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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66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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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2022) 联合国安理会第2662(2022)号决议
S/RES/2662(2022)
2022年11月17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663(2022)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22年决议

第9196次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中国、加蓬、加纳、俄罗斯联邦)通过

第2662(2022)号决议

2022年11月17日安全理事会第9196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

赞扬非洲联盟通过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现为非洲联盟驻索马里过渡时期特派团(非索过渡特派团)提供的支持,联合国通过联合国索马里援助团(联索援助团)、联合国索马里支助办公室(联索支助办)以及其各机构、基金和方案提供的支持,索马里问题专家小组向索马里和751委员会提供的支持,以及索马里双边伙伴提供的支持,

敦促索马里继续制定和执行武器弹药管理政策,包括继续为索马里所有安全和警察机构建立一个负责任的武器分配和追踪系统,认识到有效管理武器弹药的责任在于索马里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和索马里联邦成员州(联邦成员州),

表示支持联邦政府努力重建国家,打击恐怖主义威胁,制止贩运武器和弹药,还表示打算确保本决议中的措施将有助于联邦政府实现这些目标,注意到索马里的安全局势使得这些措施仍有必要,包括严格控制军火流动,但申明安理会将不断审查索马里局势,并准备对本决议所载措施是否合适进行审查,包括根据所取得的进展和对本决议的遵守情况视需要对这些措施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暂停或取消措施,

表示严重关切恐怖主义团体青年党继续对索马里和该区域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还表示关切与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有关联的分支继续在索马里活动,

最强烈地谴责在索马里和邻国发生的恐怖主义袭击,表示深为关切这些袭击导致平民死亡,重申安理会决心支持全面努力降低青年党在索马里构成的威胁,敦促索马里领导人共同努力,打击恐怖主义,

特别指出,必须根据适用的国际法,采取整体和性别敏感的方针打击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并努力从治理、安全、稳定与和解、人权、人道主义、发展和社会经济等层面应对这个问题,包括青年就业和消除贫困,强调必须开展区域和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切断恐怖主义资金来源和非法资金流动以及制止武器贩运,

重申不能也不应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文明或族裔群体联系在一起,谴责恐怖主义团体企图通过对宗教的曲解和歪曲教,编造扭曲性言论,为暴力行为辩护,并鼓吹其破坏索马里和该区域的企图,表示关切恐怖主义团体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通过互联网特别是社交媒体,从事宣传等恐怖主义活动,表示支持索马里政府再次努力反击青年党的言论,

赞扬联邦政府、会员国和区域组织发挥作用,扼制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敦促继续制定一个由索马里主导的协调办法,以发展索马里海洋治理部门,包括通过组建索马里海军和海岸警卫队工作组,以及为索马里海事机构提供支持,

表示严重关切索马里的人道主义局势,鼓励各国加大对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支持力度,并呼吁冲突各方按照国际法相关规定,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并以符合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指导原则(联合国大会第46/182号决议),包括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的方式,允许并便利快速、无阻碍地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以扶助索马里各地需要帮助的人,回顾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可指认参与阻挠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或阻挠在索马里获取或分发人道主义援助的个人或实体,

强烈谴责在冲突局势中蓄意以平民包括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民用物体为目标的行为,以及在居民区无差别使用武器行为及其对平民造成的后果,促请索马里冲突各方按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义务,不要采取此类做法,

表示关切继续有报告称索马里存在腐败和挪用公共资源的现象,呼吁索马里政府当局继续努力消除腐败,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财政透明度,善用公共资源,继续加快改革步伐,

关切地注意到,如秘书长2022年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所述,索马里仍然是儿童死亡人数最多的冲突地区之一,关切地注意到违反国际法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儿童现象和绑架现象严重,青年党仍然是主要施害者,敦促索马里政府当局进一步加强努力,处理秘书长查明的“六种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根据第2467(2019)号决议采取措施,

关切地注意到武器、军事装备和弹药的走私和贩运,敦促索马里政府当局采取适当措施,查明走私者并追究其责任,

认定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回顾安理会在第2628(2022)号决议中决定对非洲联盟驻索马里过渡时期特派团赋予授权,赞扬所有利益攸关方恢复合作,以便其执行任务,支持《索马里过渡计划》和国家安全架构,并增强索马里能力,使其能够逐步为本国安全承担更大的责任;

