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4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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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4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43号决议
1973年12月14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44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73年12月14日
第343(197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一日的秘书长报告书(S/11137)里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要维持塞浦路斯岛上的和平,仍然需要有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经同意:由于该岛现有的情况,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仍有继续保持该部队的必要,

还注意到该报告书里所述该岛现有的情况,

一、重申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一八六(一九六四)号决议,三月十三日第一八七(一九六四)号决议,六月二十日第一九二(一九六四)号决议,八月九日第一九三(一九六四)号决议,九月二十五日第一九四(一九六四)号决议,十二月十八日第一九八(一九六四)号决议,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二〇一(一九六五)号决议,六月十五日第二〇六(一九六五)号决议,八月十日第二〇七(一九六五)号决议,十二月十七日第二一九(一九六五)号决议,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第二二〇(一九六六)号决议,六月十六日第二二二(一九六六)号决议,十二月十五日第二三一(一九六六)号决议,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第二三八(一九六七)号决议,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四四(一九六七)号决议,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四七(一九六八)号决议,六月十八日第二五四(一九六八)号决议,十二月十日第二六一(一九六八)号决议,一九六九年六月十日第二六六(一九六九)号决议,十二月十一日第二七四(一九六九)号决议,一九七〇年六月九日第二八一(一九七〇)号决议,十二月十日第二九一(一九七〇)号决议,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九三(一九七一)号决议,十二月十三日第三〇五(一九七一)号决议,一九七二年六月十五日第三一五(一九七二)号决议,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二四(一九七二)号决议,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三三四(一九七三)号决议,以及主席在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和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三八三次会议所表示的共同意见;

二、敦促有关各方竭力克制,继续并加紧其坚决合作的努力,积极利用当前的良好气氛和机会,以达成安全理事会的目标;

三、再次延长依据安全理事会第一八六(一九六四)号决议建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驻扎塞浦路斯的期限,至一九七四年六月十五日为止,希望到那个时候,在最后解决方面已有足够进展,可以撤去或大量裁减该部队。


第1759次会议以14票赞成、0票反对和1票弃权(中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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