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8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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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88(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89(2009)号决议
2009年10月5日安全理事会第619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0(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再次承诺以相互促进的方式继续全面执行第1325(2000)号第1612(2005)号第1674(2006)号第1820(2008)号第1882(2009)号第1888(2009)号决议和安理会所有相关的主席声明,
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指导,铭记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承担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回顾2005年联合国大会《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A/RES/60/1)中表示决心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各项义务,还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A/S-23/10/Rev.1)中所载的承诺,特别是关于妇女与武装冲突的承诺,
审议了秘书长2009年9月16日的报告(S/2009/465),强调本决议不寻求对秘书长报告所述局势是否属于《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范畴内的武装冲突作出任何法律认定,也不预先判定此类局势的非国家当事方的法律地位,
欢迎会员国在国家一级努力执行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包括拟定国家行动计划,鼓励会员国继续推动上述决议的执行,
重申妇女有必要全面、平等和有效地参与和平进程的各个阶段,因为妇女在预防冲突、解决冲突以及建设和平中发挥着重大作用,重申妇女在恢复中社会的结构重建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强调妇女必须参与拟订和执行冲突后战略,以便考虑到她们的角度和需要,
表示深切关注妇女在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代表人数不足,特别是在调解进程中担任正式角色的妇女人数极少,着重指出必须确保适当任命妇女担任决策层高级调解人和调解人小组成员,
仍然深切关注由于暴力和恫吓、缺乏安全和缺乏法治、文化歧视和污名化,包括对妇女的极端主义和狂热看法增加,以及包括缺乏受教育机会在内的各种社会经济因素,妇女在充分参与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参与冲突后的公共生活方面依然面临各种障碍,在这方面,确认妇女的边缘化可能推迟或损害实现持久和平、安全与和解,
确认妇女和女孩在冲突后的特殊需要,除其他外,包括人身安全、包括生殖健康和精神健康在内的医疗服务、旨在确保其生计、土地和财产权、就业以及特别是在冲突后建设和平初期阶段参与决策和冲突后规划的手段,
注意到尽管取得了进展,但妨碍加强妇女参与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的障碍依然存在,表示关注在冲突后妇女参与公共决策和经济复苏的能力往往得不到充分承认或资助,强调为妇女的早期恢复需求提供资金对加强妇女赋权至关重要,这可以推动有效的冲突后建设和平,
注意到在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妇女仍然往往被视为受害者,而没有被视为处理和解决武装冲突的行动者,着重指出必须不仅侧重于保护妇女,而且侧重于在建设和平中赋予她们权力,
确认理解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包括对成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对她们的特殊需要做出足够和迅速的反应,并做出有效的机构安排,以保障她们得到保护并充分参与和平进程,特别是在冲突后建设和平的初期阶段,能够大大推动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欣见联合国采取举措,建立一个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最初所建制度类似的制度,使决策者能够跟踪联合国发展集团多方捐助者信托基金与两性平等相关的拨款,
欣见秘书长做出努力,任命更多的妇女在联合国担任高级职务,尤其是在外地特派团中,作为联合国在执行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方面起主导作用的一个切实步骤,
欣见即将设立一个联合国指导委员会,在联合国系统内就第1325(2000)号决议十周年的筹备工作加强宣传与协调,
鼓励相关行动者在2009-2010年间,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组织活动,提高人们对第1325(2000)号决议的认识,包括举行部长级活动,围绕“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重新做出承诺,确定如何应对今后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的新老挑战,
1. 敦促会员国、国际和区域组织进一步采取措施,让妇女进一步参与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参与解决冲突、冲突后规划和建设和平,包括让她们在恢复工作的初期进一步参与政治和经济决策,具体做法包括提高妇女的领导才能和能力以便参与援助的管理和规划工作,支持妇女组织,消除社会上对妇女平等参与能力的负面态度;
2. 再次呼吁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全面遵守与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和保护有关的国际法;
3. 强烈谴责所有在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违反相关国际法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要求冲突所有各方立即停止这类行动,强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终止有罪不罚的现象,起诉那些须对在武装冲突中所有形式的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包括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负责任的人;
