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4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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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4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44号决议
1973年12月1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45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73年12月15日
第344(197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考虑到理事会以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第三三八(一九七三)号决议,决定中东冲突有关各方为执行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四二(一九六七)号决议而进行的谈判,应在“适当主持”下举行,

注意到关于中东局势的一次和平会议不久将在联合国主持下在日内瓦召开,

1.表示希望该会议将作出迅速的进展,以求在中东建立公正和持久的和平;

2.表示深信秘书长将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在和平会议上发挥充分而且有效的作用,并希望,如果各方面愿意,秘书长将主持和平会议的进行;

3.秘书长将和平会议上谈判的进展,适当地通知理事会,以便理事会能够不断审查这个问题;

4.秘书长对会议的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1760次会议以10票赞成、4票弃权(法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通过。1


1 有一个成员(中国)未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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