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22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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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20(201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2015 年 4 月 28 日第744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聯合國憲章》規定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指出在最近發生的武裝衝突中,小武器和輕武器是最經常使用的武器,因此意義 重大,強調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過分積累和它們的破壞穩定作用可能危及平民,包括婦女、兒童、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弱勢群體, 回顧第 1196(1998)、第 1209(1998)、第 1467(2003)和第 2117(2013)號決議、 安理會主席 2012 年 4 月 25 日(S/PRST/2012/16)、2010 年 3 月 19 日(S/PRST/2010/6)、 2009 年 1 月 14 日(S/PRST/2009/1)、2007 年 6 月 29 日(S/PRST/2007/24)、2005 年 2 月 17 日 2005(S/PRST/2005/7)、2004 年 1 月 19 日(S/PRST/2004/1)、2002 年 10 月 31 日(S/PRST/2002/30)、2001 年 8 月 31 日(S/PRST/2001/21)和 1999 年 9 月 24 日(S/PRST/1999/28)的聲明,以及安理會的其他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包括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和兒童與武裝衝突的決議和主席聲明,

強調應充分考慮《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承認的單獨和集體自衛權利以及所有國家的正當安全需要,確認各國買賣、製造和保留小武器和輕武器是出於正當的安全、體育運動和商業考慮,

指出本決議重點關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問題,包括涉及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的問題,

嚴重關切世界許多地區的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繼續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重大傷亡,助長不穩定和不安全,繼續損害安全理事會履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首要責任的效力,

再次對武裝衝突中的絕大多數傷亡者仍然是平民表示遺憾,深為關切地回顧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助長衝突,在人權、人道主義、發展和社會經濟方面產生有害後果,特別是在武裝衝突中危及平民的安全,包括尤其加劇針對婦女和女孩的暴力,增加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嚴重關切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在武裝衝突中對兒童產生的不利影響,特別是武裝衝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兒童,重新徵召入伍、殺害和致殘、強姦和實施其他性暴力、綁架和違反國際法襲擊學校和醫院,

回顧 1949 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 1997 年《附加議定書》,並回顧關於在任何情況下都要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並確保它得到遵守的義務,

着重指出各國有責任防止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在武裝衝突中對平民產生巨大影響,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回顧各國負有按有關國際法的規定尊重本國領土內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人權並確保這些人權得到尊重的首要責任,

確認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濫用造成重大罪行,堅決反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嚴重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可以不受懲罰,為此強調各國要履行相關義務以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徹底調查和起訴有戰爭罪、滅絕種族、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人,因為這一責任符合國際法為它們規定的義務,

重申《2005 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相關規定,包括其中第138和139段關於保護民眾不受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 害人類罪侵害的責任的規定,

確認聯合國處理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問題的努力應是一個全面綜合性做法的一部分,這一做法考慮到並加強政治、安全、發展、人權和法治活動的協調統一,消除衝突的根源,加強社區的安全,減少武裝暴力,

確認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引發的不安全對剛擺脫衝突國家的預防衝突、衝突後建設和平和鞏固和平工作產生不利影響,並影響到它們的衝突後發展、包括教育、保健和經濟機遇,

肯定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非常有助於打擊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指出各專家組、按任務規定行事的維和特派團和其他聯合國相關實體需要相互交流關於可能違反武器禁運的信息,

確認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的目標最好與聯合國各實體、政府間組織、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相關會員國或區域開展的活動,包括與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改進實體安保和庫存管理方法和加強邊界安全的目標,保持一致,

重申,安理會規定實行武器禁運的會員國或區域中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擁有安理會授權的其他相關實體可以在安理會認為必要時,在以下領域為東道國政府提供適當專業知識和能力建設:收繳武器,實施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加強實體安保以及庫存管理,建立記錄和追查的能力,建立國家進出口管制系統,加強邊境安全,並加強司法機構和執法能力,

關切地回顧,國際恐怖主義、跨國有組織犯罪、販運毒品、洗錢、其他非法金融交易、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中介活動以及販運武器活動之間有密切聯繫,且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此類資源的非法貿易與武器的擴散和販運有關聯,是助長和加劇許多衝突的一個主要因素,

強調非法販運小武器和輕武器起幫助恐怖主義和非法武裝團體的作用,促使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增加,特別指出這種非法販運可傷害平民,包括傷害婦女和兒童,引發不穩定和棘手的長期治理問題,阻礙衝突的解決,

強調婦女根據第1325(2000)號決議全面有效地參加打擊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的工作最為重要, 感到關切的是,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繼續威脅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安全保障,妨礙他們有效執行維和任務,繼續威脅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妨礙他們有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感到關切的是,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繼續威脅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安全保障,妨礙他們有效執行維和任務,繼續威脅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妨礙他們有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認識到,按照全球和區域標準,包括採用根據聯合國安全保管方案制定的國際彈藥技術準則(IATG)等自願原則,以及按照關於武器和彈藥庫存管理的國際小武器管制標準(ISACS),切實保障庫存小武器、輕武器和彈藥的實體安保並對其進行管理,至關重要,因為這是一個防止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重要手段,