2. 强调安理会通过本决议的目的是根据对索马里武器和弹药管理能力的技术评估(S/2022/698),参考专家小组的最后报告(S/2022/754)和联合国毒品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建议,建立一个综合框架,以加强索马里的国家建设与和平建设,击败青年党,为联索援助团和非索过渡特派团的任务提供补充,特别是为此:

(a) 支持在索马里进行武器弹药管理和安全部门改革(支柱1);

(b) 降低青年党构成的威胁(支柱2);

支柱1——支持在索马里进行武器弹药管理和安全部门改革以及实行部分军火禁运

3. 强调有效的武器弹药管理将削弱青年党及其他意图破坏索马里和该区域和平与安全的行为体获取武器弹药的能力,降低恐怖分子对索马里和邻国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4. 着重指出索马里政府当局有责任确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和储存武器、弹药和其他军事装备库存及分配,保障安全,包括实行一个可追踪向部队一级提供的此类军事装备和物品的系统;

5. 促请索马里政府当局:

(a) 进一步参与和配合执行《国家武器弹药管理战略》;

(b) 建立弹药核算制度,修建足够的军械库和弹药储存站,以加强武器储存管理能力;

(c) 促进索马里安全和警察机构的进一步专业化、培训和能力建设;

6. 欢迎对索马里武器弹药管理能力的技术评估(S/2022/698),赞扬索马里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武器管理方面取得的进展,认可技术评估的建议;

7. 欢迎在技术评估后提出的基准,敦促索马里政府当局共同努力,全面达到这些基准;

8. 促请国际社会提供更多支持,以发展索马里的武器弹药管理能力,尤其注重武器弹药的储存、技术协助和能力建设,鼓励各伙伴协调努力,以支持索马里执行本决议的各项要求;

9. 重申索马里政府当局应与非索过渡特派团合作,记录和登记在进攻行动中或执行任务过程中缴获的所有武器和军事装备,包括:

(a) 记录武器和(或)弹药的类型和序列号;

(b) 对所有物项和相关标识进行拍照;

(c) 在重新分配或销毁所有军用物项前协助专家小组进行检查;

(d) 鼓励联邦政府和非洲联盟更新并实施非索观察团-联邦政府关于管理所收缴轻小武器统一标准作业程序,还鼓励国际社会在这方面支持联邦政府和非洲联盟;

10. 决定,为了防止青年党和其他意图破坏索马里和该区域和平与安全的行为体获取武器弹药,以便在索马里建立和平与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向索马里运送任何武器和军事装备,包括禁止为一切获取和运送武器和军事装备活动提供资金,禁止直接或间接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财政和其他援助及培训,但受益者如果是享有豁免,但须遵循本决议第11、14、15和18段所定程序的索马里国家和地方各级安全和警察机构,或者如果接收者根据本决议第21段享有豁免,则不在此限;

11. 决定,第10段不适用于仅为发展索马里安全和警察机构、以便为索马里人民提供安全保障而运送武器和军事装备或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财政和其他援助及培训,但本决议附件A和B所列物项除外,那些物项须适用本决议第14和15段的规定;

12. 重申,依据本决议第11段豁免规定出售或供应的武器和军事装备不得转售、转让给任何并非为最初出售或供应对象服务、或并非为出售国或供应国服务、或并非为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服务的个人或实体,也不得提供给此类个人或实体使用;

13. 确认安理会承诺与索马里合作,确保对照技术评估(S/2022/698)所述基准取得的进展,逐步解除第14和15段以及附件A和B所述的程序;

14. 决定,仅为发展索马里安全和警察机构、以便保障索马里人民安全而运送本决议附件A所列物项,可在委员会于接到索马里或提供援助的国家或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提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的情况下运送;

15. 决定,仅用于发展索马里安全和警察机构、以便为索马里人民提供安全保障而运送本决议附件B所列物项,需由索马里或提供援助的国家或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委员会报备;

16. 重申所有通知均应包括:

(a) 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详细情况,包括序列号;

(b) 武器弹药的说明,包括类别、口径和数量;

