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0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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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07(2018)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第1996(2011)、 2046(2012)、 2057(2012)、 2109(2013)、 2132(2013)、 2155(2014)、 2187(2014)、 2206(2015)、 2223(2015)、 2241(2015)、 2252(2015)、 2302(2016)、 2304(2016)、 2327(2016)和2392(2017)号决议,以及S/PRST/2014/16、 S/PRST/2014/26、 S/PRST/2015/9、 S/PRST/2016/1、 S/PRST/2016/3、 S/PRST/2017/4和S/PRST/2017/25号主席声明,
重申对南苏丹共和国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回顾互不干涉、睦邻和区域合作原则的重要性,
重申日益严重忧虑和关切南苏丹自2013年12月以来因该国政治和军事领导人而出现的政治、安全、经济和人道主义危机和随后发生的暴力,强调南苏丹局势没有任何军事解决办法,
对南苏丹各地不断扩大的暴力深表震惊,强烈谴责涉及苏丹人民解放军(苏人解)、苏丹人民解放军反对派(苏人解反对派)、苏人解反对派(塔班)以及各武装团体的武装冲突和暴力,还最强烈地谴责违反2017年12月21日《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协定》持续交火,欢迎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机制(监测机制)迅速评估这些违反协定的行为,鼓励政府间发展组织(伊加特)迅速与安全理事会分享有关报告,
对各方无视安理会2017年3月23日和2017年12月14日主席声明,特别是无视关于遵守永久停火和准许将人道主义援助不受阻碍地送达所有需要帮助的人的规定深感遗憾,回顾南苏丹民族团结过渡政府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发表的2016年9月4日联合公报,对南苏丹政府没有执行该公报感到遗憾,
欢迎伊加特、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非洲联盟(非盟)、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非盟和安会)和联合国承诺并努力继续与南苏丹领导人互动协作以解决当前危机,鼓励它们继续积极主动地参与,
表示注意到2015年《关于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的协议》(《协议》)、伊加特主导的重振协议高级别论坛和《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协定》,促请南苏丹各方展现和平解决冲突的政治意愿,强调指出伊加特重振协议高级别论坛既是独特的机会之窗,也是各方实现南苏丹可持续和平与稳定的最后机会,注意到应当修订《协议》执行时间表的时间安排,以反映创造过渡后选举有利环境的需要,
表示注意到2017年6月12日伊加特第三十一届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特别会议的公报、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17年9月20日部长级会议、伊加特部长理事会关于南苏丹局势的第60次特别会议、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18年2月8日关于解决南苏丹冲突协议振兴进程情况的会议、2018年1月12日非洲联盟主席和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南苏丹局势的联合声明,以及2018年1月27日非盟、伊加特和联合国南苏丹共和国问题协商会议的联合声明,还表示注意到非盟、伊加特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要求必须追究各方违反《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协定》的责任,
回顾其2017年12月14日主席声明,其中表示必须让那些损害重振协议高级别论坛进程的人付出代价和承担后果,为此还回顾可对那些负责、共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威胁南苏丹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动或政策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参与袭击联合国特派团、国际安全存在、或其他维和行动或人道主义人员的个人进行指认,对其实行第2206(2015)、 2271(2016)、 2280(2016)、 2290(2016)和2353(2017)号决议所规定的定向制裁,回顾安理会有意实行定向制裁,
赞扬联合国南苏丹共和国特派团(南苏丹特派团)的工作,强调指出必须在保护平民场所内外,切实与地方社区以及人道主义行为体保持接触和联系,包括定期交流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包括计划中的行动和能力、安全威胁和相关信息,以使南苏丹特派团完成保护平民的任务,
认识到不携带武器的保护平民工作往往可对建立保护环境,特别是阻止针对平民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起补充作用,鼓励南苏丹特派团在可能时适当探讨如何利用保护平民手段,提高保护平民的能力,
