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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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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九四六).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决议案

  安全理事会,

  建议大会依照宪章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瑞士得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条件如下:

  瑞士自将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该加入书须由瑞士政府之代表签署,并依瑞士宪法之规定予以批准。内应叙明:
  (a) 接受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
  (b) 接受联合国会员国依宪章第九十四条所负之一切义务;
  (c) 担允公平摊付法院经费,其摊额由大会随时与瑞士政府商定之。
第八十次会议通过25



25 未举行表决。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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