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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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五(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六(一)
A/RES/6(I)
又名: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21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七(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此处

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

 大会鉴于善后救济总署理事会之预计,于欧洲及远东方面之工作,将分别于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九四七年三月前完成,深感尽早采取行动,以便利该署最后各阶段工作之推进,至为迫切.爰:

 一.设置一委员会

  甲.与善后救济总署协定签约国,其尚未或仍未准备依理事会一九四五年八月第八十号决议案所建议,向该署作额外捐助者,进行磋商;并促请上述国家尽速缴付该项额外捐助.

  乙.促请非为善后救济总署协定签约国之联合国会员国加入该组织,而对此伟大之人道事业有所供献.

 二.委定下列各国之代表为该委员会之委员:加拿大,中国,多明尼加共和国,法国,希腊,纽西兰,那威,波兰,苏联,英国,美国;并令该委员会尽早开始工作.

 三.令秘书长善后救济总署署长议订办法,俾大会对于该署之工作,及受该署协助各国之经济复兴之进展程度,得获充分报告.

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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