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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6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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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2019) 联合国安理会第2466(2019)号决议
S/RES/2466(2019)
2019年4月12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67(2019)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19年决议

第8510次会议以1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多米尼加共和国、俄罗斯联邦)通过

联合国 S/RES/2466 (2019)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2 April 2019

第2466(2019)号决议

2019年4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8510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海地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2410(2018)2350(2017)2313(2016)2243(2015)2180(2014)2119(2013)2070(2012)2012(2011)1944(2010)1927(2010)1908(2010)1892(2009)1840(2008)1780(2007)1743(2007)1702(2006)1658(2006)1608(2005)1601(2005)1576(2004)1529(2004)1542(2004)号决议,

重申对海地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坚定承诺,

注意到联合国海地司法支助特派团(联海司法支助团)在协助海地政府各部门加强法治机构方面发挥的作用,包括协助发展海地国家警察(国家警察),使其能够改善海地的安全环境,以及开展人权监测、报告和分析,

回顾安理会第2410(2018)号决议,其中欢迎联海司法支助团设有基准的两年期撤出战略,该战略提出了在2019年10月过渡到一个非维和性质的驻海地联合国存在,

欢迎秘书长2019年3月1日的报告(S/2019/198)及其关于从2019年10月16日起由一个特别政治任务接替联海司法支助团的建议,注意到该报告指出,预计联合国在海地的维持和平存在将如期结束,这是对海地迄今所取得成就的承认,

知悉报告中关于海地国家警察的能力、领导力和预防犯罪行动有所加强的结论,强调海地政府以及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和区域伙伴有效支持2017-2021年海地国家警察战略发展计划的重要性,

承认海地仍面临重大挑战,申明海地在重建及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方面继续取得进展对于实现持久稳定至关重要,指出有必要提供有效和协调的国际发展援助,并增强海地在这方面的机构能力,

回顾安理会第1645(2005)2282(2016)号决议,重申海地政府在执行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战略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强调国家自主和包容的重要性以及民间社会在推动国家建设和平进程和目标方面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在这方面还强调建设和平委员会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支持海地政府和联海司法支助团共同努力应对帮派暴力及其对社区的影响,促进持久安全与稳定,

重申支持联海司法支助团酌情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其他国际行为体合作,继续协助政府根据第2388(2017)号决议有效应对人口贩运问题,并根据国际法打击海地的其他形式有组织犯罪,即毒品和武器贩运活动,

回顾大会关于联合国“应对海地霍乱问题的新做法”的A/RES/71/161号决议,注意到在减少疑似霍乱病例方面继续取得进展,重申海地政府、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支持下继续努力在海地消除霍乱的重要性,

回顾2378(2017)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对照妥善订立的明确基准,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数据,包括维和业绩数据来改进对特派团行动的分析评价,还回顾第2436(2018)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根据客观的业绩数据作出关于表彰和奖励杰出表现的决定以及关于部署、补救、培训、暂停资金偿付和遣返军警人员或解雇文职人员的决定,

表示关切帮派暴力最近有所增加,着重指出必须全面处理这类暴力行为及其根源,包括加强法治、政治和社会经济措施、减少暴力方案以及武器弹药管理,

认识到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包括尊重公正审判权、促进司法救助、开展社区参与、打击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打击犯罪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促进增强妇女权能和政治参与、确保问责和尊重人权包括妇女和儿童的人权,对于海地政府促进海地的法治、民主体制建设和安全至关重要,还认识到酌情采取建立信任措施、提供协助、开展调解和社区参与可有助于提高联海司法支助团执行授权任务的效力,

铭记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将联海司法支助团的任务期限最后一次延长六个月,至2019年10月15日;

2. 秘书长着手进行必要的规划,按照秘书长最近一次报告第71至82段的建议并从2019年10月16日起建立联合国系统在海地的适当综合存在,包括特别政治任务,配置以相关能力和专长,以期在联海司法支助团撤出后协调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的活动,与捐助界合作,并继续支持海地政府在巩固和平和长期发展方面作出努力;还请秘书长酌情筹备并开始在2019年10月15日之前逐步分阶段撤出联海司法支助团人员,以确保顺利过渡;

3.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拟设的特别政治任务的业务细节,包括其具体目标和关于拟议部署、人员配置和结构的信息,供安全理事会审议并随后授权;还请秘书长按照既定的联合国政策、指示和最佳做法启动过渡规划和管理;

4. 鼓励联海司法支助团与联合国海地国家工作队密切合作,确保从联合国维持和平存在顺利过渡;

5. 秘书长自2019年4月12日起每隔90天向安理会提交报告,说明本决议执行情况,包括任何未能执行任务的情况及就此采取的措施;

6. 鼓励海地政府和联海司法支助团继续合作,努力实现两年期撤出战略基准中所述目标,特别指出海地政府迫切需要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海地国家警察和司法机构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海地稳定的一个基本要素,并促请联海司法支助团按照其在这方面的任务规定提供监测和支助;

7. 秘书长特别代表继续在政治上发挥斡旋和倡导作用以确保任务得到充分执行,包括与政府密切协调制定政治战略,以期应对各种政治挑战,逐步实现法治并为取得系统进展创造势头;

8. 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海司法支助团与海地政府密切协调,并促请海地政府继续便利联海司法支助团履行任务和发挥职能;

9. 授权联海司法支助团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任务,支持和加强海地国家警察;

10. 还授权联海司法支助团在其能力范围内,视需要保护部署区内面临迫在眉睫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

11. 秘书长确保联海司法支助团继续有能力,包括有适当的航空资产和医疗手段,迅速将安全部队部署到海地全境以支持国家警察;

12. 重申联海司法支助团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始终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主流化这个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并协助海地政府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地参加和参与各级工作并享有充分有效的代表权,还重申必须加强性别平等专门知识和能力,以便以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执行支助团的任务;

13. 欢迎秘书长采取举措制定联合国维持和平业绩文化标准,重申支持制定全面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其中确定明确的业绩标准,据以评价为维持和平行动工作和提供支助的所有联合国文职和军警人员的业绩,以此推动任务得以有效和全面执行,该框架还将包含以清晰和明确界定的基准为基础的全面和客观方法,以确保对业绩不佳进行问责,对出色业绩给予激励或嘉奖,促请秘书长如第2436(2018)号决议所述将此框架适用于联海司法支助团;

14. 回顾安理会第2272(2016)号决议及联合国所有其他相关决议,请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联海司法支助团所有人员全面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继续随时向安理会通报情况,敦促警察派遣国加倍努力防止不当行为,确保以可信和透明方式对涉及本国人员的此类行为进行适当调查,确保追究负责者的责任;

1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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