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5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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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49(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50(2010)号决议
2010年11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6429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51(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814(2008)号第1816(2008)号第1838(2008)号第1844(2008)号第1846(2008)号第1851(2008)号第1897(2009)号第1918(2010)号决议,以及2010年8月25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10/16),
继续严重关切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仍在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和该区域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对海员和其他人的安全,对国际航运和海上商业航线安全,并对其他易受攻击船只,包括对依照国际法从事捕捞活动,构成威胁,并严重关切海盗威胁已扩大到西印度洋区域,且海盗的能力有所加强,
据说有儿童参与索马里沿海的海盗行为感到关切,
确认索马里境内持续存在的不稳定是促成了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强调国际社会需要采取综合对策来解决海盗问题并消除其根源,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包括索马里按照国际法对渔场等沿海自然资源拥有的权利,强调必须根据国际法防止非法捕捞和非法倾倒,包括倾倒有毒物质,
还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再次考虑到索马里的危急局势,以及过渡联邦政府没有能力制止海盗或在制止后予以起诉,也没有能力在索马里沿岸海域,包括在国际航道和索马里领海,进行巡逻并保障安全,
注意到过渡联邦政府数次请求提供国际援助以打击其沿海的海盗活动,包括索马里常驻联合国代表2010年10月20日写信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感谢安全理事会提供的协助,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愿意考虑与其他国家及区域组织协作打击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并请求将第1897(2009)号决议的规定再延长12个月,
赞扬欧盟阿塔兰特行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联合保护者行动和海盾行动、联合海上力量的151联合特遣队以及以本国名义配合过渡联邦政府并相互配合的其他国家努力打击海盗行为,保护途经索马里沿海水域的易受攻击船只,并欣见如秘书长报告(S/2010/394)所述,中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马来西亚、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和也门等国家做出努力,在该区域部署舰艇和/或飞机,
欣见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吉布提守则信托基金(日本提议设立的多捐助方信托基金)和支持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信托基金努力开展能力建设,确认所有参加这一工作的国际和区域组织需要充分合作,
关切地注意到,有助于在抓获海盗嫌犯后对他们进行拘押和起诉的能力和国内立法依然有限,影响了对索马里沿海的海盗采取更为有力的国际行动,在有些情况下导致海盗未经审判即被释放,而不管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对其提起诉讼,重申依循《公约》关于打击海盗行为的规定,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规定缔约方须订立刑事罪名,确立管辖权,并接收所移交的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胁迫手段扣押或控制船只的责任人或嫌犯,
着重指出,必须继续进一步收集、保存并向有关当局递交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证据,欣见海事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航运团体正开展工作,制订供海员使用的关于发生海盗行为后保护犯罪现场的指南,并指出让海员在刑事诉讼中作证对于成功起诉海盗行为至关重要,
赞扬肯尼亚共和国和塞舌尔共和国做出努力,在本国法庭起诉海盗嫌犯,欣见毛里求斯共和国参与,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支持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信托基金和其他国际组织和捐助方协同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海盗问题联络组”)提供援助,以支持肯尼亚、塞舌尔、索马里和包括也门在内的该区域其他国家采取步骤,按照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被抓获的海盗,或在别处起诉他们后,将他们监禁在第三国,强调各国和国际组织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努力,
欣见索马里国家和地区当局准备相互开展合作并同已经起诉海盗嫌犯的国家合作,以便能依循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根据适当的囚犯移交安排,将被定罪的海盗遣返回索马里,
欣见秘书长按第1918(2010)号决议的要求提交报告(S/2010/394),并欣见海盗问题联络组和联合国秘书处正努力探讨可否建立其他机制来有效起诉涉嫌在索马里沿海从事海盗和武装抢劫的人,
强调各国需要考虑可采用哪些方法来协助遭遇海盗行为的海员,为此欣见海盗问题联络组和国际海事组织正开展工作,制订用于照料遭遇海盗行为的海员和其他人的准则,
还赞赏地注意到禁毒办和开发署正努力支持加强索马里监狱系统、包括地区当局的能力,特别是在支持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信托基金的支助下,以便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监禁被定罪的海盗,
铭记《关于打击西印度洋和亚丁湾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的吉布提行为守则》,确认签署国做出努力,以制订适当的用于打击海盗行为的监管和立法框架,提高在该区域水域巡逻的能力,阻截可疑船只和起诉海盗嫌犯,
强调必须在索马里建立和平与稳定,加强国家体制,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并确保人权与法制得到尊重,从而为持久杜绝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创造条件,还强调索马里的长期安全取决于过渡联邦政府能否在《吉布提协议》框架内按照国家安全战略,有效组建国家安全部队和索马里警察部队,
认定索马里沿岸海域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事件加剧索马里的局势,而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安理会谴责并痛斥索马里沿岸海域的一切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
2. 确认索马里境内一直缺少稳定是海盗问题的一个主要起因,促成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问题,强调国际社会需要采取综合对策来解决海盗问题,消除其根源;
3. 再次表示关切索马里问题监察组2008年11月20日报告(S/2008/769,第55页)认为,支付的赎金不断增加和第733(1992)号决议所规定的军火禁运未得到执行正在助长索马里沿海的海盗行为,吁请所有国家与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问题监察组充分合作,包括分享有关可能发生的违反禁运行为的信息;