4. 呼吁秘书长制定一项战略,包括进行适当培训,以便增加受命代表他进行斡旋的妇女人数,特别是担任特别代表和特使的人数,并采取措施让更多的妇女参加联合国政治特派团、建设和平特派团和维持和平特派团;
5. 秘书长确保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所有国家报告都提供资料,说明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她们在冲突后的特殊需求和满足这些需求遇到哪些障碍;
6. 秘书长确保联合国相关机构与会员国和民间社会合作,收集有关妇女和女孩在冲突后的特殊需求的数据,并对其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其中包括关于妇女和女孩在冲突后的人身安全需求和参与决策和冲突后规划工作的情况的资料,以便对这些需求作出更有效的全系统反应;
7. 表示打算在设立联合国特派团和延长其任务期时,做出有关在冲突后增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能力的规定,秘书长继续酌情在联合国特派团任命两性平等问题顾问和(或)保护妇女问题顾问,并要求他们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合作,提供技术援助,改进协调工作,以满足妇女和女孩在冲突后恢复方面的需求;
8. 敦促会员国确保在所有的冲突后建设和平和恢复工作和领域中考虑到两性平等问题;
9. 敦促会员国、联合国机构、捐助方和民间社会确保在评估和规划冲突后的需求时,并在其后资金发放和方案活动中,考虑到提高妇女能力的问题,具体做法包括以具有透明度的方式分析和跟踪分配用于满足妇女在冲突后的需求的款项;
10. 鼓励摆脱冲突的会员国同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协商,详细查明妇女和女孩的需求和优先事项,根据其法律制度制订具体的战略来满足这些需求和优先事项,其中包括为加强人身安全和改善社会经济条件提供支助,具体做法包括提供受教育机会、开展创收活动、获取基本服务、尤其是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生殖权利和心理健康在内的医疗服务、在执法时顾及两性平等因素、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以及提高在各级参与公共决策的能力;
11. 敦促各会员国、联合国各机构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考虑到教育在促进妇女参与冲突后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冲突后妇女和女孩平等接受教育;
12.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尊重难民营和安置点的平民和人道主义性质,并确保居住在难民营的所有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女孩受到保护,免遭包括强奸和其他性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并确保充分、不受阻碍地和安全地为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13. 呼吁所有参与规划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者,考虑到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联系的妇女和女孩及其子女的特殊需要,并使其能充分得到这些方案的救助;
14. 鼓励建设和平委员会和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继续确保系统地关注并调动资源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能力,将其作为冲突后建设和平的组成部分,并鼓励妇女全面参与这一进程;
15. 秘书长在其改善联合国建设和平工作的行动议程中,考虑到必须从建设和平进程的最初阶段起,加强妇女在政治和经济决策中的参与;
16. 秘书长确保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和安理会第1888(2009)号决议要求任命的负责性暴力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之间在工作上的充分的透明度、合作和协调;
17. 秘书长在6个月内提交一套用于全球一级监测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指标供安全理事会审议,这套指标可作为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会员国在2010年及以后报告第1325(2000)号决议执行情况的共同基础;
18. 秘书长在S/PRST/2007/40号文件要求提交的报告中审查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方面的进展情况,评估安全理事会获得和分析与第1325(2000)号决议有关的信息及采取相应行动所采用的程序,建议应如何采取进一步措施,改善整个联合国系统的协调以及与会员国和民间社会的协调,开展执行工作,并提供关于妇女参加联合国特派团情况的数据;
19. 秘书长在12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介绍如何处理妇女参与和介入冲突后建设和平和规划工作问题,同时考虑到建设和平委员会的意见,除其他外,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分析冲突后妇女和女孩的特殊需求;
b. 说明妇女参与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以及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所有冲突后早期规划、筹资和恢复进程面临的挑战;
c. 说明应采取哪些措施支持各国在满足冲突后妇女和女孩需求方面的规划和筹资能力;
d. 建议应如何在国际和国家层面更好满足冲突后妇女和女孩的需求,包括作出有效的财政及机构安排,以保障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建设和平进程;
2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19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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