认识到该国许多地区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和严重的粮食无保障状况,在这方面,注意到南苏丹特派团必须通过与人道主义行为体、流离失所群体和主管当局协调,推动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安全、自愿和有尊严地回返创造条件,以使他们可以恢复生计,包括耕种农田,生产粮食,
强烈谴责民族团结过渡政府和反对派团体继续阻挠南苏丹特派团,包括民族团结过渡政府严重限制行动自由、攻击南苏丹特派团人员和限制特派团行动,秘书长报告的其中许多行为都违反了《部队地位协定》,
要求各方特别是民族团结过渡政府和苏人解反对派,消除一切阻挠南苏丹特派团的行为,特别包括阻挠特派团执行人权监测和调查任务的行为,
回顾安理会强烈谴责一切袭击平民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族裔暴力、仇恨言论和煽动暴力的行为,还表示深为关切,正如防止灭绝种族罪行问题特别顾问阿达马·迪昂所指出的那样,起初属于政治冲突的事件可能进而转化为一场彻头彻尾的族裔战争,
强烈谴责一切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武装团体和国家安全部队等各方实施的法外处决、族裔暴力、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招募和使用儿童、强迫失踪、任意逮捕和拘留、实施暴力以便在平民中造成恐慌、以民间社会成员作为攻击目标以及袭击学校、宗教场所、医院、医疗设施和运输工具、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行为,以及煽动实施这些侵权违法行为,还谴责骚扰民间社会、人道主义人员和记者、以他们为攻击目标并进行检查的行为,强调必须追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负责者的责任,并强调南苏丹民族团结过渡政府负有保护民众不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危害的首要责任,
表示注意到南苏丹特派团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南苏丹表达自由问题的报告,谴责利用媒体传播仇恨言论和散布消息煽动对特定族裔实施暴力,这种做法可能产生恶劣影响,助长大规模暴力和加剧冲突,促请南苏丹政府立即谴责和打击日益增多的仇恨言论和族裔暴力,通过正义和问责进程等途径,促使南苏丹人民实现和解,
表示严重关切负责武装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调查结论,即冲突各方作为战术手段普遍和有系统地对南苏丹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实施性暴力,
强调指出迫切需要结束南苏丹境内的有罪不罚现象,追究所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人的责任并将之绳之以法,还强调指出,问责、和解和愈合创伤对于结束有罪不罚现象和确保可持续和平十分重要,为此与非盟和安会一起对南苏丹混合法庭迟迟未能成立表示关切,
表示感兴趣地注意到南苏丹特派团和秘书长发布的关于南苏丹人权状况的报告,以及非洲联盟南苏丹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和个别意见,表示严重关切,根据一些报告、包括2015年10月27日发布的非洲联盟调查委员会关于南苏丹问题的报告,有合理理由认为有人犯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南苏丹人权委员会2018年2月23日发布的报告也指出,有人可能犯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强调安理会希望这些报告和其他可信的报告都能得到南苏丹过渡期正义与和解机制、包括《协议》设立的机制的适当考虑,强调指出必须收集和保留证据,最终供南苏丹混合法庭使用,鼓励为此做出努力,
表示严重迫切关注400多万人流离失所,人道主义危机不断恶化,包括按照2018年1月粮食安全阶段综合分类报告的估计有530万人面临严重粮食不安全,比2017年1月增加40%,还有700万人需要生存援助,关注全国一半儿童无学可上,强调指出冲突各方都对南苏丹人民遭受的巨大痛苦,包括毁坏或破坏谋生手段和生产资料负有责任,赞扬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伙伴和捐助方努力为民众提供协调一致的紧急支助,并促请国际社会继续努力满足南苏丹人民的人道主义需求,
谴责各方阻挠平民通行并阻挠人道主义行为体前往救助需要援助的平民,表示关切特别立法、新征税项和许可证日趋增多,妨碍在全国各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回顾冲突各方需要根据国际法有关条款和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独立原则,允许并协助救济人员、设备和用品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碍地通行,及时向所有需要援助者、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谴责一切针对人道主义人员和设施的袭击,包括2016年7月11日对特伦大院的袭击以及对医务人员和医院的袭击,自2013年12月以来,这类袭击已导致至少98人死亡,震惊地注意到骚扰和恐吓人道主义人员现象日趋增多,并回顾对人道主义人员和平民生存必需物体的袭击可能构成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表示深切赞赏南苏丹特派团维和人员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行动,在严峻环境下执行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包括保护受到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包括外国人,并稳定南苏丹特派团营地内外的安全局势,强调指出,秘书长不应接受任何对有效执行任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国内限制条件,并重点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挥和控制、拒绝服从命令、未能对袭击平民行为作出反应、装备不足和财政拮据等因素可能对共同负责有效执行任务造成不利影响,