(c) 拟议的交付日期和地点;

(d) 与预定收货单位或预定存放地点相关的所有信息;

17. 决定索马里当局对根据第14和15段向委员会通报向索马里安全和警察机构运送的任何武器和军事装备负有首要责任;

18. 决定,在适用第14或15段规定的情况下,索马里或供应国或者交付援助物项的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应不迟于武器或军事装备运送后30天向委员会提交确认已完成交付的交付后书面通知,包括所运送武器和军事装备的序列号、运输信息、提单、货物清单或装箱单和具体存放地点;

19. 秘书处与联邦政府协商并征得委员会批准,制作一个模板表格,用于请求事先审批、通知和交付后通知,以确保沟通的一致性;

20. 再次请委员会与索马里的适当国家协调机构(国家安全办公室)分享提交给委员会的与第14、15和18段有关的所有通知,供其参考;

21. 决定,第10段不适用于:

(a) 仅为支持下列各方或供其使用而供应武器或军事装备或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技术咨询、财政和其他援助以及培训:

㈠ 联合国人员,包括联合国索马里援助团(联索援助团);

㈡ 非洲联盟驻索马里过渡时期特派团(非索过渡特派团)以及仅在非洲联盟最新战略行动构想下并与非索过渡特派团协调合作开展工作的非索过渡特派团战略伙伴;

㈢ 欧洲联盟培训和支助活动、土耳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在《索马里过渡计划》范围内开展行动或为实现本决议目的与联邦政府订有部队地位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的任何其他国家部队,但它们须将此种协定的订立告知委员会;

(b) 仅为个人使用目的而由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者及相关人员临时运入索马里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c) 国家或国际、区域或次区域组织仅为人道主义或保护目的运送非致命性军事装备;

(d) 运载用于防卫目的的武器和军事装备的船只在索马里港口临时停靠,前提是这些物项必须始终留在船上(如此前由第2244(2015)号决议第3段所确认);

确认将不断审查所有所需通知程序和各项豁免;

支柱2——降低青年党构成的威胁

22. 重申青年党对索马里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其恐怖活动和其他活动对该区域的安全构成威胁,特别指出需要通过定向制裁和切断资金来源,降低简易爆炸装置构成的威胁,以及加强海上态势感知,从而削弱青年党的实力;

23. 特别指出,必须根据适用的国际法,采取整体和性别敏感的方针打击恐怖主义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并努力从治理、安全、稳定与和解、人权、人道主义、发展和社会经济等层面应对这个挑战,包括青年就业和消除贫困;

24. 重申承诺支持索马里和该区域减少这一威胁,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安全理事会关于索马里的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名称今后改为“安全理事会关于青年党的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25. 认识到安全威胁十分复杂,需要采取军事和非军事相结合的对策,此外还需要采取支柱1所述旨在加强索马里和击败青年党的措施,商定继续努力通过以下措施削弱青年党并加强和平与安全;

2a:定向制裁

26. 回顾安理会第1844(2008)2002(2011)2093(2013)号决议各项决定,其中第1844(2008)号决议作出定向制裁规定,第2093(2013)号决议扩大了列名标准,回顾第2060(2012)2444(2018)号决议各项决定,还决定第1844(2008)号决议第1、3和7段所述措施也适用于个人,而且该决议第3和7段的规定也适用于委员会指认的下述实体:

(a) 从事或支持威胁索马里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包括威胁索马里和平与和解进程,或以武力威胁索马里联邦政府或非索过渡特派团;

(b) 与青年党有关联,所涉行为和活动表明个人或实体与青年党有关联,因此应当被委员会指认,包括:

㈠ 参与资助、筹划、协助、筹备或实施青年党所实施、伙同其实施、以其名义实施、代为实施或为支持青年党而实施的行为或活动;

㈡ 向青年党供应、销售或转让军火及相关物资;

㈢ 为其招募人员;或以其他方式支持青年党或其任何基层组织、下属机构、分化或衍生团体的行为或活动;

27. 再次请会员国协助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并请索马里政府当局、非索过渡特派团和合作伙伴与专家小组分享关于列名标准所涵盖的行为或活动的信息,特别是青年党和其他行为体意图破坏索马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或活动的信息;

