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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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三(一)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四(一)
A/RES/4(I)
又名:非政府組織代表出席經濟暨社會理事會
制定机关:聯合國大會
1946年2月14日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五(一)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所通過之決議案
原始文件參見此處

四 非政府組織代表出席經濟暨社會理事會

 由於世界工會聯合會美國勞工聯合會國際合作聯盟,及其他非政府組織之請求其代表應得參加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之工作,並依據憲章第七十一條爲經濟暨社會理事會進行非政府組織適當會商之規定.

 大會建議:

  (甲)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應儘速採取適宜辦法,俾使世界工會聯合會,國際合作聯盟,以及其經騐必將有助於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之其他國際非政府組織得與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會商合作;

  (乙)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亦應儘速採取適宜辦法,俾使美國勞工聯合會,以及其經驗必將有助於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之其他各國或區域非政府組織得與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會商合作.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四日,第三十次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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