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六(一)
外观
← |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五(一) |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六(一) A/RES/6(I) 又名: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21日 |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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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
大会鉴于善后救济总署理事会之预计,于欧洲及远东方面之工作,将分别于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九四七年三月前完成,深感尽早采取行动,以便利该署最后各阶段工作之推进,至为迫切.爰:
一.设置一委员会
甲.与善后救济总署协定签约国,其尚未或仍未准备依理事会一九四五年八月第八十号决议案所建议,向该署作额外捐助者,进行磋商;并促请上述国家尽速缴付该项额外捐助.
乙.促请非为善后救济总署协定签约国之联合国会员国加入该组织,而对此伟大之人道事业有所供献.
二.委定下列各国之代表为该委员会之委员:加拿大,中国,多明尼加共和国,法国,希腊,纽西兰,那威,波兰,苏联,英国,美国;并令该委员会尽早开始工作.
三.令秘书长与善后救济总署署长议订办法,俾大会对于该署之工作,及受该署协助各国之经济复兴之进展程度,得获充分报告.
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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