繁榮,增進經濟和發展部門的合作,從而使阿富汗全面融入區域活動和全球經濟;
- 15.重申協監委在協調、協助和監測《阿富汗國家發展戰略》(發展戰略)執行工作方面起核心作用,籲請所有相關行為者在這方面加強與協監委合作,以便進一步提高效率;
- 16.籲請國際捐助方、國際組織和阿富汗政府恪守它們在2008年6月12日於巴黎舉行的支持阿富汗國際會議以及2010年1月28日舉行的倫敦阿富汗問題會議上做出的承諾,重申必須進一步努力改進援助協調和提高援助效力,包括確保有透明度和打擊腐敗;加強阿富汗政府協調援助的能力;
- 17.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協助下,包括藉助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根據其各自不斷變化的指定職責所提供的協助,繼續消除塔利班、基地組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以及毒品貿易參與者對阿富汗穩定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 18.最嚴厲地譴責一切針對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隊和國際部隊的襲擊,包括簡易爆炸裝置襲擊、自殺式襲擊和綁架,以及這些襲擊對阿富汗境內穩定、重建與發展努力的有害影響,進一步譴責塔利班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用平民當人盾;
- 19.欣見迄今在執行《阿富汗地雷行動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鼓勵阿富汗政府在聯合國和所有相關行為者支持下,繼續努力清除殺傷人員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以減少對人的生命和該國和平與安全的威脅;表示需要提供援助,以照料受害者,包括殘疾人,使其康復和融入經濟和社會生活;
- 20.確認如聯阿援助團2010年1月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所述,安援部隊和其他國際部隊在儘可能降低平民傷亡風險方面取得進展,籲請它們繼續大力開展這方面的努力,尤其是不斷審查戰術和程序,並在發生平民傷亡且阿富汗政府認為宜進行聯合調查時,與阿富汗政府合作開展行動後審查和調查;
- 21.強調必須確保有關組織在適當時能夠進入阿富汗境內的所有監獄和拘留所,要求全面遵守相關國際法,包括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 22.表示強烈關切塔利班部隊在阿富汗境內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兒童因衝突而遭殺害和致殘,再次強烈譴責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做法、在武裝衝突中、尤其是襲擊學校時的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以及用兒童進行自殺式襲擊的行為,要求將應對此負責的人繩之以法,為此強調必須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請秘書長繼續加強聯阿援助團的兒童保護部門,特別是任命兒童保護顧問;
- 23.重申必須在一個全面的框架中,通過對人員進行適當的審查、培訓、指導、配備裝備和賦予權責,來強化阿富汗安全部門的運作能力、專業水平和問責制度,以便加快取得進展,實現阿富汗安全部隊能夠自立、族裔平衡、在全國保障安全及維護法治的目標;
- 24. 在這方面欣見阿富汗國民軍的組建工作繼續取得進展,其規劃和開展行動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勵通過北約駐阿富汗訓練團提供培訓員、資源和行動指導及聯絡隊等方式,持續開展培訓工作,就制定可持續防衛規劃進程提供諮詢,並在防衛改革舉措方面提供協助;
- 25.注意到阿富汗當局目前為加強阿富汗國家警察的能力作出的努力,要求通過重點縣發展等途徑,進一步為實現這一目標作出努力,為此強調必須通過財政支助和派遣培訓員和輔導員等方式提供國際援助,包括由北約駐阿富汗訓練團、歐洲憲兵部隊以及歐洲聯盟通過其警察特派團(歐盟駐阿富汗警察特派團)為此提供協助;
- 26.欣見阿富汗政府在執行解散非法武裝團體方案方面取得進展,要求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加速努力以取得進一步進展;
- 27.注意到最近在取締鴉片生產方面取得的進展,依然關切鴉片的種植、生產和販運以及消費繼續對阿富汗的安全、發展和治理以及對該區域乃至國際社會造成重大損害,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通過替代生計方案等方式,加速執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並在國家方案中把禁毒納入工作主流,鼓勵為該戰略確定的四項優先工作提供更多的國際支助,讚揚禁毒辦在《巴黎公約》倡議和《彩虹戰略》框架內向三角倡議和中亞區域信息和協調中心(中亞信息中心)提供支助;並讚揚俄羅斯多莫傑多沃警察學院提供的協助;
