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31號決議
← | 2630(2022) | 聯合國安理會第2631(2022)號決議 S/RES/2631(2022) 2022年5月26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632(2022) |
第9043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631 (2022)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26 May 2022 |
第2631(2022)號決議
2022年5月26日安全理事會第9043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伊拉克的所有相關決議,特別是第1500(2003)、1546(2004)、1557(2004)、1619(2005)、1700(2006)、1770(2007)、1830(2008)、1883(2009)、1936(2010)、2001(2011)、2061(2012)、2110(2013)、2169(2014)、2233(2015)、2299(2016)、2379(2017)、2421(2018)、2522(2020)和2576(2021)號決議,並重申關於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第2107(2013)和2621(2022)號決議以及第2367(2017)號決議中闡述的價值觀,
重申伊拉克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強調伊拉克的穩定、繁榮和安全對伊拉克人民、所在區域和國際社會的重要性,特別是鑑於伊拉克從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手中勝利奪回領土,鼓勵國際社會在這方面加大對伊拉克的支持力度,
支持伊拉克在繼續開展穩定工作,包括持續打擊恐怖主義和伊黎伊斯蘭國、基地組織及其附屬者,以及繼續開展恢復、重建、穩定與和解工作時應對所面臨的挑戰,包括必須滿足婦女、青年、兒童、流離失所者以及在族裔和宗教上屬於少數群體者等所有伊拉克人的需要,認識到爆炸物的威脅及其對包括兒童在內平民的影響,歡迎努力在埋有爆炸物地區清除此類裝置,
以最強烈措辭譴責2021年11月7日針對伊拉克總理穆斯塔法·卡迪米的未遂暗殺行動,
回顧外交和領事使團房舍不容侵犯的基本原則以及東道國政府的義務,包括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東道國有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不使外交和領事使團房舍受到侵入或破壞,防止破壞這些使團的寧靜或損害其尊嚴,
讚揚伊拉克政府和獨立高級選舉委員會於2021年10月10日舉行了技術上管理良好、總體和平的選舉,
呼籲迅速、和平地組建新政府,落實國家優先事項,造福伊拉克人民,包括為此進行經濟改革、開展區域合作、實現穩定和發展以及促進和保護人權,
指出伊拉克政府必須緊急實施有意義的改革,力求滿足伊拉克人民對於消除腐敗、提供必要基本服務、使經濟多樣化、創造就業、改善治理以及加強有生存能力和反應能力的國家機構等方面的合理合法要求,肯定伊拉克政府為此所作的努力,促請國家機構加倍努力追究應對殺害、嚴重傷害、綁架示威者和記者或導致他們失蹤等罪行負責者的責任,維護和尊重表達自由權,
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希望看到境內流離失所的人和在敘利亞流離失所的伊拉克人返回原籍地區或在伊拉克其他地方重新安置,強調指出必須達成以自願和知情為基礎、有尊嚴、安全和持久的解決辦法,
認識到有效、及時執行《雅茲迪女性倖存者法》十分重要,而且需要追究與衝突有關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實施者的責任,向受害者提供精神健康和心理社會支持,並向該法所定義的所有倖存者提供賠償和補救措施,促請伊拉克政府將該法各項規定擴大適用於所有受害者,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的不利影響可能導致荒漠化和乾旱,有害於人道主義局勢並加劇任何現有不穩定狀況,強調伊拉克政府需在聯合國應伊拉克政府請求提供的支持下開展全面風險評估,採取切實行動適應或緩減氣候變化和生態變化構成的挑戰,確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
表示關切COVID-19大流行在伊拉克的影響,回顧第2565(2021)號決議,再次強調指出,公平獲得安全、有效和負擔得起的檢測、治療和COVID-19疫苗對於結束這一大流行病至關重要,
促請國際社會繼續堅定致力於支持伊拉克開展人道主義、穩定、重建和發展努力,並期待伊拉克政府在提供人道主義服務方面承擔更多責任,
