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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22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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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20(201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2015 年 4 月 28 日第7447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规定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指出在最近发生的武装冲突中,小武器和轻武器是最经常使用的武器,因此意义 重大,强调小武器和轻武器的过分积累和它们的破坏稳定作用可能危及平民,包括妇女、儿童、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弱势群体, 回顾第 1196(1998)、第 1209(1998)、第 1467(2003)和第 2117(2013)号决议、 安理会主席 2012 年 4 月 25 日(S/PRST/2012/16)、2010 年 3 月 19 日(S/PRST/2010/6)、 2009 年 1 月 14 日(S/PRST/2009/1)、2007 年 6 月 29 日(S/PRST/2007/24)、2005 年 2 月 17 日 2005(S/PRST/2005/7)、2004 年 1 月 19 日(S/PRST/2004/1)、2002 年 10 月 31 日(S/PRST/2002/30)、2001 年 8 月 31 日(S/PRST/2001/21)和 1999 年 9 月 24 日(S/PRST/1999/28)的声明,以及安理会的其他相关决议和主席声明,包括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和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决议和主席声明,

强调应充分考虑《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承认的单独和集体自卫权利以及所有国家的正当安全需要,确认各国买卖、制造和保留小武器和轻武器是出于正当的安全、体育运动和商业考虑,

指出本决议重点关注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问题,包括涉及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的问题,

严重关切世界许多地区的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继续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重大伤亡,助长不稳定和不安全,继续损害安全理事会履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首要责任的效力,

再次对武装冲突中的绝大多数伤亡者仍然是平民表示遗憾,深为关切地回顾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助长冲突,在人权、人道主义、发展和社会经济方面产生有害后果,特别是在武装冲突中危及平民的安全,包括尤其加剧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增加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严重关切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在武装冲突中对儿童产生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武装冲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儿童,重新征召入伍、杀害和致残、强奸和实施其他性暴力、绑架和违反国际法袭击学校和医院,

回顾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 1997 年《附加議定書》,并回顾关于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并确保它得到遵守的义务,

着重指出各国有责任防止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在武装冲突中对平民产生巨大影响,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护平民的首要责任,回顾各国负有按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尊重本国领土内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并确保这些人权得到尊重的首要责任,

确认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滥用造成重大罪行,坚决反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严重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可以不受惩罚,为此强调各国要履行相关义务以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彻底调查和起诉有战争罪、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因为这一责任符合国际法为它们规定的义务,

重申《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相关规定,包括其中第138和139段关于保护民众不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 害人类罪侵害的责任的规定,

确认联合国处理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问题的努力应是一个全面综合性做法的一部分,这一做法考虑到并加强政治、安全、发展、人权和法治活动的协调统一,消除冲突的根源,加强社区的安全,减少武装暴力,

确认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引发的不安全对刚摆脱冲突国家的预防冲突、冲突后建设和平和巩固和平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并影响到它们的冲突后发展、包括教育、保健和经济机遇,

肯定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非常有助于打击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指出各专家组、按任务规定行事的维和特派团和其他联合国相关实体需要相互交流关于可能违反武器禁运的信息,

确认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的目标最好与联合国各实体、政府间组织、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相关会员国或区域开展的活动,包括与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改进实体安保和库存管理方法和加强边界安全的目标,保持一致,

重申,安理会规定实行武器禁运的会员国或区域中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拥有安理会授权的其他相关实体可以在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在以下领域为东道国政府提供适当专业知识和能力建设:收缴武器,实施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加强实体安保以及库存管理,建立记录和追查的能力,建立国家进出口管制系统,加强边境安全,并加强司法机构和执法能力,

关切地回顾,国际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贩运毒品、洗钱、其他非法金融交易、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中介活动以及贩运武器活动之间有密切联系,且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此类资源的非法贸易与武器的扩散和贩运有关联,是助长和加剧许多冲突的一个主要因素,

强调非法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起帮助恐怖主义和非法武装团体的作用,促使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增加,特别指出这种非法贩运可伤害平民,包括伤害妇女和儿童,引发不稳定和棘手的长期治理问题,阻碍冲突的解决,

强调妇女根据第1325(2000)号决议全面有效地参加打击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的工作最为重要, 感到关切的是,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继续威胁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安全保障,妨碍他们有效执行维和任务,继续威胁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妨碍他们有效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感到关切的是,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继续威胁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安全保障,妨碍他们有效执行维和任务,继续威胁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妨碍他们有效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认识到,按照全球和区域标准,包括采用根据联合国安全保管方案制定的国际弹药技术准则(IATG)等自愿原则,以及按照关于武器和弹药库存管理的国际小武器管制标准(ISACS),切实保障库存小武器、轻武器和弹药的实体安保并对其进行管理,至关重要,因为这是一个防止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重要手段,