欢迎秘书长严格实行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注意到南苏丹特派团和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已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性剥削和性虐待,但仍表示严重关切最近关于南苏丹境内维和人员据报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指控,强调指出部队派遣国迫切需要、适当时南苏丹特派团也需要以可信和透明方式迅速调查这些指控,还要追究这类犯罪或不当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还强调指出需要根据第2272(2016)号决议防止这类剥削和虐待,并改进处理这些指控的方式,
认识到南苏丹特派团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面临资源和能力方面的巨大挑战,表示赞赏南苏丹特派团不断努力,确保在其营地内寻求保护的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安全,同时认识到必须按照《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为境内流离失所者找到可持续的解决办法,在这方面,着重指出需要通过预防性部署和巡逻等办法,将特派团的存在扩大到流离失所、回返和就地安置地区,
强调只有通过坚定承诺增强妇女权能、妇女参与和人权、统一领导、信息和行动一致和提供支持,使妇女更多地参与各级决策,以及通过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地参加和投身政治与和平进程的所有领域和层面,才能消除长期阻碍全面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其后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包括第2242(2015)号决议的障碍,
表示严重关切对石油设施、石油公司及其雇员的威胁,敦促各方确保经济基础设施的安全,谴责对石油设施、石油公司及其雇员的袭击以及这些设施周围的任何交战行为,敦促各方确保经济基础设施的安全,
回顾其第2117(2013)号决议,表示严重关切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的累积和不当使用对南苏丹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强烈谴责政府和反对派部队及其他团体对联合国和伊加特的人员和设施发动的袭击,包括2012年12月苏人解击落一架联合国直升机、2013年4月对联合国车队的袭击、2013年12月对南苏丹特派团阿科博营地的袭击、2014年8月身份不明的武装团体击落一架联合国直升机、2014年8月逮捕和拘留伊加特监测和核查小组成员、2015年10月反对派部队在上尼罗州拘留和扣押南苏丹特派团人员和装备、2016年2月对马拉卡勒保护平民地点的袭击、2016年7月对朱巴保护平民地点的袭击、对特伦大院的袭击、拘留和绑架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对南苏丹特派团博尔、本提乌、马拉卡勒和梅卢特营地的多次袭击,以及据称苏人解部队在上尼罗州造成人员失踪以及3名联合国所属南苏丹工作人员和1名南苏丹承包商死亡,促请南苏丹政府迅速全面完成对这些袭击的调查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按照第2304(2016)号决议第16和18段和第2327(2016)号决议第31和32段的要求提交的报告及其中所载建议,
认定南苏丹局势继续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要求各方立即在南苏丹全境停止战斗,还要求南苏丹领导人执行《协议》宣布的永久停火、他们分别于2016年7月11日和2017年5月22日呼吁实行的停火以及2017年12月21日签署的《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准入协议》,确保其后颁布的、指示指挥官管束部队并保护平民及其财产的法令和命令得到充分执行;
2. 要求南苏丹民族团结过渡政府履行南苏丹政府和联合国签署的《部队地位协定》规定的义务,立即停止阻挠南苏丹特派团执行任务,还要求民族团结过渡政府立即停止阻挠国际和本国人道主义行为体援助平民,为停火和过渡期安全安排监测机制的行动自由提供便利,促请民族团结过渡政府采取行动,阻止任何妨碍南苏丹特派团或国际和本国人道主义行为体的敌对行动或其他行动,追究这些行动责任人的责任;
