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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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四(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五(一)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13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六(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此处

五 临时议事规则之修正

大会决议:

临时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及附则十,十一应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条

大会应指派一行政及预算问题谘询委员会(此后简称:谘询委员会)委员会九人;其中至少应包括具有资望卓著之财政专家二人.

第四十条

大会应指派会费专家委员会,由委员十人组成之.

附则十

大会于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中,应依据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同时选举行政及预算问题谘询委员会委员九人,其中至少应包括具有资望卓著之财政专家二人.用第二次投票选定委员三人,其中一人应为财政专家,任期三年.再用第三次选举于当选所馀之委员中选三人,其中一人应为财政专家,任期二年.

附则十一

大会于第一届会第一期会议中,应根据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同时选举会费专家委员会委员十人.用第二次投票选定委员四人,任期三年.再用第三次投票于当选所馀之各委员中选出三人,任期二年.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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