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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52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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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2020) 聯合國安理會第2529(2020)號決議
S/RES/2529(2020)
2020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30(2020)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0年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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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29 (2020)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5 June 2020

第2529(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0年6月25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決心打擊所有嚴重國際罪行責任人逍遙法外的情況,重申必須把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所起訴的人繩之以法,在此方面回顧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所設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餘留機制)的任務規定,

回顧1966(2010)號決議附件一所載《餘留機制規約》中分別關於監督判決執行情況以及免刑或減刑的第25和26條,

考慮到餘留機制規約》第14條第4款,

回顧安理會在2018年6月27日通過的第2422(2018)號決議中決定任命餘留機制檢察官,任期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且決定餘留機制檢察官可獲任期兩年的任命或再次任命,儘管《餘留機制規約》第14條第4款有這方面的規定,

審議了秘書長對塞爾日•布拉默茨先生為餘留機制檢察官的提名(S/2020/580),

回顧各國務須與餘留機制合作,以期逮捕和移交被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起訴的其餘在逃罪犯,在此方面又回顧大會在所述運作期間於2020年4月21日通過的第74/273號決議,

回顧安理會第1966(2010)號決議決定,餘留機制自該決議第1段所述首個開始日起初期運作四年,在初期結束之前並在此後每兩年審查餘留機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的進展情況,並決定餘留機制在每次審查後繼續運作兩年,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

注意到餘留機制當前運作期於2020年6月30日結束,

按照第1966(2010)號決議第17段並根據2020年2月28日主席聲明(S/PRST/2020/4)規定的程序,審查了自上次於2018年6月進行審查以來餘留機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的進展情況,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任命塞爾日·布拉默茨先生為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檢察官,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22年6月30日期滿;

2. 敦促各國與餘留機制充分合作;

3. 繼續敦促所有國家,特別是逃犯疑似藏身的國家,加強與餘留機制合作並提供一切必要援助,尤其是為了儘快逮捕和移交被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起訴的其餘所有在逃罪犯;

4. 關切地注意到餘留機制在安置無罪釋放人員和被判有罪後已服滿刑期人員方面面臨問題,強調必須為這些問題找到迅速和持久的解決辦法,包括作為和解進程的一部分,鼓勵為此作出一切努力,就此再次促請所有國家與餘留機制合作並提供一切必要協助;

5. 欣見2020年5月16日在法國逮捕因被控於1994年在盧旺達實施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而被起訴的菲利西安·卡布加,讚揚餘留機制,尤其是其檢察官辦公室,與法國執法和司法當局以及盧旺達、比利時、聯合王國、德國、奧地利、荷蘭、盧森堡、美國、瑞士等國及歐洲刑警組織和國際刑警組織之間開展合作,促成發現和逮捕這一逃犯,確認這是根據第2422(2018)號決議第4段與餘留機制合作將被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起訴者繩之以法的一個重要步驟;

6. 強調,鑑於餘留職能大幅減少,餘留機制應是一個高效率的小型臨時機構,其職能和規模將隨時間推移逐漸縮減,並根據職能減少情況維持少量工作人員,確認餘留機制全面承諾遵守這些要點,它繼續依循這些要點開展活動;

7. 歡迎餘留機制根據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20/4)向安理會提交報告(S/2020/309),據以按照第1966(2010)號決議第17段的要求,審查餘留機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的進展情況,並歡迎內部監督事務廳(監督廳)關於餘留機制方法和工作評價的報告(S/2020/236),表示注意到監督廳關於餘留機制對監督廳各項建議和第2422(2018)號決議第8段的落實和執行情況的結論;

8. 表示注意到餘留機制迄今開展的工作,特別是按照《餘留機制規約》並借鑑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及其他法庭的經驗教訓和最佳做法,制定法律和監管框架、程序和工作方法,包括使用名冊以確保必要時才動用法官和工作人員,盡最大可能讓法官和工作人員遠程辦公,儘量減少全體法官參加預審和上訴預審的聽審工作的必要性,以使司法活動的費用與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相比大幅減少,讚揚餘留機制努力實現這些縮減;

9. 還注意到本決議所反映的安理會國際法庭問題非正式工作組對餘留機制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餘留機制考慮這些意見並落實建議,繼續採取步驟,以期進一步提高效率,進行更有效和更透明的管理,尤其是:㈠充分落實有待落實的監督廳建議;㈡儘早提出明確、有重點的預計完成工作時間表並嚴格予以遵守;㈢繼續確保工作人員的地域多元性和性別均衡,同時確保繼續留有專業人員;㈣繼續執行符合其臨時任務的人力資源政策;㈤進一步減少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此而靈活聘用工作人員;㈥餘留機制三個機構就同受影響的事項進行協調和分享信息,以確保系統地思考和規劃未來;

10. 再次請餘留機制在提交安理會的半年度報告中說明本決議執行進展情況,提供按部門分列的餘留機制工作人員配置、各自工作量和相關費用的詳細信息,並根據現有數據對餘留職能將延續多長時間作出詳細預測;

11. 回顧必須根據適用的國際標準確保餘留機制授權予以拘留者的權利,包括保健方面;

12. 回顧安理會在第2422(2018)號決議中鼓勵餘留機制就提前釋放被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判定有罪者的做法考慮妥善解決辦法,注意到在所述運作期間,針對適當情況訂立了提前釋放條件,而且餘留機制改進了這方面的程序;

13. 注意到安理會根據第1966(2010)號決議對上次於2018年6月進行審查以來餘留機制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的進展情況所作審查已經結束;

14. 回顧指出,為了加強對餘留機制的獨立監督,如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20/4)所述,今後根據第1966(2010)號決議第17段進行的審查應包括請監督廳提供餘留機制的方法和工作評價報告;

1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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