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4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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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18日
第844(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号决议和其后所有有关决议,
审议了1993年6月14日和17日秘书长根据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安全区的第836(1993)号决议第12段提出的报告,
再度重申对粗暴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导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无法容忍的严重局势表示震惊,
回顾亟须寻求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冲突的全面政治解决办法,
决定充分执行1993年6月4日第836(1993)号决议的各项条款,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核可秘书长的报告;
2.决定作为初步办法,批准加强联合国保护部队,以满足秘书长报告第6段所提增派部队的要求;
3.请秘书长依照第836(1993)号决议的要求,除其他外,继续同向联合国保护部队提供部队的会员国政府协商;
4.重申其第836(1993)号决议第10段关于在各安全区及其四周使用空军,支援联合国保护部队执行任务的决定,并鼓励会员国本身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区域安排,同秘书长在这方面密切协调;
5.要求各会员国提供部队,包括后勤支援和设备,以协助执行关于安全区的规定;
6.请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提出关于第836(1993)号决议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
7.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24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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