28. 重申,在不妨碍其他地方的人道主义援助方案执行工作的情况下,第1844(2008)号决议第3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为确保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或方案、在联合国大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道主义组织及其执行伙伴(包括参加联合国索马里人道主义应急计划、获得双边或多边资助的非政府组织)在索马里及时提供亟需的人道主义援助而需要的资金付款、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2b:切断青年党的资金来源

29. 关切地注意到青年党有能力创收和洗钱、储存和转移资源,实施恐怖主义以及破坏索马里和该区域的稳定,请索马里政府当局酌情与国际伙伴合作,继续在联邦政府领导下制定一项全面计划,瓦解青年党;

30. 促请联邦政府继续与索马里金融当局、私营部门金融机构和国际社会合作,以便:

(a) 识别、评估和降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风险;

(b) 改进合规(包括强化“了解客户”和尽职调查程序);

(c) 加强监管和执法,包括根据《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2016年)和《移动货币条例》(2019年)增加向索马里中央银行和金融报告中心的报告;

(d) 优先继续开发一个安全的国家身份识别系统,以改善金融准入和合规情况,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e) 改进对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监测、报告和调查,同时确保金融实体根据《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的要求,按照索马里境内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风险,相应提交可疑交易和大额现金交易报告;

(f) 制定一项计划,以降低青年党对国家主管当局和私营部门内从事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工作人员构成的风险;

31. 促请联邦政府改进监管和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采取协调一致的联合办法调查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并实施阻断资金战略以扼制青年党融资和阻止其不当利用合法金融系统;

32. 联邦政府、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专家小组继续交换有关青年党活动的信息,并继续与利益攸关方合作制定扼制青年党活动和阻止其不当利用合法金融系统的计划;

33. 联邦政府加强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其他国家,以及与国际伙伴的合作与协调,以防止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为此遵守第1373(2001)号、第2178(2014)号和第2462(2019)号决议以及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

2c:索马里木炭禁令

34. 重申安理会第2036(2012)号决议第22段和第2182(2014)号决议第11至21段所述关于禁止索马里木炭进出口的决定(下称“木炭禁令”);

35. 欢迎索马里政府当局和各国为减少索马里木炭出口而采取的措施,再次请非索过渡特派团支持和协助索马里执行木炭禁令,并为专家小组定期走访出口木炭的港口提供便利,重申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及其国际伙伴必须努力监测和阻断索马里木炭进出口;

36. 注意到需要减少基斯马尤及其周围的木炭库存量,对港口管制结构薄弱、缺乏有能力的海岸警卫队以及索马里政府当局对基斯马尤等港口失察深表关切,敦促索马里政府当局监测和控制出口点的现有木炭库存,并请当局考虑:

(a) 移除木炭库存,将其转移到一个中央储存设施,并出售木炭供国内消费;

(b) 酌情在联索援助团、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环境署的支持下,拟订一次性彻底处置木炭库存的提案,并提交委员会审议,其中包含一项明确的计划,确保处置过程中的透明度和财务问责,以防止青年党从销售中获利;

(c) 酌情在其他伙伴的支持下,制定一项可持续管理国内木炭生产的国家计划;

2d:降低简易爆炸装置构成的威胁

37. 重申,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本决议附件C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将用于或非常有可能用于在索马里制造简易爆炸装置,所有国家应防止所涉物项从本国领土或由境外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索马里出售、供应或转让;

38. 重申,如果根据第37段向索马里直接或间接出售、供应或转让本决议附件C第一部分所列物项,相关国家应在出售、供应或转让完成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通知委员会,强调指出,根据本段发出的通知必须列入所有相关信息,包括拟装运物项的用途、最终用户、技术规格和数量;

39. 促请会员国采取适当措施,推动那些参与向索马里出售、供应或转让可能用于制造简易爆炸装置的炸药前体或材料(除其他外包括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本国国民、受本国管辖者和在本国领土注册公司或受本国管辖的公司保持警惕,记录交易,并与索马里、委员会和专家小组分享关于索马里人购买或打探此类化学品的可疑活动信息,确保索马里得到适足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用于为此类材料的储存和分配建立适当的安全保障;

