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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三九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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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395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三九六(五)
A/RES/396(V)
联合国大会
1950年12月14日
联合国大会397号决议
三九六(五).联合国承认会员国代表权问题

大会

鉴于应由何方代表某一会员国出席联合国之问题容或发生困难,而本组织各机关所作决定或有互相冲突之虞,

鉴于为使本组织执行任务不致有窒碍起见,凡遇主张有权代表某一会员国出席联合国者非止一方,而该问题又为联合国争执之点时,联合国各机关所适用之程序自应划一。

认为大会系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故联合国各机关中,其能就全体会员国对于与整个本组织任务执行有关各事项之意见妥予审议者,实莫过于大会,

一.爰建议凡遇主张有权代表某一会员国出席联合国者非止一方,而该问题又成为联合国争执之点时,则此问题应依宪章宗旨原则并就个别情形予以审议;

二.并建议凡遇此种问题发生时,应由大会审议之。如值大会休会。则由驻会委员会审议之;

三.又建议大会或大会驻会委员会对于所有此种问题所采取之态度,联合国其他各机关以及各专门机关均应顾及之;

四.兹宣称大会或大会驻会委员会对于此种问题所采取之态度,就其本身而言。并不影响各会员国个别与该有关国家间之直接关系;

五.请秘书长将本决议案分送联合国其他各机关以及各专门机关,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三二五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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