4. 再次吁请有能力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参与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尤其是依照本决议和国际法,部署海军舰只、武器和军用飞机,扣押和处置被用于或有充分理由怀疑被用于在索马里沿海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船只、舰艇、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5. 赞扬海盗问题联络组开展工作,促进协调,以便与海事组织、船旗国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遏制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并敦促各国和国际组织继续支持这些努力;
6. 承认索马里根据国际法对渔场等近海自然资源拥有的权利,回顾根据国际法防止非法捕捞和非法倾倒、包括倾倒有毒物质的重要性,吁请各国和包括海事组织在内的有关组织在索马里、包括地区当局和邻近沿海国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它们的能力,保障沿海和海上安全,包括在索马里沿海及附近海岸沿线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强调通过海盗问题联络组就此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7. 鼓励会员国继续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指出过渡联邦政府在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方面起主要作用,决定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将第1846(2008)号决议第10段和第1851(2008)号决议第6段给予在索马里沿海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授权,延长12个月,过渡联邦政府已为此事先知会秘书长;
8. 申明本决议延长的授权仅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会员国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国际法所拥有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包括根据《公约》所拥有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并特别强调指出,本决议不应被视同订立习惯国际法,还申明这一授权是在接到2010年10月20日过渡联邦政府来信表示同意之后才延长的;
9. 还申明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所规定、并经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进一步阐明的措施不适用于只供按上文第7段采取措施的会员国和区域组织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也不适用于向索马里提供的只用于上文第6段所述用途、且根据第1772(2007)号决议第11(b)和第12段规定的程序可免除执行这些措施的技术援助物品;
10. 合作国家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其根据上文第7段授权从事的活动不会实际上剥夺或损害任何第三国的船只无害通过的权利;
11. 吁请会员国应过渡联邦政府的请求,在知会秘书长的情况下,协助索马里、包括地区当局加强其能力,将那些利用索马里领土策划、协助或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者绳之以法,并着重指出,根据本段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适用的国际人权法;
12.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受害者和实施者的国籍国以及国际法和国内立法规定拥有相关管辖权的国家,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合作确定管辖范围并调查和起诉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责任人,确保交给司法机构的所有海盗都经过司法程序,并提供协助,包括对受其管辖和控制的人,例如受害人和证人以及在根据本决议开展行动过程中扣留的人,提供处置和后勤方面的协助;
13. 吁请所有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将海盗行为定为犯罪,并积极考虑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起诉在索马里沿海抓获的海盗嫌犯,并监禁被定罪者;
14. 重申安理会希望继续审议秘书长报告(S/2010/394)提出的所有7个有不同程度国际参与的起诉海盗嫌犯方案,同时考虑到秘书长根据他索马里海盗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特别顾问目前进行磋商的结果提交的进一步信息和意见,以便进一步采取步骤追究海盗的责任,强调各国、区域和国际组织需要加强合作以实现这一目标,并鼓励海盗问题联络组继续为此进行讨论;
15. 敦促所有国家根据本国法律采取适当行动,防止非法资助海盗行为和通过洗钱使海盗行为收入合法化;
16. 敦促各国同国际刑警组织和欧洲刑警组织合作,进一步调查参与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的国际犯罪网络,包括非法提供资助和协助的责任人;
17. 为此强调,需要支持对非法资助、策划、组织索马里沿海海盗袭击或非法从中获益的人进行调查和起诉;
18. 赞扬设立支持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国际信托基金和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吉布提守则信托基金(日本提议设立的多捐助方信托基金),敦促受海盗行为影响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国际航运业,都向它们捐款;
19. 敦促《公约》和《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缔约国全面履行这些公约和习惯国际法规定的有关义务,并与禁毒办、海事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建设司法能力,以成功起诉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嫌犯;
20. 欣见海事组织修订其关于预防和制止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的建议和指南,强调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航运业,都必须执行这些建议和指南,敦促各国与航运业、保险业和海事组织合作,继续制定和实施避免、规避和防卫方面的最佳做法和警示,供船只在索马里沿海海域遇袭或航行时采用,还敦促各国酌情让其公民和船只在发生海上未遂或已遂海盗或武装抢劫行为后,或在获释后,立即在第一个停靠港口接受法证调查;
21. 目前正在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在9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通报为履行上文第7段所述授权采取行动的进展,还请所有通过海盗问题联络组协助在索马里沿海打击海盗行为的国家,包括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在同一截止期限内,报告它们为调查和起诉海盗行为确立管辖权和开展合作的情况;
22.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11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情况;
23. 表示打算审视有关局势,在过渡联邦政府提出要求时,酌情考虑再度延长上文第7段所述授权的期限;
24.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429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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