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一一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一一一(一九五六).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九日決議案
〔S/3538〕

  安全理事會,

  覆按其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決議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決議案七十三(一九四九)、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決議案九十三(一九五一)、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決議案一〇一(一九五三)及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決議案一〇六(一九五五)

  計及敍利亞與以色列代表各就敍利亞控訴以色列正規軍隊於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敍利亞領土內攻擊敍利亞正規軍隊事所作之陳述,及聯合國巴勒斯坦休戰監察組織參謀長關於此事之報吿書,

  備悉據參謀長報告書稱,以色列此項行動係蓄意違反以色列敍利亞全面停戰協定之規定,包括有關非武裝地帶之各條款;以色列軍隊攻入敍利亞時,越過非武裝地帶,

  並於不妨害當事雙方之最後權利、要求及地位之條件下,備悉參謀長報吿書中述及敍利亞當局對泰比利阿斯湖上之以色列活動,有所干涉,與以色列敍利亞全面停戰協定之規定不符,

  一.認定此項干涉不能成爲以色列行動之理由;

  二.提醒以色列政府,理事會對於違犯全面停戰協定之軍事行動,不論是否用爲報復,均曾加以譴責,並曾請以色列採取 有效措施,防止此類行動;

  三.譴責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攻擊,認爲係悍然違反其決議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中之停火條款;以色列敍利亞全面停戰協定之規定,與以色列在憲章下之義務;

  四.對於以色列政府未能履行義務,表示嚴重關切;

  五.促請以色列政府於今後履行義務,否則理事會即須考慮需採憲章下之何種進一步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和平;

  六.促請當事雙方履行其在全面停戰協定第五條下之義務,尊重停戰分界線及非武裝地帶;

  七.請參謀長進行實現其改善泰比利阿斯湖地區情勢之建議,但不得妨害當事雙方之權利、要求及地位,並隨時就其努力成功情形,向理事會具報;

  八.促請當事雙方與參謀長安排立即交換所有軍事俘虜;

  九.促請當事雙方在此方面及所有其他方面,與參謀長合作,竭誠實施全面停戰協定之規定,尤須於解釋及實施該協定各條款時,充分利用混合停戰委員會之機構。


第七一五次會議一致通過。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