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六(一)
外观
←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五(一)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六(一) A/RES/6(I) 又名: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 制定机关:聯合國大會 1946年2月21日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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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
大會鑒於善後救濟總署理事會之預計,於歐洲及遠東方面之工作,將分別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九四七年三月前完成,深感儘早採取行動,以便利該署最後各階段工作之推進,至爲迫切.爰:
一.設置一委員會
甲.與善後救濟總署協定簽約國,其尙未或仍未準備依理事會一九四五年八月第八十號決議案所建議,向該署作額外捐助者,進行磋商;并促請上述國家儘速繳付該項額外捐助.
乙.促請非爲善後救濟總署協定簽約國之聯合國會員國加入該組織,而對此偉大之人道事業有所供獻.
二.委定下列各國之代表爲該委員會之委員:加拿大,中國,多明尼加共和國,法國,希臘,紐西蘭,那威,波蘭,蘇聯,英國,美國;并令該委員會儘早開始工作.
三.令秘書長與善後救濟總署署長議訂辦法,俾大會對於該署之工作,及受該署協助各國之經濟復興之進展程度,得獲充分報告.
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次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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