3. 表示打算按照第2206(2015)、 2290(2016)和2353(2017)号决议获得通过所展现的意图,考虑对危害南苏丹和平、稳定和安全的行为人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强调指出联合国的保护地点不可侵犯,尤其特别指出那些负责或共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袭击南苏丹特派团人员、房地和任何人道主义人员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可能符合指认标准,在这方面,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18年2月20日关于延长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任务期限的特别报告(S/2018/143),其中表示给予南苏丹持续不断的武器弹药再补给直接影响到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和南苏丹特派团执行任务的能力,表示注意到非盟和安会2018年2月8日的公报表示应使《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准入协议》各签署方无法继续战斗,还表示打算考虑采取适当包括武器禁运在内的一切适当措施,使各方无力继续交战,并防止出现违反《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准入协议》的情况;
4. 赞扬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主席费斯图斯·莫哈埃2017年10月18日关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协议》执行情况的报告,谴责《协议》关键条款特别是永久停火相关条款的执行工作没有取得进展,特别指出,如果没有停火和充分包容的和平进程,《协议》的其他特定条款包括制宪和过渡后选举条款就无法得到执行,注意到青年、妇女、不同族群、宗教团体、民间社会都要充分有效参与和平进程,促请各方确保妇女代表充分有效地参与所有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的努力,并发挥领导作用;
5. 决定将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至2019年3月15日;
6. 决定维持南苏丹特派团部队总人数,兵力上限为17000人,包括一个区域保护部队,部队人数由秘书长确定,但不得超过4000人,还决定将警力上限维持在2101名警察,包括单派警察、建制警察部队和78名惩戒干事,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加快部队和资产组建,还表示感兴趣地注意到秘书长打算开展军事和警察能力研究,并表示准备考虑在此基础上对南苏丹特派团包括其区域保护部队作出必要调整;
7. 决定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如下,并授权南苏丹特派团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开展以下工作:
- (a) 保护平民:
- ㈠ 在其能力范围内保护部署区内受到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无论这种暴力来自何方,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包括特派团的儿童保护顾问和妇女保护顾问继续开展工作;
- ㈡ 制止针对平民、包括外国国民的暴力,在冲突易发地区,并酌情在学校、宗教场所、医院和石油设施,特别是在南苏丹共和国政府无法或未提供保护时,预先进行部署,积极开展巡逻,巡逻时尤其注意境内流离失所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场所和难民营中的人、人道主义人员和人权捍卫者,发现针对平民的威胁和袭击,包括定期同平民保持沟通并与人道主义、人权和发展组织密切合作;
- ㈢ 制定一项全特派团预警战略,包括采用协调一致的方法来开展情报收集、监测、核查、预警和传播工作和建立应对机制,包括应对针对平民的威胁和袭击,可能还包括侵犯践踏人权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机制,以及为联合国人员和设施可能进一步遭受袭击做好准备;
- ㈣ 维护南苏丹特派团平民保护场所和场所内的公共安全和安保;
- ㈤ 按照秘书长2016年11月10日的特别报告(S/2016/951)第41段着重提出的要求,在其能力范围内阻止和预防部署地区内发生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㈥ 开展斡旋、建立信任和提供协助以支持特派团的保护战略,特别是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方面,包括[特别通过调解]协助预防、缓解和解决族群间冲突,以便在地方和国家一级促进持久和解,将其作为防止暴力和长期开展国家政权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
- ㈦ 协助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最终安全、自愿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创造安全环境,包括监督和确保尊重人权,为此在符合和严格遵守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下,与警察部门、安保和政府机构以及民间社会行为体协调开展相关重点保护活动,如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宣传活动,以及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提供国际人道主义法、调查起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及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方面的技术援助或咨询,从而加强对平民的保护;
- (b) 为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创造有利条件:
