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4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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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18日
第844(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號決議和其後所有有關決議,
審議了1993年6月14日和17日秘書長根據關於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安全區的第836(1993)號決議第12段提出的報告,
再度重申對粗暴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導致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無法容忍的嚴重局勢表示震驚,
回顧亟須尋求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衝突的全面政治解決辦法,
決定充分執行1993年6月4日第836(1993)號決議的各項條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核可秘書長的報告;
2.決定作為初步辦法,批准加強聯合國保護部隊,以滿足秘書長報告第6段所提增派部隊的要求;
3.請秘書長依照第836(1993)號決議的要求,除其他外,繼續同向聯合國保護部隊提供部隊的會員國政府協商;
4.重申其第836(1993)號決議第10段關於在各安全區及其四周使用空軍,支援聯合國保護部隊執行任務的決定,並鼓勵會員國本身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區域安排,同秘書長在這方面密切協調;
5.要求各會員國提供部隊,包括後勤支援和設備,以協助執行關於安全區的規定;
6.請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提出關於第836(1993)號決議和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報告;
7.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24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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