指出会员国,特别是发生冲突和冲突已结束的国家,在小武器和轻武器上加盖标识和追查其下落,有助于发现违反有关武器禁运的行为,找出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

确认《武器贸易公约》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生效,注意到许多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且缔约国在增加,期待公约可对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做出重大贡献,减少人类痛苦,促进合作,

重申《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 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议定书》等议定书、《从各方面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行动纲领》和《使各国能够及时可靠地识别和追查非法小武器和 轻武器国际文书》发挥重要和核心作用,是打击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的重要工具,

赞赏地注意到会员国以及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已作出努力,处理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问题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并注意到民间社会发挥重大作用,支持这些努力,

欢迎秘书长2015年4月27日向安理会提交的题为“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报告(S/2015/289),

表示决心落实现有的、并采取进一步的实际步骤,防止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包括支持现有的其他努力和进程,

1. 欢迎会员国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努力处理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问题,鼓励酌情建立或加强次区域和区域合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跨境海关合作和信息共享网络,以防止、打击和根除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

2. 重申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助长冲突,严重影响对平民的保护,再次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义务,强调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平民伤亡,尊重和保护平民;

3. 再次强调安理会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为此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尊重 和保护人道主义人员、设施和救济物资的义务,采取措施消除非法转让、不利于 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对人道主义行为体的不良影响,并采取一 切必要步骤,让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安全、快速和不受阻碍地通行;

4. 表示打算继续在审议或修订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拥有安理会授权的其他实体的任务规定时,适当注意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问题,鼓励秘书长酌情考虑尽快查明哪些联合国实体有能力协助打击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并考虑让这些实体参加战略评估和技术评估,提出联合国在这方面参与的方案,包括协助东道国收缴武器,执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加强实体安保以及库存管理,建立记录和追查能力,建立国家进出口管制系统,加强边境安全和加强司法机构和执法能力;

5. 强调,会员国、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拥有安理会适当授权的实体和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可以在接获各国政府要求时协助它们安全有效地对小武器和轻武器进行管理、储存、保管、加标识、记录和追查,收缴和/或销毁多余的、扣押的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弹药,鼓励那些能够在接获要求时协助开展这些工作的会员国和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这样做,包括审查更好地追踪和发现非法转让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技术以及便于转让这些技术的措施;

6. 鼓励联合国收集和交流会员国对在执行收缴武器方案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安全过程中收缴的武器进行安全储存、加标识和销毁的最佳做法;

7. 认识到,收缴武器方案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是否有效除其 他外,取决于不断为前作战人员提供机会,并取决于国家机构有无营造一个让人 感到有安全保障的包容环境的能力;

8. 强调安全部门改革对于加强有关国家在境内维护治安和法治以及训练有效和负责的专业安全人员的能力和对于协助各国制定适当程序来开展库存管理、实体安保、加标识、记录和追踪工作,至关重要;

9. 重申安理会有责任监测它规定的武器禁运的执行情况,并重申它打算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加强武器禁运监测机制,包括在联合国相关特派团指定专职人员或监测单位,以有效地监测武器禁运;

10. 确认那些没有有效的法律、条例和行政程序来有效管制其管辖地区内小武器和轻武器的生产以及这些武器的出口、进口、过境或转让的会员国需要指定这些法律、条例和程序,以便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生产和非法贩运,或防止将其交给未获准接收这些武器的人;

11. 敦促有能力的会员国、联合国相关实体以及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酌情与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联合国有关实体,包括与协助制裁委员会和维持和平行动的专家小组,进行合作,并与其分享关于贩运嫌疑人和贩运路线、可疑金融交易、小武器和轻武器中介活动或这些武器用于其他用途的信息,以及非法转让、 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其他相关信息;

12. 敦促尚未根据本国法律采取措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小武器和轻武器中介活动作出规定、包括要求中介人在开展中介活动前进行登记或取得书面批准的措施的会员国,采取这些措施;

13. 重申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应有明确制订的目标和定期审查有关措施的规定,以便在达到目标时根据安理会有关决议的规定解除禁运,确认安理会在审议部分或完全结束、暂停或调整武器禁运时,应视情考虑到受武器禁运限制的会员国是否有能力除其他外,保障实体安保,进行库存管理,对武器加标识,保存记录和进行追踪,建立国家进出口管制系统,加强边界安全和加强司法机构和执法能力,欢迎派人进行评估以评价受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限制的会员国在满足安理会有关结束或调整禁运的条件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就向这些会员国或它们所在区域提供联合国援助和其他技术援助一事提出方案和建议;

