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631号决议
← | 2630(2022) | 联合国安理会第2631(2022)号决议 S/RES/2631(2022) 2022年5月26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632(2022) |
第9043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
联合国 | S/RES/2631 (2022) |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26 May 2022 |
第2631(2022)号决议
2022年5月26日安全理事会第9043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伊拉克的所有相关决议,特别是第1500(2003)、1546(2004)、1557(2004)、1619(2005)、1700(2006)、1770(2007)、1830(2008)、1883(2009)、1936(2010)、2001(2011)、2061(2012)、2110(2013)、2169(2014)、2233(2015)、2299(2016)、2379(2017)、2421(2018)、2522(2020)和2576(2021)号决议,并重申关于伊拉克与科威特间局势的第2107(2013)和2621(2022)号决议以及第2367(2017)号决议中阐述的价值观,
重申伊拉克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强调伊拉克的稳定、繁荣和安全对伊拉克人民、所在区域和国际社会的重要性,特别是鉴于伊拉克从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手中胜利夺回领土,鼓励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加大对伊拉克的支持力度,
支持伊拉克在继续开展稳定工作,包括持续打击恐怖主义和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及其附属者,以及继续开展恢复、重建、稳定与和解工作时应对所面临的挑战,包括必须满足妇女、青年、儿童、流离失所者以及在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者等所有伊拉克人的需要,认识到爆炸物的威胁及其对包括儿童在内平民的影响,欢迎努力在埋有爆炸物地区清除此类装置,
以最强烈措辞谴责2021年11月7日针对伊拉克总理穆斯塔法·卡迪米的未遂暗杀行动,
回顾外交和领事使团房舍不容侵犯的基本原则以及东道国政府的义务,包括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东道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不使外交和领事使团房舍受到侵入或破坏,防止破坏这些使团的宁静或损害其尊严,
赞扬伊拉克政府和独立高级选举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0日举行了技术上管理良好、总体和平的选举,
呼吁迅速、和平地组建新政府,落实国家优先事项,造福伊拉克人民,包括为此进行经济改革、开展区域合作、实现稳定和发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
指出伊拉克政府必须紧急实施有意义的改革,力求满足伊拉克人民对于消除腐败、提供必要基本服务、使经济多样化、创造就业、改善治理以及加强有生存能力和反应能力的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合理合法要求,肯定伊拉克政府为此所作的努力,促请国家机构加倍努力追究应对杀害、严重伤害、绑架示威者和记者或导致他们失踪等罪行负责者的责任,维护和尊重表达自由权,
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希望看到境内流离失所的人和在叙利亚流离失所的伊拉克人返回原籍地区或在伊拉克其他地方重新安置,强调指出必须达成以自愿和知情为基础、有尊严、安全和持久的解决办法,
认识到有效、及时执行《雅兹迪女性幸存者法》十分重要,而且需要追究与冲突有关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实施者的责任,向受害者提供精神健康和心理社会支持,并向该法所定义的所有幸存者提供赔偿和补救措施,促请伊拉克政府将该法各项规定扩大适用于所有受害者,
认识到气候变化、生态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可能导致荒漠化和干旱,有害于人道主义局势并加剧任何现有不稳定状况,强调伊拉克政府需在联合国应伊拉克政府请求提供的支持下开展全面风险评估,采取切实行动适应或缓减气候变化和生态变化构成的挑战,确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
表示关切COVID-19大流行在伊拉克的影响,回顾第2565(2021)号决议,再次强调指出,公平获得安全、有效和负担得起的检测、治疗和COVID-19疫苗对于结束这一大流行病至关重要,
促请国际社会继续坚定致力于支持伊拉克开展人道主义、稳定、重建和发展努力,并期待伊拉克政府在提供人道主义服务方面承担更多责任,
1. 决定将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联伊援助团)任务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2. 请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伊援助团根据伊拉克政府的请求:
(a) 优先为伊拉克政府和人民提供关于推进包容性政治对话以及全国和社区两级和解的咨询、支持和援助,同时考虑到民间社会的意见,使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
(b) 为以下各方进一步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支持和协助:
㈠ 伊拉克政府、独立高级选举委员会和伊拉克其他机构:努力强化选举筹备和选举进程,包括为此进行定期技术审查和详细报告选举筹备工作和选举进程,作为秘书长定期报告周期的部分内容;
㈡ 伊拉克政府和国民议会:开展宪法审查,执行宪法规定,制定可为伊拉克政府接受的解决有争议国内边界的程序;
㈢ 伊拉克政府:在安全部门改革方面取得进展,包括为此酌情与其他多国实体协调,优先开展规划、供资和执行工作,以加强国家控制及前武装团体成员重返社会方案;
㈣ 伊拉克政府:促进区域对话与合作,包括关于边境安全、能源、贸易、环境、水、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尤其是导致荒漠化和干旱的不利影响)、复原力建设、基础设施、公共卫生和难民等问题的对话与合作;
(c) 与伊拉克政府协调,促进、支持和协助以下方面:
㈠ 协调和提供人道主义和医疗援助,特别是应对COVID-19大流行,以及将人道主义服务移交政府系统;
㈡ 酌情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及时、有序、自愿和有尊严地返回或融入当地社会,包括通过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努力,并且让境内流离失所的人和在叙利亚流离失所的伊拉克人,包括面临无国籍风险的人,特别是没有出生登记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儿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和民事证件;
㈢ 协调和执行各项方案,以提高伊拉克为本国人民提供有效基本民事和社会服务的能力,包括提供医疗保健和教育,并继续支持伊拉克与区域和国际捐助方积极协调关键的重建和援助方案,包括国际认捐的切实落实;
㈣ 伊拉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各方在经济改革、能力建设、为可持续发展以及恢复和重建创造条件等方面,包括在受恐怖主义影响的领域作出努力,包括为此与国家和区域组织以及酌情与民间社会、捐助方和其他国际机构协调;
㈤ 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秘书长通过其负责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的统一领导下,并在其指定副手的支持下,为实现本决议所述各项目标作出贡献;
(d) 支持第2379(2017)号决议所设促进对达伊沙/伊黎伊斯兰国所犯罪行追究责任的联合国调查组(联合国调查组)的工作,并在充分尊重伊拉克主权的情况下促进问责、人权保护以及司法和法律改革,以加强伊拉克的法治并改善治理;
(e) 按照第1325(2000)号决议和相关决议以及《关于防止和应对冲突中性暴力联合公报》,在整个任务期间将性别平等主流化视为贯穿各领域的问题,为伊拉克政府提供咨询和协助,以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加和参与各级决策并享有代表权,包括在选举和政府组建背景下,并推动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为此支持实施“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f) 指出必须将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主要作为受害者对待,敦促伊拉克政府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依据伊拉克国家法律和伊拉克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加强儿童保护工作,包括使儿童重返社会,并支持落实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结论;
(g) 积极支持伊拉克政府和库尔德斯坦地区政府共同协作努力,定期进行结构性对话,以便以有利于伊拉克统一且符合其宪法的方式解决未决问题,包括安全条款、预算安排以及伊拉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管理,并落实包括2020年《辛贾尔协议》在内的现有各项协议;
3. 确认联合国人员的安保对于联伊援助团为伊拉克人民的利益开展工作至关重要,促请伊拉克政府继续为派驻伊拉克的联合国人员提供安保和后勤支助;
4. 表示打算在2023年5月31日之前或应伊拉克政府要求提早审查联伊援助团的任务和报告周期;
5. 请秘书长每四个月向安理会报告联伊援助团履行所有职责的进展情况;
6.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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