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五(一)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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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臨時議事規則之修正
大會決議:
臨時議事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及附則十,十一應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條
大會應指派一行政及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此後簡稱:諮詢委員會)委員會九人;其中至少應包括具有資望卓著之財政專家二人.
第四十條
大會應指派會費專家委員會,由委員十人組成之.
附則十
大會於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中,應依據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同時選舉行政及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委員九人,其中至少應包括具有資望卓著之財政專家二人.用第二次投票選定委員三人,其中一人應為財政專家,任期三年.再用第三次選舉於當選所餘之委員中選三人,其中一人應為財政專家,任期二年.
附則十一
大會於第一屆會第一期會議中,應根據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同時選舉會費專家委員會委員十人.用第二次投票選定委員四人,任期三年.再用第三次投票於當選所餘之各委員中選出三人,任期二年.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次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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