- ㈠ 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密切协调,协助为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创造有利的安全条件,让救济人员快速和安全无阻地接触南苏丹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及时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尤其是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回顾需要遵守国际法的相关条款和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独立原则;
- ㈡ 酌情确保联合国人员和联合国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确保开展法定任务所需设施和装备的安全;
- (c) 监测和调查人权情况:
- ㈠ 监测、调查、核实并立即、公开和定期报告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可能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行为;
- ㈡ 通过加快落实有关监测、分析和报告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安排和加强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监测和报告机制,监测、调查、核实和具体公开地报告侵害和虐待儿童和妇女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中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㈢ 与联合国防止灭绝种族特别顾问合作,监测、调查和报告发表仇恨言论和煽动暴力事件;
- ㈣ 酌情与监测、调查和报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包括可能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行为的国际、区域和国家机制进行协调,与它们共享有关信息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 (d) 支持执行《协议》和和平进程:
- 在其能力范围内开展以下工作,协助执行《协议》与和平进程:
- ㈠ 通过斡旋支持和平进程,特别是重振协议高级别论坛;
- ㈡ 参与并支持监测机制执行停火监测与核查任务,包括协助和支持监测机制监测和报告违反行为,全面有效地查明违反行为的责任人;
- ㈢ 积极参与并支持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的工作;
8. 强调指出只有各方作出充分承诺,才有可能实施和平进程,敦促各方真诚参与和平进程,以便为南苏丹的和平与稳定达成必要的妥协,提醒各方注意南苏丹特派团只应承担第7(d)段所述与和平进程有关的任务;指出安理会打算根据重振协议高级别论坛可能得出的结论,不断积极审查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和构成,
9. 为了与民族团结过渡政府合作加强南苏丹人民的安全和安保,为了创造有利于执行《协议》的环境,决定南苏丹特派团继续包括一支区域保护部队,回顾第2304(2016)号决议规定区域保护部队有责任为朱巴市内和周围地区、必要时也为南苏丹其他地区提供安全环境,授权区域保护部队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必要时采取强有力行动和积极进行巡逻,来完成区域保护部队的任务,以便:
㈠ 协助为安全和自由地出入朱巴和周围地区创造条件,包括保护进出朱巴城的途径以及城内的主要交通和运输线;
㈡ 保护机场,确保机场继续运作,保护秘书长特别代表提出的朱巴人民生计不可缺少的朱巴地区关键设施;
㈢ 迅速有效地与被确认准备袭击或参与袭击联合国平民保护地点、其他联合国房地、联合国人员、国际和本国人道主义行为体或平民的行任何为体接战;
10. 申明南苏丹特派团不受限制地使用其所有基地包括但不限于通平基地执行任务的至关重要性,在这方面,促请南苏丹政府履行义务,按照《部队地位协定》保障南苏丹特派团不受限制地进入联合国房地;
11. 回顾第2086(2013)号决议,重申S/PRST/2015/22号主席声明规定的维和基本原则,包括当事方同意、中立、除自卫和维护授权任务外不使用武力,确认每个维和特派团的任务规定都是针对有关国家的需要和情况制订的,安全理事会期望它规定的授权任务得到充分执行;
12. 强调在决定如何使用特派团的现有能力和资源时,必须以保护平民为优先,强调指出上文第7和9段规定的南苏丹特派团任务包括有权动用一切必要手段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和设备以制止暴力行为,特别是开展预防性部署和积极巡逻,包括与平民定期开展互动,保护平民不受任何来源的威胁,为国际和本国行为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创造有利条件,协助执行《协议》与和平进程,强调指出此类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南苏丹特派团能力范围内守卫部署区内的保护平民地点,在这些地点周围划定任何部队都不能用于敌对目的的区域,包括将无武器区延伸至适当的南苏丹特派团保护平民地点,消除对这些地点的威胁,搜查试图进入这些地点的个人以及扣押地点内或试图进入地点内的人持有的武器,将武装分子从保护平民地点清除出去并禁止他们进入这些地点,在这方面,欢迎秘书长打算按照S/2018/143第52段所表达的意图开展军事和警察能力研究,指出应审查目前向保护平民地点提供安保的模式;