1. 決定將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聯伊援助團)任務期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2. 請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伊援助團根據伊拉克政府的請求:
(a) 優先為伊拉克政府和人民提供關於推進包容性政治對話以及全國和社區兩級和解的諮詢、支持和援助,同時考慮到民間社會的意見,使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
(b) 為以下各方進一步提供相關方面的諮詢、支持和協助:
㈠ 伊拉克政府、獨立高級選舉委員會和伊拉克其他機構:努力強化選舉籌備和選舉進程,包括為此進行定期技術審查和詳細報告選舉籌備工作和選舉進程,作為秘書長定期報告周期的部分內容;
㈡ 伊拉克政府和國民議會:開展憲法審查,執行憲法規定,制定可為伊拉克政府接受的解決有爭議國內邊界的程序;
㈢ 伊拉克政府:在安全部門改革方面取得進展,包括為此酌情與其他多國實體協調,優先開展規劃、供資和執行工作,以加強國家控制及前武裝團體成員重返社會方案;
㈣ 伊拉克政府:促進區域對話與合作,包括關於邊境安全、能源、貿易、環境、水、氣候變化不利影響(尤其是導致荒漠化和乾旱的不利影響)、復原力建設、基礎設施、公共衛生和難民等問題的對話與合作;
(c) 與伊拉克政府協調,促進、支持和協助以下方面:
㈠ 協調和提供人道主義和醫療援助,特別是應對COVID-19大流行,以及將人道主義服務移交政府系統;
㈡ 酌情讓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及時、有序、自願和有尊嚴地返回或融入當地社會,包括通過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努力,並且讓境內流離失所的人和在敘利亞流離失所的伊拉克人,包括面臨無國籍風險的人,特別是沒有出生登記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兒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和民事證件;
㈢ 協調和執行各項方案,以提高伊拉克為本國人民提供有效基本民事和社會服務的能力,包括提供醫療保健和教育,並繼續支持伊拉克與區域和國際捐助方積極協調關鍵的重建和援助方案,包括國際認捐的切實落實;
㈣ 伊拉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其他各方在經濟改革、能力建設、為可持續發展以及恢復和重建創造條件等方面,包括在受恐怖主義影響的領域作出努力,包括為此與國家和區域組織以及酌情與民間社會、捐助方和其他國際機構協調;
㈤ 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在秘書長通過其負責伊拉克問題特別代表的統一領導下,並在其指定副手的支持下,為實現本決議所述各項目標作出貢獻;
(d) 支持第2379(2017)號決議所設促進對達伊沙/伊黎伊斯蘭國所犯罪行追究責任的聯合國調查組(聯合國調查組)的工作,並在充分尊重伊拉克主權的情況下促進問責、人權保護以及司法和法律改革,以加強伊拉克的法治並改善治理;
(e) 按照第1325(2000)號決議和相關決議以及《關於防止和應對衝突中性暴力聯合公報》,在整個任務期間將性別平等主流化視為貫穿各領域的問題,為伊拉克政府提供諮詢和協助,以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加和參與各級決策並享有代表權,包括在選舉和政府組建背景下,並推動增強婦女的經濟權能,為此支持實施「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國家行動計劃」;
(f) 指出必須將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主要作為受害者對待,敦促伊拉克政府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依據伊拉克國家法律和伊拉克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加強兒童保護工作,包括使兒童重返社會,並支持落實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結論;
(g) 積極支持伊拉克政府和庫爾德斯坦地區政府共同協作努力,定期進行結構性對話,以便以有利於伊拉克統一且符合其憲法的方式解決未決問題,包括安全條款、預算安排以及伊拉克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管理,並落實包括2020年《辛賈爾協議》在內的現有各項協議;
3. 確認聯合國人員的安保對於聯伊援助團為伊拉克人民的利益開展工作至關重要,促請伊拉克政府繼續為派駐伊拉克的聯合國人員提供安保和後勤支助;
4. 表示打算在2023年5月31日之前或應伊拉克政府要求提早審查聯伊援助團的任務和報告周期;
5. 請秘書長每四個月向安理會報告聯伊援助團履行所有職責的進展情況;
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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