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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52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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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2020) 联合国安理会第2529(2020)号决议
S/RES/2529(2020)
2020年6月25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530(2020)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20年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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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529 (2020)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5 June 2020

第2529(202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20年6月25日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决心打击所有严重国际罪行责任人逍遥法外的情况,重申必须把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所起诉的人绳之以法,在此方面回顾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号决议所设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余留机制)的任务规定,

回顾1966(2010)号决议附件一所载《余留机制规约》中分别关于监督判决执行情况以及免刑或减刑的第25和26条,

考虑到余留机制规约》第14条第4款,

回顾安理会在2018年6月27日通过的第2422(2018)号决议中决定任命余留机制检察官,任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且决定余留机制检察官可获任期两年的任命或再次任命,尽管《余留机制规约》第14条第4款有这方面的规定,

审议了秘书长对塞尔日•布拉默茨先生为余留机制检察官的提名(S/2020/580),

回顾各国务须与余留机制合作,以期逮捕和移交被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的其余在逃罪犯,在此方面又回顾大会在所述运作期间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的第74/273号决议,

回顾安理会第1966(2010)号决议决定,余留机制自该决议第1段所述首个开始日起初期运作四年,在初期结束之前并在此后每两年审查余留机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决定余留机制在每次审查后继续运作两年,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

注意到余留机制当前运作期于2020年6月30日结束,

按照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并根据2020年2月28日主席声明(S/PRST/2020/4)规定的程序,审查了自上次于2018年6月进行审查以来余留机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任命塞尔日·布拉默茨先生为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检察官,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22年6月30日期满;

2. 敦促各国与余留机制充分合作;

3. 继续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逃犯疑似藏身的国家,加强与余留机制合作并提供一切必要援助,尤其是为了尽快逮捕和移交被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的其余所有在逃罪犯;

4. 关切地注意到余留机制在安置无罪释放人员和被判有罪后已服满刑期人员方面面临问题,强调必须为这些问题找到迅速和持久的解决办法,包括作为和解进程的一部分,鼓励为此作出一切努力,就此再次促请所有国家与余留机制合作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5. 欣见2020年5月16日在法国逮捕因被控于1994年在卢旺达实施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而被起诉的菲利西安·卡布加,赞扬余留机制,尤其是其检察官办公室,与法国执法和司法当局以及卢旺达、比利时、联合王国、德国、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美国、瑞士等国及欧洲刑警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促成发现和逮捕这一逃犯,确认这是根据第2422(2018)号决议第4段与余留机制合作将被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者绳之以法的一个重要步骤;

6. 强调,鉴于余留职能大幅减少,余留机制应是一个高效率的小型临时机构,其职能和规模将随时间推移逐渐缩减,并根据职能减少情况维持少量工作人员,确认余留机制全面承诺遵守这些要点,它继续依循这些要点开展活动;

7. 欢迎余留机制根据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20/4)向安理会提交报告(S/2020/309),据以按照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的要求,审查余留机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并欢迎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关于余留机制方法和工作评价的报告(S/2020/236),表示注意到监督厅关于余留机制对监督厅各项建议和第2422(2018)号决议第8段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结论;

8. 表示注意到余留机制迄今开展的工作,特别是按照《余留机制规约》并借鉴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及其他法庭的经验教训和最佳做法,制定法律和监管框架、程序和工作方法,包括使用名册以确保必要时才动用法官和工作人员,尽最大可能让法官和工作人员远程办公,尽量减少全体法官参加预审和上诉预审的听审工作的必要性,以使司法活动的费用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相比大幅减少,赞扬余留机制努力实现这些缩减;

9. 还注意到本决议所反映的安理会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对余留机制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余留机制考虑这些意见并落实建议,继续采取步骤,以期进一步提高效率,进行更有效和更透明的管理,尤其是:㈠充分落实有待落实的监督厅建议;㈡尽早提出明确、有重点的预计完成工作时间表并严格予以遵守;㈢继续确保工作人员的地域多元性和性别均衡,同时确保继续留有专业人员;㈣继续执行符合其临时任务的人力资源政策;㈤进一步减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此而灵活聘用工作人员;㈥余留机制三个机构就同受影响的事项进行协调和分享信息,以确保系统地思考和规划未来;

10. 再次请余留机制在提交安理会的半年度报告中说明本决议执行进展情况,提供按部门分列的余留机制工作人员配置、各自工作量和相关费用的详细信息,并根据现有数据对余留职能将延续多长时间作出详细预测;

11. 回顾必须根据适用的国际标准确保余留机制授权予以拘留者的权利,包括保健方面;

12. 回顾安理会在第2422(2018)号决议中鼓励余留机制就提前释放被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判定有罪者的做法考虑妥善解决办法,注意到在所述运作期间,针对适当情况订立了提前释放条件,而且余留机制改进了这方面的程序;

13. 注意到安理会根据第1966(2010)号决议对上次于2018年6月进行审查以来余留机制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所作审查已经结束;

14. 回顾指出,为了加强对余留机制的独立监督,如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20/4)所述,今后根据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进行的审查应包括请监督厅提供余留机制的方法和工作评价报告;

1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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