指出會員國,特別是發生衝突和衝突已結束的國家,在小武器和輕武器上加蓋標識和追查其下落,有助於發現違反有關武器禁運的行為,找出庫存管理的薄弱環節,

確認《武器貿易公約》於 2014 年 12 月 24 日生效,注意到許多國家簽署了該公約且締約國在增加,期待公約可對維護國際和平、安全與穩定做出重大貢獻,減少人類痛苦,促進合作,

重申《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支及 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議定書》等議定書、《從各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和《使各國能夠及時可靠地識別和追查非法小武器和 輕武器國際文書》發揮重要和核心作用,是打擊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的重要工具,

讚賞地注意到會員國以及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已作出努力,處理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問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並注意到民間社會發揮重大作用,支持這些努力,

歡迎秘書長2015年4月27日向安理會提交的題為「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報告(S/2015/289),

表示決心落實現有的、並採取進一步的實際步驟,防止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包括支持現有的其他努力和進程,

1. 歡迎會員國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努力處理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問題,鼓勵酌情建立或加強次區域和區域合作、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特別是跨境海關合作和信息共享網絡,以防止、打擊和根除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

2. 重申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助長衝突,嚴重影響對平民的保護,再次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義務,強調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平民傷亡,尊重和保護平民;

3. 再次強調安理會呼籲武裝衝突各方為此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關於尊重 和保護人道主義人員、設施和救濟物資的義務,採取措施消除非法轉讓、不利於 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對人道主義行為體的不良影響,並採取一 切必要步驟,讓救災物資、設備和人員安全、快速和不受阻礙地通行;

4. 表示打算繼續在審議或修訂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擁有安理會授權的其他實體的任務規定時,適當注意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問題,鼓勵秘書長酌情考慮儘快查明哪些聯合國實體有能力協助打擊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並考慮讓這些實體參加戰略評估和技術評估,提出聯合國在這方面參與的方案,包括協助東道國收繳武器,執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加強實體安保以及庫存管理,建立記錄和追查能力,建立國家進出口管制系統,加強邊境安全和加強司法機構和執法能力;

5. 強調,會員國、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擁有安理會適當授權的實體和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以在接獲各國政府要求時協助它們安全有效地對小武器和輕武器進行管理、儲存、保管、加標識、記錄和追查,收繳和/或銷毀多餘的、扣押的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彈藥,鼓勵那些能夠在接獲要求時協助開展這些工作的會員國和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這樣做,包括審查更好地追蹤和發現非法轉讓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技術以及便於轉讓這些技術的措施;

6. 鼓勵聯合國收集和交流會員國對在執行收繳武器方案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安全過程中收繳的武器進行安全儲存、加標識和銷毀的最佳做法;

7. 認識到,收繳武器方案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是否有效除其 他外,取決於不斷為前作戰人員提供機會,並取決於國家機構有無營造一個讓人 感到有安全保障的包容環境的能力;

8. 強調安全部門改革對於加強有關國家在境內維護治安和法治以及訓練有效和負責的專業安全人員的能力和對於協助各國制定適當程序來開展庫存管理、實體安保、加標識、記錄和追蹤工作,至關重要;

9. 重申安理會有責任監測它規定的武器禁運的執行情況,並重申它打算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加強武器禁運監測機制,包括在聯合國相關特派團指定專職人員或監測單位,以有效地監測武器禁運;

10. 確認那些沒有有效的法律、條例和行政程序來有效管制其管轄地區內小武器和輕武器的生產以及這些武器的出口、進口、過境或轉讓的會員國需要指定這些法律、條例和程序,以便防止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生產和非法販運,或防止將其交給未獲准接收這些武器的人;

11. 敦促有能力的會員國、聯合國相關實體以及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酌情與可能受影響的國家和聯合國有關實體,包括與協助制裁委員會和維持和平行動的專家小組,進行合作,並與其分享關於販運嫌疑人和販運路線、可疑金融交易、小武器和輕武器中介活動或這些武器用於其他用途的信息,以及非法轉讓、 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其他相關信息;

12. 敦促尚未根據本國法律採取措施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小武器和輕武器中介活動作出規定、包括要求中介人在開展中介活動前進行登記或取得書面批准的措施的會員國,採取這些措施;

13. 重申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應有明確制訂的目標和定期審查有關措施的規定,以便在達到目標時根據安理會有關決議的規定解除禁運,確認安理會在審議部分或完全結束、暫停或調整武器禁運時,應視情考慮到受武器禁運限制的會員國是否有能力除其他外,保障實體安保,進行庫存管理,對武器加標識,保存記錄和進行追蹤,建立國家進出口管制系統,加強邊界安全和加強司法機構和執法能力,歡迎派人進行評估以評價受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限制的會員國在滿足安理會有關結束或調整禁運的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並就向這些會員國或它們所在區域提供聯合國援助和其他技術援助一事提出方案和建議;