13. 要求并鼓励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综合性南苏丹特派团开展行动,协调联合国系统在南苏丹共和国的所有活动,并开展斡旋,领导南苏丹境内的联合国系统协助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非盟、伊加特和其他行为体以及有关各方执行《协议》,促进和平与和解,在这方面,特别指出监测机制的关键作用和南苏丹特派团支持该机制执行任务的重要性,为此重申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和其他行为体协调,为推进各方政治对话、促进实现持久停止敌对行动以及领导各方开展包容性和平进程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14. 请南苏丹特派团在整个任务期内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重申所有获得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特派团都必须有适当的性别平等专门知识和培训,还鼓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措施,在特派团的军事、警察和文职部分部署更多的妇女;
15. 请南苏丹特派团继续在易发冲突、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高度集中的地区加强特派团的存在并积极开展巡逻,包括遵循其预警战略,在所有地区和人口流动的主要路线上增派人员并积极开展巡逻,包括通过预防性部署和巡逻等方式,将特派团的存在扩大到流离失所、回返、重新安置和就地安置地区,以便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最终安全自愿回返创造安全环境,并定期审查南苏丹特派团在各地的部署情况,确保部队处于履行任务的最佳位置;
16. 确认所有利益攸关方都有责任权衡若干关键因素,包括明确制定的合乎实际和可以实现的任务规定、政治意愿、领导力、各级绩效和问责制度、适足资源、政策、规划和行动准则以及培训等情况,有效执行南苏丹特派团的任务,还确认维持和平行动的计量和监测应以按照清晰和妥善制定的基准确定的全面客观方法为基础,在这方面,欢迎规范联合国维和绩效文化,落实行动准备保障政策,对军警和文职人员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利用维和能力和战备系统,确保业绩数据为维和人员部署决定提供依据,促请秘书长在这方面继续作出努力;
17. 回顾其S/PRST/2015/22号主席声明和第2272(2016)号决议,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南苏丹特派团充分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确保对特派团所有人员进行审查以确定他们在为联合国服务时是否曾有性行为不端记录,通过提交报告随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南苏丹特派团在这方面的进展,并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行动,包括进行部署前提高认识培训,促进在涉及本国人员的不端行为案件中充分追究责任;
18. 请南苏丹特派团确保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的任何支助都是严格按照《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提供的;
19. 请南苏丹特派团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协助第2206(2015)号决议第16段设立的委员会和同一决议设立的专家小组;又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同专家小组合作,还敦促所有有关会员国确保专家小组成员的人身安全和不受阻碍的通行便利,尤其是接触人员、查阅文件和进入有关地点,以便专家小组执行其任务;
20. 最强烈地谴责对南苏丹特派团人员和联合国设施以及伊加特人员和设施的袭击和威胁,强调指出这些袭击可能违反《部队地位协定》并(或)构成战争罪,要求各方尊重联合国房地的不可侵犯性,立即停止并不对聚集在联合国设施的人施加暴力,重申民族团结过渡政府必须遵守《部队地位协定》的条款,还要求立即安全释放被拘留和绑架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
21. 谴责2016年2月在马拉卡勒发生的冲突和2016年7月在朱巴发生的交战,敦促联合国不断吸取经验教训,在整个南苏丹特派团进行改革,提高它执行任务、特别是执行保护平民任务的能力,改进南苏丹特派团的指挥系统,提高南苏丹特派团的行动效力,加强人员安全和保障,提高南苏丹特派团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
22. 再次要求南苏丹特派团继续酌情采取措施,确保它在南苏丹的空中行动安全,并向安理会报告有关情况;
23. 最强烈地谴责袭击和抢劫食物和药品等人道主义援助物资,以及袭击房地包括医院、医疗设施和仓库的行为,要求各方根据国际法相关条款和联合国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指导原则,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独立原则,让救济人员、设备和用品能够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碍地通行,及时把人道主义援助送到南苏丹各地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手中,特别是送到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手中,强调指出有义务尊重和保护所有专门履行医务职责的医务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及其交通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备,又强调指出境内流离失所者或难民的回返或其他持久解决办法必须在保障尊严和安全的情况下,自愿知情地进行,注意到平民行动自由及其寻求庇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