- 28.籲請各國按照共同分擔責任的原則,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消除源於阿富汗的毒品的非法生產、販運和消費對國際社會構成的威脅,包括加強毒品管制方面的執法能力以及為打擊毒品及前體化學品的非法販運和打擊與此種販運有關的洗錢和腐敗活動而開展合作,同時考慮到2006年俄羅斯聯邦政府在《巴黎公約》倡議及其「巴黎——莫斯科」進程的框架內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合作在莫斯科召開的阿富汗販毒路線問題第二次部長級會議的成果(S/2006/598),並為此要求全面執行安理會第1817(2008)號決議;
- 29.呼籲繼續實施《巴黎公約》倡議以打擊毒品的非法生產、販運和消費,剷除罌粟作物、毒品實驗室和商店,攔截毒品運送隊,強調邊界管理合作的重要性,欣見聯合國各有關機構加強與歐安組織在這方面的合作;
- 30.重申必須充分、有序、及時和協調一致地執行國家司法方案,以便加快在全國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確立法治;
- 31. 為此強調必須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監獄部門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以增強該部門對法治和人權的尊重;
- 32.非常關切地注意到腐敗風行對安全、善治、禁毒工作和經濟發展的影響,敦促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積極領導反腐工作,加緊努力建立一個更有效、更負責和更透明的政府;
- 33.鼓勵阿富汗所有機構,包括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本着合作精神開展工作,籲請阿富汗政府繼續推行立法和公共行政改革,以實施善治,讓所有阿富汗人有充分的代表權,並在國家和國家以下各級實行問責制,強調國際社會需要進一步做出努力,在這方面提供技術援助;
- 34.呼籲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及國際人道主義法,關切地注意到媒體自由受到限制以及新聞記者遭到襲擊,讚揚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勇敢開展工作,監測阿富汗境內尊重人權的情況,促進和保護這些權利,並推動建立一個多元化民間社會,強調所有相關行為者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充分合作的重要性,支持各政府機構和民間社會廣泛參與,以履行在倫敦會議上做出的相互承諾,包括政府為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提供足夠資金的承諾;
- 35.確認儘管在兩性平等方面取得了進展,但需要加緊努力確保婦女和女孩的權利,強烈譴責仍然存在各種形式的針對婦女和女孩的歧視和暴力行為,尤其是旨在阻止女孩上學的暴力行為,強調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和第1889(2009)號決議的重要性,支持努力加快執行《阿富汗國家婦女行動計劃》,欣見阿富汗政府承諾讓婦女更多參與阿富汗包括民選和任命機構在內的所有施政機構和公務員系統,請秘書長繼續在其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中載述有關婦女融入阿富汗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相關情況;
- 36.欣見阿富汗政府和聯阿援助團同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合作執行第1904(2009)號決議,包括為更新綜合名單提供相關資料以及查明參與用非法種植、生產和販運毒品及其前體所得收入資助或支持基地組織和塔利班的行為或活動的個人與實體,鼓勵繼續開展此種合作;
- 37. 呼籲加強區域經濟合作進程,包括採取措施促進區域貿易,增加外來投資並發展基礎設施,同時注意到阿富汗在歷史上起到的亞洲陸地橋梁的作用;
- 38.確認剩餘阿富汗難民自願、安全、有序地回返和可持續地重返社會,對於該國和全區域的穩定非常重要,呼籲國際社會繼續提供並增加這方面的援助;
- 39.又申明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序回返和可持續重返社會的重要性;
- 40.請秘書長每三個月向安理會報告阿富汗境內的事態發展,並在其下一次報告中,根據用于衡量和跟蹤執行本決議所述聯阿援助團任務和優先事項的進展的相關基準,評估所取得的進展,籲請所有有關行為者在此項工作中與聯阿援助團合作;
- 41.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29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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