14. 指出,如果授權制裁委員會裁定武器禁運的豁免是否理由充足,則委員會宜獲得以下信息:目前持有的武器,包括自願向《聯合國常規武器登記冊》提供的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信息、政府對自衛和安保用途的武器和有關物資的需求、通過以前批准的豁免收到的武器和相關物資的數量、它們的儲存情況以及通過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銷毀的武器和相關物資的數量(如果進行了銷毀),鼓勵會員國、專家組和秘書長在接獲相關制裁委員會的要求時提供所掌握的這類信息;

15. 鼓勵各制裁委員會就執行武器禁運一事同會員國,特別是有關區域的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其他利益攸關方,保持對話,包括請他們到委員會開會和委員會主席公開向有關會員國通報情況;

16. 鼓勵會員國進一步了解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對婦女和兒童產生的影響,包括進一步收集按性別和年齡分列的數據,制定適當和有效的國家風險評估標準;

17. 促請會員國、聯合國實體以及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考慮衝突和衝突後局勢對婦女的安全、出行、經濟活動和機會產生的具體影響,減少婦女積極參與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活動的可能性;

18. 敦促會員國、聯合國機構以及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進一步採取措施,協助婦女全面大力參加所有決策、規劃和實施工作,從各方面打擊和消除各種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並為此鼓勵增強婦女權能,包括酌情開展能力建設,以參加打擊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有關工作的制定和執行,促請參與規劃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以及司法和安全部門改革工作的各方,在婦女的參與下,在考慮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婦女和兒童的特殊需要的同時,通過酌情與婦女組織等民間社會團體協商等途徑,讓她們充分參與這些方案;

19. 重申安理會決定,各國應消除向恐怖分子提供武器、包括小武器和輕武 器行為,並再次要求各國想方設法,加緊和加快交換武器販運活動的信息,在國 家、次區域、區域和國際一級加強協調工作;

20. 確認防止向攻擊平民的武裝團體和犯罪組織非法轉讓和銷售包括小武器和輕武器在內的武器和彈藥至關重要,着重指出這種轉讓可加劇衝突,或幫助實施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嚴重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

21. 敦促各國考慮儘快簽署或加入《武器貿易條約》,鼓勵有能力的國家和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協助進行能力建設,使締約方有能力履行和落實《條約》義務;

22. 確認各國更好地執行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和授權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其他擁有安理會授權的實體協助培養各國和各區域的能力,特別是在轉讓管制系統、實體安保、庫存管理、保留記錄和防止小武器和輕武器和相關物資進入非法市場等方面這樣做,有助於締約國更有效地執行《武器貿易條約》;

23. 指出執行《武器貿易條約》關於締約國提交報告的規定有助於加強小武器和輕武器轉讓的透明度,並有助於指導聯合國開展打擊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的活動;

24. 鼓勵所有尚未加入和執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議定書,包括《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議定書》的會員國考慮加入和執行這些公約和議定書;

25. 強調,各國必須在國家、區域和國際一級全面有效地執行《聯合國從各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和《使各國能夠及時可靠地識別和追查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國際文書》,尤其要注意執行它們關於防止小武器和輕武器用於其他用途的措施,爭取在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方面取得實際進展;

26. 請秘書長在提交安理會的國別情況報告和情況通報中,提供更全面和更詳細的有關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對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影響的資料和建議,包括對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婦女、兒童和其他弱勢群體的影響的具體資料;

27. 請秘書長在下一份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問題的報告中作為一個分項,列入關於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對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影響的資料和建議;

28. 再次請秘書長指示那些在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涉及的會員國或區域中開展行動的聯合國相關機構,最大限度地協助相關制裁委員會、專家組和其他聯合國相關實體執行武器禁運,監測禁運的遵守情況,請秘書長在下一份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報告中闡述和介紹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安理會授權的其他相關實體可以利用哪些最佳做法和安排來指導它們在實施武器禁運、監測禁運的遵守情況以及為東道國、制裁委員會專家組提供協助和專業知識方面,開展規定的工作;

29. 請秘書長在他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年度報告中並在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國別報告中,根據現有的有關任務規定,就非法轉讓、不利於穩 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對兒童產生的影響,提交信息和建議;

30. 鼓勵第1267(1999)和第1989(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根據其現有任務規定,與聯合國所有相關反恐機構密切合作,重點關注與基地組織有關聯的個人和實體所用武器易於獲取和有人向其提供和販運武器構成的威脅,請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在提交給第1267(1999)和第1989(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下一份報告中提供這類威脅的信息,並提出行動建議,以加強應對這些威脅的措施;

31. 鼓勵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和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根據其現有任務規定,與聯合國所有相關反恐機構密切合作,重點關注會員國處理恐怖分子所用武器易於獲取構成的威脅,並關注打擊向恐怖分子供應和販運武器行為的能力和需求,請反恐執行局在現有的提交報告框架內向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報告這些能力的缺失,提出協助提供技術援助以加強會員國能力的具體計劃,並就採取行動進一步應對這些威脅提出建議;

32. 請秘書長繼續每兩年向安理會提交一份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報告,包括說明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並申明安理會打算及時審議該報告;

3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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