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3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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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3月21日
第330(197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大会关于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第一八〇三号决议(XVII)和第三〇一六号决议(XXVII),
重申大会第二六二五号决议(XXV),其中声明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种类的措施去胁迫另一个国家把该国的主权行使拱手让给它,并从该国取得任何种类的利益,
又忆及大会关于加强国际安全宣言的执行的第二九九三号决议(XXVII),特别是第四段,
极为关切地注意到胁迫措施的确实存在与使用,影响到拉丁美洲各国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自由行使,
体认到使用或鼓励使用胁迫措施能造成足以危及拉丁美洲和平与安全的局势,
1.敦促各国采取适当措施以阻止某些企业蓄意谋图胁迫拉丁美洲各国的行动;
2.要求各国为了维持和加强拉丁美洲的和平与安全,不要对该地区国家使用或鼓励使用任何种类的胁迫措施。
第1704次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和3票弃权(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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