40. 鼓励索马里的国际和区域合作伙伴为爆炸物处理单位开展持续专业培训,提供适当的设备并协调支持,以增强索马里分析爆炸物的能力;

2e:海上拦截和提高对海事领域的认识

41. 决定将第2182(2014)号决议第15和17段所述、并经第2607(2021)号决议第5段扩大以涵盖简易爆炸装置部件的各项规定续延至2023年11月15日;

42. 注意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与肯尼亚政府合作,在最后确定和执行《强化机构间合作以打击肯尼亚-索马里边境非法贸易和消除其影响路线图》草案方面发挥了协调作用,鼓励索马里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阻断索马里与肯尼亚和埃塞俄比亚边境沿线使青年党得以从中获利的非法贸易;

43. 鼓励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其当前任务授权范围内,并在海上犯罪问题印度洋论坛之下:

(a) 继续召集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强区域合作,应对非法海上流动,阻断可能为索马里境内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金的各种形式合法和非法货物贩运;

(b) 支持索马里提高海上态势感知,加强执法,包括提高对渔船在贩运和非法贸易中作用的认识并加强相关执法;

(c) 支持联邦政府实施其渔业保护和执法能力示范项目;

(d) 与航运协会代表接触,讨论使这些措施更易于实行的可能方式,并在2023年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通报中提出建议;

专家小组

44. 决定续设专家小组,任期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并决定专家小组的任务应包括第2444(2018)号决议第11段和本决议第32和35段提及的任务,请秘书长根据安理会第2467(2019)号决议第11段在专家小组中包括具备性别问题专门能力的成员,还请专家小组将性别平等作为贯穿各领域的问题纳入各项调查和报告,表示打算不迟于2023年11月15日审查这一任务,并就是否延长和修改这一任务,包括限制联邦政府进口武器弹药问题采取适当行动;

45. 回顾索马里与专家小组充分合作的重要性,请索马里政府当局协助专家小组对被拘留的青年党嫌疑成员和其他涉案人进行访谈,指出专家小组根据S/2006/997号文件执行任务的重要性,请专家小组继续向委员会提出关于如何支持联邦政府管理武器弹药、包括努力设立全国轻小武器委员会的建议;

46. 再次请索马里、各国和非索过渡特派团向专家小组提供信息,协助专家小组开展调查,敦促索马里政府当局根据专家小组向联邦政府提出的书面要求,便利专家小组出入查看联邦政府在摩加迪沙的所有军械库、联邦政府进口但尚未发放的所有武器和弹药、索马里国民军各部门的所有联邦政府军事储存设施以及索马里保管的所有收缴武器,允许对索马里保管的武器和弹药拍照,允许查看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所有记录册和发放记录,以便安全理事会能够监测和评估本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

47. 要求提交以下报告:

(a) 请联邦政府酌情与联邦成员州协调和协作,包括通过国家安全架构各机构进行协调和协作,根据第2182(2014)号决议第9段并按照第2244(2015)号决议第7段的要求,至迟于2023年3月1日、其后至迟于2023年9月1日提交报告,其中:

㈠ 说明索马里安全和警察机构的结构、组成、兵力和部署情况以及地区部队和民兵部队的状况;

㈡ 附有第2182(2014)号决议第7段和第2551(2020)号决议第37段所要求的联合核查小组报告;

㈢ 纳入进口武器和弹药分发后关于接收单位或军事装备储存地点的通知;

㈣ 概述国内金融机构记录的可疑活动以及金融报告中心为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而开展的调查和采取的行动最新情况,同时应保护敏感信息的机密性;

㈤ 关于索马里政府当局为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而采取的具体行动最新情况;

㈥ 在有资料的情况下,说明委员会所指认个人的最新情况;

(b) 秘书长至迟于2023年9月15日对照技术评估报告(S/2022/698)所载基准中的每项指标,提供最新进展情况;

(c) 专家小组:

㈠ 定期向委员会通报最新情况,包括至少四份不同专题的报告;

㈡ 全面通报中期最新情况;

㈢ 至迟于2023年10月1日通过委员会提交最后报告,供安全理事会审议;

敦促专家小组就其报告所载结论征求委员会的反馈意见;