24. 还要求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追究违法施暴者的责任,以终止目前的有罪不罚现象循环往复的局面;
25. 谴责冲突各方违反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以及侵犯践踏国际人权行为,特别是侵害儿童行为,强烈敦促各方按照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2015年5月8日通过的关于南苏丹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结论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行动,包括立即释放其部队中的所有儿童,欢迎一些团体最近释放了儿童,促请所有武装团体迅速释放其部队中的其他儿童,强烈敦促南苏丹政府立即全面执行2014年6月24日与联合国签署的停止和防止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其及他侵害行为的行动计划,还强烈敦促苏人解反对派立即全面执行2016年1月7日与联合国签署的停止和防止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杀害和残害儿童行动计划,着重指出南苏丹政府必须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重返社会和重新安置及时提供适当援助,同时确保女童和残疾儿童的具体需要得到满足,包括提供保健、心理辅导和教育课程,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推动可持续和平与安全,促请国际社会协助开展这些工作;
26. 强烈敦促苏人解、苏人解反对派和其他武装团体防止再次发生性暴力,敦促民族团结过渡政府和苏人解反对派履行它们作出的防止冲突中性暴力的联合和单方承诺及行动计划,把重点放在预防、问责以及加强对受害者的援助上,强烈敦促苏人解领导层明确下令防止冲突中性暴力行为,要求民族团结过渡政府表明已采取具体步骤追究部队中性暴力犯罪行为人的责任;
27. 特别指出真相调查与和解对于南苏丹实现和平至关重要,为此强调《协议》规定设立的真相、和解和消除创伤委员会是南苏丹建设和平进程的一个重要部分,目的是率先努力实现民族和谐,促进和平、民族和解和愈合创伤;
28. 表示注意到非洲联盟为按照《协议》第五章的规定设立南苏丹混合法庭采取的步骤以及联合国迄今为止开展的工作,欢迎非洲联盟正式邀请联合国为设立南苏丹混合法庭提供技术援助,请秘书长在设立南苏丹混合法庭方面继续为非洲联盟委员会和民族团结过渡政府提供技术援助,并继续为执行《协议》第五章的其他内容包括设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创伤委员会提供技术援助;
29. 表示注意到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18年2月8日的公报,在这方面,促请南苏丹政府毫不拖延地与非洲联盟签署设立南苏丹混合法庭的谅解备忘录,还促请国际社会为设立南苏丹混合法庭提供支持;
30. 又促请南苏丹政府迅速以透明方式进一步采取行动,按照其国际义务完成目前对侵犯和践踏人权的指控进行的调查,鼓励它公布这些调查的报告;
31. 还促请南苏丹政府在顾及《协议》第五章第3. 2. 2段的同时,追究所有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责任,确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平等获得法律保护和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在此过程中平等尊重妇女和儿童的权利,注意到执行统筹过渡司法措施,包括问责、查明真相和进行赔偿,是愈合创伤和实现和解的关键;
报告
32. 请秘书长继续每月报告违反《部队地位协定》和阻挠南苏丹特派团的行为;
33. 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90天内、以后每隔90天在同一份综合书面报告中向安理会报告南苏丹特派团任务执行情况,以及阻挠南苏丹特派团执行任务的情况,特别指出,应在此种报告中说明:
- 《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的执行进展情况,
- 详细具体报告南苏丹特派团如何致力于履行保护平民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部队及时响应和履行任务情况以及在新地区开展巡逻和预防性部署情况,
- 执行任务过程中顾及跨领域性别平等问题的情况,
- 妇女参与和平进程的情况,
- 为加强联合国人员的安全保障所采取的步骤,
- 为应对第16段所述审查所反映的绩效关切已经采取的步骤;
- 加强关于南苏丹境内人权问题的报告;
- 建议采取哪些步骤按实地情况调整南苏丹特派团;
34. 请秘书长通过每90天提交的定期报告,报告按上文第28段提供技术援助的情况,邀请非洲联盟与秘书长分享设立南苏丹混合法庭的进展情况,供秘书长编写报告时参考,表示安全理事会打算在收到秘书长的报告后,根据国际标准评估为设立混合法庭已开展的工作;
3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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