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3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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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3月21日
第330(197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大會關於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的第一八〇三號決議(XVII)和第三〇一六號決議(XXVII),
重申大會第二六二五號決議(XXV),其中聲明任何國家不得使用或鼓勵使用經濟、政治或任何其他種類的措施去脅迫另一個國家把該國的主權行使拱手讓給它,並從該國取得任何種類的利益,
又憶及大會關於加強國際安全宣言的執行的第二九九三號決議(XXVII),特別是第四段,
極為關切地注意到脅迫措施的確實存在與使用,影響到拉丁美洲各國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的自由行使,
體認到使用或鼓勵使用脅迫措施能造成足以危及拉丁美洲和平與安全的局勢,
1.敦促各國採取適當措施以阻止某些企業蓄意謀圖脅迫拉丁美洲各國的行動;
2.要求各國為了維持和加強拉丁美洲的和平與安全,不要對該地區國家使用或鼓勵使用任何種類的脅迫措施。
第1704次會議以12票贊成、0票反對和3票棄權(法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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