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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三九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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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395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三九六(五)
A/RES/396(V)
聯合國大會
1950年12月14日
聯合國大會397號決議
三九六(五).聯合國承認會員國代表權問題

大會

鑒於應由何方代表某一會員國出席聯合國之問題容或發生困難,而本組織各機關所作決定或有互相衝突之虞,

鑒於爲使本組織執行任務不致有窒礙起見,凡遇主張有權代表某一會員國出席聯合國者非止一方,而該問題又爲聯合國爭執之點時,聯合國各機關所適用之程序自應劃一。

認為大會係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故聯合國各機關中,其能就全體會員國對於與整個本組織任務執行有關各事項之意見妥予審議者,實莫過於大會,

一.爰建議凡遇主張有權代表某一會員國出席聯合國者非止一方,而該問題又成爲聯合國爭執之點時,則此問題應依憲章宗旨原則並就個別情形予以審議;

二.並建議凡遇此種問題發生時,應由大會審議之。如値大會休會。則由駐會委員會審議之;

三.又建議大會或大會駐會委員會對於所有此種問題所採取之態度,聯合國其他各機關以及各專門機關均應顧及之;

四.兹宣稱大會或大會駐會委員會對於此種問題所採取之態度,就其本身而言。並不影響各會員國個別與該有關國家間之直接關係;

五.請祕書長將本決議案分送聯合國其他各機關以及各專門機關,以便採取適當行動。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三二五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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