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三十一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三十一(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決議案
〔S/525,Ⅱ〕
<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
安全理事會,
茲決議願為當事雙方斡旋,以期協助雙方依照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理事會決議案二十七(一九四七)內(丑)分段之規定,和平解決其爭端。本理事會表示願於當事雙方請求時,設一委員會協助解決,委員會由理事會三理事國組成之,內委員二名由當事國各自推舉一名,第三名則由選定之兩名合推之。
第一九四次會議以八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三(波蘭、叙利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 |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盡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品的構想。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這些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
![]() |