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68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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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9日
第689(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核可1991年4月5日和9日秘书长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决议第5段的报告;
2.注意到第687(1991)号决议第5段决定设立一个观察组,并且该观察组只能由安理会另行决定予以结束,因此,安理会应每六个月审查观察组结束或继续的问题;
3.决定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最初六个月的作业方式应按照上述报告的规定展开,并也应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审查。
第298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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