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9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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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79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94号决议
1992年12月3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9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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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3日
第794(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1992年3月17日第746(1992)、1992年4月24日第751(1992)、1992年7月27日第767(1992)和1992年8月28日第775(1992)号决议,

认识到索马里目前局势的独特性质,并念及此一局势不断恶化,性质复杂而特殊,必须立即作出特别的反应,

确定索马里境内冲突所造成的人类巨大悲剧,因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分配工作面临种种人为阻碍而进一步恶化,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深感震惊的是索马里境内人道主义状况的恶化,并强调迫切需要在全国迅速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注意到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和伊斯兰会议组织及其他区域机构和安排作出努力,特别是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现任主席在大会第四十七届常会提出关于召开一次索马里问题国际会议的建议,以促进索马里的和解与政治解决,并应付该国人民的人道主义需要,

赞扬联合国、其专门机构、人道主义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各国正在努力确保在索马里境内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响应索马里提出的紧急呼吁,即要求国际社会采取措施确保索马里境内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运送,

深表震惊的是源源不断的报告声称索马里境内正在发生普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包括以暴力伤害或威胁合法参与公正的人道主义救济活动的人员;蓄意袭击非战斗人员、救济物品和车辆、医疗和救济设施;以及阻碍运送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粮食和医疗用品,

惊悉继续有种种状况阻碍向索马里境内目的地运送人道主义物资,特别是据报发生掠夺运给饥民的救济物资、袭击运送人道主义救济物资的飞机和船只以及袭击驻在摩加迪沙的联合国索马里行动巴基斯坦分遣队等情况,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1992年11月24日和11月29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同意秘书长的评价,即索马里局势不可忍受,必须审查联合国在索马里的努力的基本前提和原则,而且该行动的现有做法在目前情况下不足以应付索马里境内的悲剧,

决心依照第751(1992)767(1992)号决议,尽快建立必要的条件,以便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前往索马里境内需要援助的所有地区,

注意到会员国表示愿意为索马里境内的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尽快建立安全的环境,

又决心恢复和平、稳定、法律和秩序,以便利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展开政治解决进程,争取索马里境内的民族和解,并鼓励秘书长及其索马里问题特别代表在国家一级和区域一级继续并加倍努力促进这些目标,

认识到索马里人民对本国的民族和解和重建工作负有根本责任,

1.重申要求索马里境内所有各方、运动和派别立即停止敌对行为,维持全国停火,并同秘书长索马里问题特别代表和根据下文第10段授权建立的军队合作,以促进索马里境内分配救济物资、和解及政治解决的进程;

2.要求索马里境内所有各方、运动和派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人道主义组织努力向索马里境内受影响的人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

3.并要求索马里境内所有各方、运动和派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联合国和所有其他参与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人员、包括根据第10段授权建立的军队的安全;

4.还要求索马里境内所有各方、运动和派别立即停止一切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诸如上述的各种行为;

5.强烈谴责索马里境内发生的一切违反人道主义法的情况,特别是蓄意阻碍运送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粮食和医疗用品,并申明犯下或指使他人犯下这种行为者必须个人对这种行为负责;

6.决定应由秘书长根据他对实地情况的评价,斟酌展开各项行动和第775(1992)号决议第3段授权增加的三千五百名联合国索马里行动人员的部署,并请他经常向安理会报告情况并提出适当的建议,以便在条件许可的地方履行其任务;

7.赞同秘书长1992年11月29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中的建议,即应采取《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行动,以便为索马里境内的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尽快建立安全的环境;

8.欣悉上述秘书长的信内提及有一个会员国愿意设立一项行动来创造这样的安全环境;

9.又欣悉有其他会员国愿意参加该项行动;

10.授权秘书长及合作执行上文第8段所述意愿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用一切必要的办法,为索马里境内的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尽快建立安全的环境;

11.呼吁有此能力的所有会员国,根据上文第10段,提供军队和额外的现金或实物捐助,并请秘书长设立一个基金,以便酌情通过这个基金,把捐款送交有关的国家或行动;

12.又授权秘书长和有关的会员国作出参加行动部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方面的必要安排,这种安排将反映上文第8段所提及的意愿;

13.秘书长和根据第10段采取行动的会员国建立联合国与这些国家的军队之间的适当协调机制;

14.决定指派一个特设委员会,由安全理事会成员组成,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15.秘书长在实地统一指挥部附设一个小规模的该行动联络处;

16.根据《宪章》第七章和第八章呼吁各国单独或通过区域机构或安排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的严格执行;

17.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的国家,适当支持各国根据本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单独或通过区域机构或安排所采取的行动;

18.秘书长,并酌情请有关国家,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建立安全环境这一目标的实现情况,定期向安理会提出报告,以便安理会能够作出必要的决定,迅速过渡到持续的维持和平行动;第一份报告最迟应在本决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提出;

19.又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十五天内向安理会初步提出一份计划,以确保该行动在统一指挥部撤走后能够执行其任务;

20.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继续致力实现索马里问题的政治解决;

21.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14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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