14. 指出,如果授权制裁委员会裁定武器禁运的豁免是否理由充足,则委员会宜获得以下信息:目前持有的武器,包括自愿向《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提供的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信息、政府对自卫和安保用途的武器和有关物资的需求、通过以前批准的豁免收到的武器和相关物资的数量、它们的储存情况以及通过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销毁的武器和相关物资的数量(如果进行了销毁),鼓励会员国、专家组和秘书长在接获相关制裁委员会的要求时提供所掌握的这类信息;

15. 鼓励各制裁委员会就执行武器禁运一事同会员国,特别是有关区域的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保持对话,包括请他们到委员会开会和委员会主席公开向有关会员国通报情况;

16. 鼓励会员国进一步了解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对妇女和儿童产生的影响,包括进一步收集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制定适当和有效的国家风险评估标准;

17. 促请会员国、联合国实体以及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考虑冲突和冲突后局势对妇女的安全、出行、经济活动和机会产生的具体影响,减少妇女积极参与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转让活动的可能性;

18. 敦促会员国、联合国机构以及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进一步采取措施,协助妇女全面大力参加所有决策、规划和实施工作,从各方面打击和消除各种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并为此鼓励增强妇女权能,包括酌情开展能力建设,以参加打击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有关工作的制定和执行,促请参与规划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以及司法和安全部门改革工作的各方,在妇女的参与下,在考虑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的同时,通过酌情与妇女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协商等途径,让她们充分参与这些方案;

19. 重申安理会决定,各国应消除向恐怖分子提供武器、包括小武器和轻武 器行为,并再次要求各国想方设法,加紧和加快交换武器贩运活动的信息,在国 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一级加强协调工作;

20. 确认防止向攻击平民的武装团体和犯罪组织非法转让和销售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在内的武器和弹药至关重要,着重指出这种转让可加剧冲突,或帮助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严重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

21. 敦促各国考虑尽快签署或加入《武器贸易条约》,鼓励有能力的国家和政府间、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协助进行能力建设,使缔约方有能力履行和落实《条约》义务;

22. 确认各国更好地执行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和授权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其他拥有安理会授权的实体协助培养各国和各区域的能力,特别是在转让管制系统、实体安保、库存管理、保留记录和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和相关物资进入非法市场等方面这样做,有助于缔约国更有效地执行《武器贸易条约》;

23. 指出执行《武器贸易条约》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小武器和轻武器转让的透明度,并有助于指导联合国开展打击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行为的活动;

24. 鼓励所有尚未加入和执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包括《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议定书》的会员国考虑加入和执行这些公约和议定书;

25. 强调,各国必须在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全面有效地执行《联合国从各方面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行动纲领》和《使各国能够及时可靠地识别和追查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国际文书》,尤其要注意执行它们关于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用于其他用途的措施,争取在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方面取得实际进展;

26. 请秘书长在提交安理会的国别情况报告和情况通报中,提供更全面和更详细的有关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对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影响的资料和建议,包括对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影响的具体资料;

27. 请秘书长在下一份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的报告中作为一个分项,列入关于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对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影响的资料和建议;

28. 再次请秘书长指示那些在安理会规定的武器禁运涉及的会员国或区域中开展行动的联合国相关机构,最大限度地协助相关制裁委员会、专家组和其他联合国相关实体执行武器禁运,监测禁运的遵守情况,请秘书长在下一份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报告中阐述和介绍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安理会授权的其他相关实体可以利用哪些最佳做法和安排来指导它们在实施武器禁运、监测禁运的遵守情况以及为东道国、制裁委员会专家组提供协助和专业知识方面,开展规定的工作;

29. 请秘书长在他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年度报告中并在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国别报告中,根据现有的有关任务规定,就非法转让、不利于稳 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对儿童产生的影响,提交信息和建议;

30. 鼓励第1267(1999)和第1989(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根据其现有任务规定,与联合国所有相关反恐机构密切合作,重点关注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所用武器易于获取和有人向其提供和贩运武器构成的威胁,请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在提交给第1267(1999)和第1989(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这类威胁的信息,并提出行动建议,以加强应对这些威胁的措施;

31. 鼓励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和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根据其现有任务规定,与联合国所有相关反恐机构密切合作,重点关注会员国处理恐怖分子所用武器易于获取构成的威胁,并关注打击向恐怖分子供应和贩运武器行为的能力和需求,请反恐执行局在现有的提交报告框架内向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报告这些能力的缺失,提出协助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会员国能力的具体计划,并就采取行动进一步应对这些威胁提出建议;

32. 请秘书长继续每两年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报告,包括说明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申明安理会打算及时审议该报告;

33.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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