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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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二(一)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三(一)
A/RES/3(I)
又名:戰爭罪犯之引渡與處罰
制定机关:聯合國大會
1946年2月13日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四(一)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所通過之決議案
原始文件參見此處

三 戰爭罪犯之引渡與處罰

大會

 鑒于羅斯福總統,史大林元帥及邱吉爾首相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一日關於敵人在戰爭中殘酷暴行之莫斯科宣言,及一九四二年一月十三日及十二月十二日在聯盟國若干政府對同一事件之共同宣言;

 鑒及一九零七年第四次海牙公約所定陸地戰事公法與習慣;

 鑒及一九四五年八月八日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內所載戰爭罪犯及違犯和平暨侵害人道罪之定義;

 深信仍有若干罪犯續在某某若干國家領土內逍遙法外,

爰建議:

 聯合國各會員國立即採一切必要辦法將犯上述各罪之犯施以逮捕,移送往其犯罪所在地國家,俾各該國得依其法律審判處罰;

並請:

 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各政府亦採一切必要辦法在其領土內逮捕上述各罪犯,並盼將其立即移送往彼輩犯罪當地國,俾各該國得依其法律審判處罰.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二次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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