(d) 紧急救济协调员至迟于2023年10月1日通报关于在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及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所遇任何障碍的最新情况;

(e) 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至迟于2023年10月1日通报其与本决议有关工作的最新情况;

(f) 非洲联盟至迟于2022年12月1日通报为根据第2628(2022)号决议计划到2022年12月31日缩编2000名非索过渡特派团人员进行准备的最新情况;

(g) 经本决议第21(a)㈢段获得豁免的组织和国家至迟于2023年10月15日通报自本决议通过以来向索马里提供支助的最新情况,并简要通报向索马里进口在没有第21段豁免情况下需要通知委员会的用于保护部队的物资;

48. 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根据第1960(2010)号决议第7段和第1998(2011)号决议第9段与委员会分享相关信息,并邀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酌情与委员会分享相关信息;

49. 回顾2444(2018)号决议第6和7段,其中概述了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亚之间悬而未决的问题,重申安理会将继续跟踪了解厄立特里亚与吉布提关系正常化的发展情况,并且将支持两国本着诚意解决这些事项,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19年2月18日、2019年8月2日、2020年7月29日、2021年7月30日和2022年7月26日的信,对双方之间的未决问题没有取得明显进展感到遗憾,但欣见双方继续以对彼此负责任的方式行事,没有出现关于负面事态发展的报告,回顾第2444(2018)号决议第57段表示安理会打算继续审查关于请秘书长提交报告的要求,决定目前不要求秘书长进一步提供最新情况;

5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附件A

须经无异议程序的物项

1. 地对空导弹,包括便携式防空导弹系统(肩扛式防空导弹);

2. 口径大于14.7毫米的武器和专门为这些武器设计的部件,以及相关弹药;

(a) 注:(这不包括肩射反坦克火箭发射器,例如火箭榴弹或轻型反坦克武器、枪榴弹或榴弹发射器。);

3. 口径大于82毫米的迫击炮及相关弹药;

4. 反坦克制导武器,包括反坦克制导导弹和弹药以及专门为这些物项设计的部件;

5.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火药和装置;地雷和相关材料;

6. 有高于第2代夜视功能的武器瞄准镜;

7.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固定翼、转动翼、倾斜旋翼或倾斜翼飞机;

8.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载体”和两栖车辆;

(a) 注:“载体”包括任何船舶、表面效应运载工具、小水平面面积的船只或水翼船以及船只的船体或船体一部分;

9. 无人驾驶作战飞机(在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中列为第四类)。

附件B

需要预先通知的物项

1. 口径最大达14.7毫米的所有类型武器及相关弹药;

2. 火箭榴弹-7和无后坐力炮及相关弹药;

3. 有第2代或更低夜视功能的武器瞄准镜;

4.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旋转翼飞行器或直升机;

5. 防弹服或防护服,如下:

(a) 提供等于或大于III级标准(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NIJ0101.06标准,2008年7月)或国家等同标准的防弹保护的硬防弹服;

6.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陆地车辆;

7. 专为军事用途设计或改装的通信设备。

附件C

简易爆炸装置组件

爆炸材料、炸药前体、爆炸相关设备和相关技术

第一部分

1. 下列爆炸材料和含有其中一种或多种爆炸材料的混合物:

(a) 硝化棉(含氮量大于12.5%w/w);

(b) 三硝基苯基甲硝胺;

(c) 硝酸甘油(但按药用剂量单个包装/配制的情况除外);

2. 爆炸相关物品:

(a) 专门设计用于通过电气或非电气方式引爆炸药的设备和装置(例如点火装置、引爆装置、点火器、导爆索);

3. 第1和2段所列物项的“生产”或“使用”所需的“技术”,包括:

第二部分

1. 下列爆炸材料和含有其中一种或多种爆炸材料的混合物:

(a) 硝铵燃油炸药(铵油炸药);

(b) 硝酸乙二醇;

(c) 季戎四醇四硝酸酯;

(d) 氯化吡咯;

(e) 三硝基甲苯(梯恩梯);

2. 炸药前体:

(a) 硝酸铵;

(b) 硝酸钾;

(c) 氯酸钠;

(d) 硝酸;

(e) 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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