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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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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九四六).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決議案

  安全理事會,

  建議大會依照憲章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瑞士得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之條件如下:

  瑞士自將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該加入書須由瑞士政府之代表簽署,並依瑞士憲法之規定予以批准。內應叙明:
  (a) 接受國際法院規約之規定;
  (b) 接受聯合國會員國依憲章第九十四條所負之一切義務;
  (c) 擔允公平攤付法院經費,其攤額由大會隨時與瑞士政府商定之。
第八十次會議通過25



25 未舉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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