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9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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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1992年3月17日第746(1992)、1992年4月24日第751(1992)、1992年7月27日第767(1992)和1992年8月28日第775(1992)號決議,
認識到索馬里目前局勢的獨特性質,並念及此一局勢不斷惡化,性質複雜而特殊,必須立即作出特別的反應,
確定索馬里境內衝突所造成的人類巨大悲劇,因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的分配工作面臨種種人為阻礙而進一步惡化,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深感震驚的是索馬里境內人道主義狀況的惡化,並強調迫切需要在全國迅速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
注意到阿拉伯國家聯盟、非洲統一組織和伊斯蘭會議組織及其他區域機構和安排作出努力,特別是非洲統一組織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現任主席在大會第四十七屆常會提出關於召開一次索馬里問題國際會議的建議,以促進索馬里的和解與政治解決,並應付該國人民的人道主義需要,
讚揚聯合國、其專門機構、人道主義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各國正在努力確保在索馬里境內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
響應索馬里提出的緊急呼籲,即要求國際社會採取措施確保索馬里境內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的運送,
深表震驚的是源源不斷的報告聲稱索馬里境內正在發生普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情況,包括以暴力傷害或威脅合法參與公正的人道主義救濟活動的人員;蓄意襲擊非戰鬥人員、救濟物品和車輛、醫療和救濟設施;以及阻礙運送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糧食和醫療用品,
驚悉繼續有種種狀況阻礙向索馬里境內目的地運送人道主義物資,特別是據報發生掠奪運給饑民的救濟物資、襲擊運送人道主義救濟物資的飛機和船隻以及襲擊駐在摩加迪沙的聯合國索馬里行動巴基斯坦分遣隊等情況,
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1992年11月24日和11月29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同意秘書長的評價,即索馬里局勢不可忍受,必須審查聯合國在索馬里的努力的基本前提和原則,而且該行動的現有做法在目前情況下不足以應付索馬里境內的悲劇,
決心依照第751(1992)和767(1992)號決議,儘快建立必要的條件,以便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前往索馬里境內需要援助的所有地區,
注意到會員國表示願意為索馬里境內的人道主義救濟行動儘快建立安全的環境,
又決心恢復和平、穩定、法律和秩序,以便利在聯合國的主持下展開政治解決進程,爭取索馬里境內的民族和解,並鼓勵秘書長及其索馬里問題特別代表在國家一級和區域一級繼續並加倍努力促進這些目標,
認識到索馬里人民對本國的民族和解和重建工作負有根本責任,
1.重申要求索馬里境內所有各方、運動和派別立即停止敵對行為,維持全國停火,並同秘書長索馬里問題特別代表和根據下文第10段授權建立的軍隊合作,以促進索馬里境內分配救濟物資、和解及政治解決的進程;
2.要求索馬里境內所有各方、運動和派別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協助聯合國、其專門機構和人道主義組織努力向索馬里境內受影響的人提供緊急人道主義援助;
3.並要求索馬里境內所有各方、運動和派別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聯合國和所有其他參與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的人員、包括根據第10段授權建立的軍隊的安全;
4.還要求索馬里境內所有各方、運動和派別立即停止一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諸如上述的各種行為;
5.強烈譴責索馬里境內發生的一切違反人道主義法的情況,特別是蓄意阻礙運送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糧食和醫療用品,並申明犯下或指使他人犯下這種行為者必須個人對這種行為負責;
6.決定應由秘書長根據他對實地情況的評價,斟酌展開各項行動和第775(1992)號決議第3段授權增加的三千五百名聯合國索馬里行動人員的部署,並請他經常向安理會報告情況並提出適當的建議,以便在條件許可的地方履行其任務;
7.贊同秘書長1992年11月29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中的建議,即應採取《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規定的行動,以便為索馬里境內的人道主義救濟行動儘快建立安全的環境;
8.欣悉上述秘書長的信內提及有一個會員國願意設立一項行動來創造這樣的安全環境;
9.又欣悉有其他會員國願意參加該項行動;
10.授權秘書長及合作執行上文第8段所述意願的會員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用一切必要的辦法,為索馬里境內的人道主義救濟行動儘快建立安全的環境;
11.呼籲有此能力的所有會員國,根據上文第10段,提供軍隊和額外的現金或實物捐助,並請秘書長設立一個基金,以便酌情通過這個基金,把捐款送交有關的國家或行動;
12.又授權秘書長和有關的會員國作出參加行動部隊的統一指揮和監督方面的必要安排,這種安排將反映上文第8段所提及的意願;
13.請秘書長和根據第10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建立聯合國與這些國家的軍隊之間的適當協調機制;
14.決定指派一個特設委員會,由安全理事會成員組成,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15.請秘書長在實地統一指揮部附設一個小規模的該行動聯絡處;
16.根據《憲章》第七章和第八章呼籲各國單獨或通過區域機構或安排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的嚴格執行;
17.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的國家,適當支持各國根據本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單獨或通過區域機構或安排所採取的行動;
18.請秘書長,並酌情請有關國家,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及建立安全環境這一目標的實現情況,定期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以便安理會能夠作出必要的決定,迅速過渡到持續的維持和平行動;第一份報告最遲應在本決議通過後十五天內提出;
19.又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十五天內向安理會初步提出一份計劃,以確保該行動在統一指揮部撤走後能夠執行其任務;
20.請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繼續致力實現索馬里問題的政治解決;
21.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14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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