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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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四(一)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五(一)
制定机关:聯合國大會
1946年2月13日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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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臨時議事規則之修正

大會決議:

臨時議事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及附則十,十一應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條

大會應指派一行政及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此後簡稱:諮詢委員會)委員會九人;其中至少應包括具有資望卓著之財政專家二人.

第四十條

大會應指派會費專家委員會,由委員十人組成之.

附則十

大會於第一屆會第二期會議中,應依據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同時選舉行政及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委員九人,其中至少應包括具有資望卓著之財政專家二人.用第二次投票選定委員三人,其中一人應為財政專家,任期三年.再用第三次選舉於當選所餘之委員中選三人,其中一人應為財政專家,任期二年.

附則十一

大會於第一屆會第一期會議中,應根據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同時選舉會費專家委員會委員十人.用第二次投票選定委員四人,任期三年.再用第三次投票於當選所餘之各委員中選出三人,任期二年.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次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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